一、事项名称: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九条:
从事代理海洋船舶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海洋船舶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海洋船舶配员等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2名以上具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四)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五条至第六条
第五条 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与外派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至少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至少3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
(四)具有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及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
(五)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员外派管理制度;
(六)具有自有外派海员100人以上;
(七)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本规定实施后,对外劳务合作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具有足额交纳100万元人民币海员外派备用金的能力;
(九)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记录。
第六条 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文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固定场所租赁证明;
(四)具有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能力、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业务人员相关从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六)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
(七)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八)自有外派海员的名册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
(九)已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要求足额缴纳海员外派备用金的有效证明;
(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拟开展招聘海员出境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从事海员外派。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八条: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的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与外派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至少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至少3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
(四)具有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及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
(五)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员外派管理制度;
(六)具有自有外派海员100人以上;
(七)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八)具有足额交纳100万元人民币海员外派备用金的能力;
(九)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记录。
三、申请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与外派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至少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至少3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
4、具有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及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
5、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员外派管理制度;
6、具有自有外派海员100人以上;
7、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8、具有足额交纳100万元人民币海员外派备用金的能力;
9、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记录。
四、办理材料:(如无说明,所有材料均提供一份)
1.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文书(《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表》、填写说明);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出具原件;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固定场所租赁证明;
4.具有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能力、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能力的证明材料;
5.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业务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同时出具原件;
6.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
7.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8.自有外派海员的名册(自有外派海员名册.docx)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
9. 具有足额交纳100万元人民币海员外派备用金的能力的有效证明材料;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拟开展招聘海员出境业务,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