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廉海技|绘好科研经费使用“清廉底色”
2026年7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强调,要改进科技计划管理,加强科技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严肃查处经费管理、项目申报、设备采购中搞利益寻租等腐败行为。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项目资金管理的最新要求,中央持续为经费使用“划线定规”。今年2月,科技部令第24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正式发布,对科研经费使用“零容忍”。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创新环境,绘好科研经费使用“清廉底色”,本期“勤廉海技”,聚焦科研经费使用易发频发问题,梳理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典型案例,以案为鉴,为广大党员干部敲响警钟。


新规解读
2月11日,科技部修订发布了《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调查处理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科技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生态。《调查处理规定》自2026年3月20日起正式施行。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调查处理规定》共5章54条,从调查处理主体、违规行为情形、违规处理措施、调查处理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相关主体开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提供制度遵循。
一是关于调查处理主体。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平台等科技活动主管部门是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主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调查处理;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
二是关于违规行为情形。划定科技活动的“红线”“底线”,进一步明晰了科技活动违规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以清单形式列举了6类科技活动主体的68种违规行为,覆盖了科技活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具体违规情形。对于《科技进步法》中明确列出的违法行为,也作了相应的制度衔接。
三是关于违规处理措施。针对6类科学技术活动主体的违规行为,分别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同时,区分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和危害程度等,细化了适用条件、处理标准,确保处理尺度统一,处理措施可落地、可执行。
四是关于调查处理程序。《调查处理规定》增设“调查处理程序”专章,明确规定了受理条件、调查启动、调查措施、事实确认、调查处理期限等事项,并对救济途径、违纪违法线索移送、调查处理工作纪律等作出制度安排。
科研经费使用负面行为清单
1.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会议费,虚开测试费、印刷费、办公用品等发票或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2.与供应商有不正当交易,收取以“回扣”“好处费”“劳务费”“佣金”“借款”等各种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3.通过虚构劳务合同、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超标准支付专家咨询费;向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家人、亲属等人员违规发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虚报科研劳务性费用,待相关人员领取后再让其转回给自己。
4.将科研经费用于购买礼品、旅游、娱乐,用于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债务等。
5.采用虚构事项、天数、人数等方式套取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重复报销已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差旅费或重复领取出差补助;报销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家人、亲属等人员的差旅费;擅自提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住宿标准。
6.通过将应当以单位统一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单位统一采购套取科研经费;拆分报销材料费、测试费等规避签订合同;拆分零部件报销,规避固定资产入库。
7.隐匿、私自转让、违规出租出借、非法占有项目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8.将科研经费违规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套取科研经费。
9.以各种形式利用科研经费设立“小金库”。
10.其他从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套取科研经费和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典型案例
(一)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违规报销个人消费支出
2007年至2013年间,辽宁某海洋业务中心遥感室主任赵某利用职务便利,指使本科室秘书高某,使用购买的发票在本单位报销,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188.2万元。赵某将其中的人民币58.4379万元据为己有,并分给高某人民币5万元。此外,赵某指使高某以科研支出为名,将其私家车的日常保养费用在本单位报销。至案发前,二人共非法报销人民币2.9347万元。赵某、高某共同贪污本单位科研经费合计人民币61.3744万元。二人系自首,且全部赃款已追回并返还,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法院审理认定赵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高某犯贪污罪,判有期徒刑三年。
警示要点:私家车保养费拿到单位报销、购买虚开发票进行报销套取资金——看似零散小额票据报销问题不大,殊不知积少成多、触碰红线即构成贪污罪。赵某案警示我们:科研经费违纪违法常常始于一张“不起眼”的发票,切勿心存侥幸,利用虚假票据、公私费混报侵占科研资金,切莫因小节失守酿成严重违纪违法后果。
(二)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
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浙江某大学水环境研究院原教授陈某利用自己课题总负责人的身份,将关联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转移套取专项科研经费。陈某在组织申报与中标及实施某重大专项课题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控制的、被夸大科研力量的B公司、C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并将其博士生作为B公司、C公司职员列为课题主要参与人员,授意其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B公司、C公司账上的国拨经费人民币945.4974万元冲账套取。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警示要点:把自己学生挂名到自控公司、把无实质科研能力的关联公司列为外协单位--“关联公司”“虚假外协”是科研经费腐败的高危通道。陈某案中近千万科研经费被套取,暴露出外协单位遴选、合同审核、经费拨付环节监管漏洞,外协业务必须真实开展,严防依托关联企业,通过虚假合同、虚假账目转移侵占财政科研资金。
(三)虚构劳务支出、虚增合同价款套取科研经费
2008年3月至2009年3月,北京某大学地理学与遥感科学院原教授张某利用负责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项目,支配、使用科研经费的职务便利,以支付临时工劳务费的名义,先后分17次套取科研经费共计25.5万元。上述钱款未实际发放,均与其它实验报销款一同汇入张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日常消费。2011年3月,张某还利用负责无人飞艇遥感平台项目的职务便利,在向某航空科技公司订购航空遥感平台时,与该公司负责人串通,采用虚增合同价款,待货款到账后再由该公司将多余部分返还的方式,骗取科研专项经费45万元,并使用其中的部分费用购买起亚霸锐越野车1辆,登记于个人名下。张某采用虚列支出、虚增合同价款等方式骗取国家下拨科研经费人民币70.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警示要点:把临时工劳务费装进自己腰包、用项目款购买越野车--编造虚假劳务、虚抬合同价格,通过合作方回流资金,是套取科研经费常见手段。张某案警示我们:劳务费发放必须真实足额发放至劳务人员,项目采购合同价款、设备交易内容务必据实执行,决不能串通外部企业通过“高价回款”方式节流经费用于个人购车等日常消费。
(四)伪造合同套取科研经费、违规报销个人消费支出
2014年至2015年,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原高级工程师殷某利用担任某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合同审批与报销业务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伙同范某虚构十二笔采购业务,采取伪造采购合同、假冒主管领导在报销单上的签名以及偷盖单位公章等手段,先后骗取项目经费共计人民币560万余元。上述项目经费转入范某控制的若干公司账户后,范某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250余万元返还给殷某,殷某将其中人民币11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产、余款用于投资理财和消费支出等。此外,2012年及2014年,殷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将个人旅游费用共计4万余元以差旅费、会议费名义用单位公款报销,据为己有。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退赔犯罪所得,发还研究所。
警示要点:伪造采购合同、冒用领导签字、私盖公章虚构业务,再通过第三方账户转移资金,性质极其恶劣;将个人旅游开销包装成公务差旅报销,看似小额违规,逐步演变为骗取巨额科研经费的刑事犯罪。殷某案警示我们:项目合同审批、报销审核关口不可松懈,个人消费严禁混入公款报销,切莫利用管理权限虚构业务骗取绝科研经费。
纪法视频课
(一)清廉中国|绘好科研经费使用清廉底色
(制作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纪检监察机构)
(二)警示动漫|“打水漂”的科研经费
(制作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重庆市万州区纪委监委)
科研经费是支撑科技创新、海洋事业发展的宝贵财政资源,一分一厘都承载着公共责任。确保真金白银用得好,更要强化监管,对于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坚持露头就打、严肃查处。中心纪委提醒全体科研和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和违规处理相关法律法规,以案为鉴、警钟长鸣,时刻紧绷纪律规矩这根弦,严守经费管理各项制度,分清公私界限、坚守业务真实底线,绘好科研经费使用的“清廉底色”,让每一笔经费都真正用在科研攻关、创新发展的刀刃之上,为海洋事业的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素材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网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网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