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受偿山西多力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60536389元、停工损失7489882元、利息和优先受偿权
既然海上保险+航运经纪+海事法律+海运文化=伦敦航运业金字塔,
那么建工保险+一带一路+基建法律+漕运文化=北京大基建金字塔。
将海运起步、上岸大成的上海航运金融与漕运建都、出海出彩的北京基建金融进行陆海统筹,内外兼修,就是人民本位民主路、实事求是集中制的红色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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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民初71号判决漏算应付工程款2958788.78元,少扣工程款2866409.89元+572000元= 3438409.89元。(2019)最高法民终1533号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一、四项;变更第一项:上诉人(被告)山西多力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原告)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61016010.05元+2958788.78元-3438409.89元=工程欠款60536388.94元及利息(2011年9月1日至付完,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贷款基准利率;之后按LPR计付。其中24350228元从2009年5月27日算至2011年8月31日)。维持第二项停工损失费7489882元及利息(2009年8月27日算贷款利率至给付完毕;第三项欠付全部工程款本金范围内滨河湾小区项目折价、拍卖所得价款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一审受理费694870元+保全费5000元=699870元=原告负担270164.3元+被告负担429705.7元。被告负担鉴定费160万元。原告负担72879.48元+被告负担139700.38元=二审受理费212579.86元。

2007年9月18日签订、11月进场施工的《滨河湾小区施工总承包合同》:上海建工承建多力多公司自筹资金投资的建筑面积约21万㎡山西省临汾市滨河路滨河湾小区,承包范围:1号—11号楼会所所有土建、安装工程和室外附属配套工程(电梯、空调、消防、弱电、绿化、煤气加压站、配电房不做);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的施工总承包;一次验收合格。工程合同价款4亿元。价格方式可调。价款支付、材料设备供应、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期、保修责任、保修费等。
2009年5月26日《复工框架协议》:(一)甲方多力多公司2009年6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1号、3号、4号、5号楼复工启动资金壹仟万元;(二)双方两周内核对欠款,甲方在2009年7月底前支付2008年9月至目前甲方拖欠工程款24350228元和相应利息的50%,剩余50%的欠款2009年8月底前付清;(三)协商停工损失费后根据实际发生额在复工后两周内确认,甲方在确认后二个月内分二次付清。未复工的工程机械材料等租赁费用及由此导致乙方上海建工的损失费由甲方每月按实支付。
《复工框架协议》对总包合同约定的指定分包工程,管理费2%。对未约定的指定分包工程,管理费3%。指定分包工程需包括上海建工在内三方签订。上海建工应签约或持有该合同,否则不应收3822594.20元总包管理费。
2009年4月、5月间,上海建工提交7489882元《停工补偿明细表》,未获答复。
2009年8月1日、27日、9月24日,上海建工三次就全面履行《复工框架协议》及支付复工后已完节点工程款去函。多力多公司未依约履行,致停工损失无法核对。
多力多公司2010年1月1日致上海建工《感谢信》载明主楼主体工程已全面封顶,装修及安装工程也在紧张有序地进行,2010年12月20日出具《证明》:“由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承建的山西临汾滨河湾小区工程已完成施工,目前进入验收及结算工作,预计在2011年9月1日完成。”2011年11月5日,临汾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致滨河湾小区业主《关于物业费起征时间的通知》:“鉴于滨河湾城市花园一半业主已办理装修手续,部分业主已装修完毕正式入住…物业费的起征时间定于2012年1月1日。”

2010年4月30日、5月5日、6月18日、8月8日、11月3日、11月16日、12月18日,上海建工提交南区和西区工程结算书,送审总造价315013919.58元,其中,南区工程(9号、10号、11号楼和会所及地下车库土建安装工程造价为76739693.94元),南区地下室地坪及现场签证单和西区工程(1—8号楼及I—V段地下车库工程的造价为238274335.64元)。多力多公司2010年12月20日《证明》:临汾滨河湾小区工程已完成施工,目前进入验收及结算工作,预计2011年9月1日完成。
2010年9月,多力多公司委托临汾市银盛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就工程南区9—11号、会所、南区车库土建、水、电工程(未包括地下室地坪等及现场签证单)审价确认工程造价63854096.6元。
2012年10月14日《山西临汾滨河湾城市花园会议纪要》对审价报告63854096.6元,双方对土建计量、计价、计费无异议,仅安装工程有争议。多力多公司认为西区结算中有部分工程不属于上海建工施工,如回填土、防水保护层等。双方协商确认结算金额6150万元,对应上海建工2010年4月30日送审的《9号、10号、11号、会所及车库结算书(一)》;进一步协商2010年11月3日送审的《9号、10号、11号、会所及车库结算书(二)》。
多力多公司不应要求再扣减61.5万元水电费,未举证证明上海建工施工人员生活用水用电费用具体数额,二审不支持。应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其代缴水电费386万元的上诉请求中的3252209.89元。
2018年11月6日,鉴定机构工程师宋卓军、王红军就山西涌鑫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1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接受法庭质询:附表一可确定部分工程造价汇总表总计造价201603301.24元;附表二签证部分工程造价明细表总计造价1235208.76元(对部分签证资料或签字不全、盖章不全的签证单独计算);附表三争议部分工程造价明细表总计7062253.42元。
诉请一:201603301.24元+6150万元+1235208.76元-上海建工认可多力多公司已付工程款177103476.53元-上海建工认可甲供材料款20119385.22元-多力多公司代付6099638.2元=剩余欠付工程款61016010.05元。
一审少认定2659935.18元+48448.55元+113641.66元+36764.39元+10万元=欠付工程款2958788.78元,源于不能给予以下鉴定结论争议以最大限度的确定性判断:
1.夹层模板单价争议金额3153297.74元,上海建工主张480.79元/㎡,多力多公司主张130元;
2. 上海建工认为施工公共部位顶棚抹灰争议金额2659934.18元,多力多公司否认;
3—9.公共部位墙面刮腻子、刷乳胶漆70486.68元;挖桩间土争议金额48448.55元;地下车库1—5段抹灰金额112251.2元;地下室外墙抹灰金额104138.2元;南区车库电气工程113641.66元;南区车库压力废水系统36764.39元;1号-8号楼刚性防水套管等鉴定内容共7062253.42元,鉴定人无法确认上述争议,仅据现有资料算出工程造价。如有相关资料提供,庭审确认后,可补充鉴定。
(一)《争议部分工程造价明细表(附表三)》造价认定“情况说明”:“如按上海建工模板接触面积每平方米480.79元计算,则在鉴定意见(一)的基础上增加此金额。”上海建工未证明第1项争议计算符合约定或行业惯例,未提交施工资料证明第3项公共部位墙面刮腻子、刷乳胶漆、第5项地下车库1—5段抹灰和第6项地下室外墙抹灰,法院对第一项、第三项上诉不支持。
(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鉴定人取费时间已按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进行调整,因其与泰州开泰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提交的鉴定资料不具备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的条件,故按正常情况下算术平均法计算材料取费单价。本案鉴定人2019年1月14日《关于对“晋涌鑫造咨〔2018〕SXGY-000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补充说明》根据双方提供的钢筋平均价计算1号-8号主体工程钢筋造价,并无不当:“上海建工未提供施工期间1号-8号每栋楼每个月的钢筋用量,鉴定人无法计算1号-8号主体工程钢筋加权平均价。如需计算1号-8号主体工程钢筋加权平均价,则当事双方必须提供施工期间1号-8号每栋楼每个月的钢筋用量,鉴定人根据每栋楼每个月的钢筋用量,才能进行加权平均,如当事人双方不能提供上述资料,则鉴定人无法计算。”
第2项公共部位顶棚抹灰争议,上海建工一审提交总监理工程师袁峰签字、山西天地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专用章的《装饰装修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显示案涉室内墙面、顶棚抹灰、清水墙匀缝等表面平整、压平抹光,验收质量评价“好”,所涉2659934.18元计入工程造价的上诉理由成立。多力多公司未提供足以否认其施工的证据。
上海建工一审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加盖监理专用章的《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地基与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对土方开挖和土方回填的结论为“同意验收”,所涉48448.55元计入工程造价的上诉理由成立。多力多公司第4项挖桩间土争议费用不应计取的2012年8月21日《山西临汾滨河湾城市花园会议纪要》无原件,不认可。
上海建工上诉第7项南区车库电气工程(除电气预埋管)113641.66元和第8项南区车库压力废水系统(除预埋管)36764.39元施工款应计入工程造价。《附表三》“情况说明”:“如为上海建工施工,则在鉴定意见(一)的基础上增加此金额。”多力多公司未否认其施工,未举证证明所涉款项已包含在双方协商确认结算价6150万元中。
第9项至第16项1号-8号刚性防水套管128908.82元,最高院酌定为10万元工程款。上海建工提交多力多公司签章的1、5、6号楼《已完工程量清单》、《2号楼移交工程量实量-给排水》、《3号楼移交工程量实量-给排水》、《4号楼移交工程量实量-给排水》、《7号楼移交工程量实量-给排水》、8号楼《安装工程移交单》。多力多公司主张质量问题致委托他人重新施工,提交经监理单位盖章的《工程联系单》:“甲方(多力多公司)重新安排运城光磊等施工单位进行安装时发现:贵方(上海建工)前期电气预埋有漏埋、电气管不同、上下水预留洞位置不对,偏差过大等问题”,但未举证证明不合格造成的具体损失。
(二)多力多公司上诉扣减甲供钢材材料款25345600元而非20119385元,上诉上海建工未及时开具发票致损2104100元,法院不支持。
多力多公司上诉没有扣减1577433元代付款:2008年8月22日、11月24日、3月17日的工程款/招标费分别为20万元、12万元、工程款/代付定编263600元;4.2011年5月27日阀门款100元;5.2010年6月8日罚款22000元;6.2011年7月16日代付保温材料3013元;7.代扣业主赔偿款(物业)7万元;8.2007年12月28日代缴建工险296220元;9.代缴担保费572000元;10.物业代扣30500元。
上海建工未认可,法院不认定证据:两笔工程款/招标费32万元未提供《协议书》原件,2008年8月26日和11月24日两份单方制作《(多力多)费用报销单》,第3项263600元未提交《欠条》原件, 2008年12月11日单方制作《(多力多)费用报销单》、第4项阀门款100元《(多力多)费用报销单》、第5项罚款22000元《应付工程款》无原件、四份抬头为多力多公司《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发票联》第6项代付保温材料3013元与案涉工程有关、第7项代扣业主赔偿款(物业)7万元《资金支付审批表》和内容为“今收到水管漏水修缮费柒万元整,此款上海建工支付,11号楼二单元901室……”的材料、2007年12月28日单方制作第8项代缴建工险296220元《(多力多)费用报销单》、第10项物业代扣30500元《资金支付审批表》、天居物业资金申请表以及《协议书》无原件。

第9项抬头为“上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计572000元《临汾市鑫信诚建设担保有限公司收据》和五份《山西省临汾市其他服务发票发票联》原件;《申请》复印件下方手写批注:“扣除担保费47.2万元、保证费10万元……。”多力多公司出具、上海建工职员倪惠元签字 “同意”的复印件:“支付担保手续费千分之二,合计47.2万元。支付履约保证金,合计10万元。暂由甲方垫付,同意在工程款中扣除。”后两份证据复印件与收据、发票相印证。
2012年2月23日《备忘录》和2007年至2011年水电费发票原件以及《第六章有关问题的规定》打印件。多力多公司和上海建工签章的《备忘录》第四条:“本工程水电费的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山西定额相关文件办理,或按结算中将乙方计入的水电费金额全额扣除的原则执行。”《第六章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施工现场耗用水、电费:原则上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后应单独设置水、电表,分户结算。如施工单位直接使用建设单位水、电的,其费用应返还给建设单位。具体返还比例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上海建工施工期间使用多力多公司水表和电表且无付费证据,多力多公司虽提交全部3252209.89元的水电费发票,应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