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小海说法 | 《生态环境法典》船舶污染防治这些要注意
发布时间:2026-08-17来源:芜湖海事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2026年3月12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实施,它整合并替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10部法律。
明确要求船舶安装排放控制系统,并加强对船舶排放检验造假的监管(《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船舶未按规定安装排放控制系统或系统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系统,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
《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船舶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具备岸电受电设施的船舶,靠港期间使用岸电不再是可选项,而是强制性法律义务;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也必须供电,覆盖长江、内河、沿海全域。
《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岸电,但是使用清洁低碳能源的除外。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
法典删除了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普通柴油”的表述,统一为“船用燃油”。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燃油。
《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燃油。
第二百三十六条 禁止向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非机动车船用燃料;禁止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使用非机动车船用燃料。
运输煤炭、砂石、渣土等散装物料的船舶,须采取有效密闭措施防止物料扬尘污染大气。
《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和船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国际航行船舶在内河排放压载水作业必须开展监测监控并如实记录,与海洋要求一致;新增内河水域压载水排放记录要求及罚则。
《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压载水等排放及操作,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照规定开展监测、监控,如实记录并保存。
明确通过船舶运输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舶污染防治的规定(《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
转载说明:本文系转载内容,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行业信息,文章观点仅代表原作者本人,与本平台立场无关。若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原作者或相关权利人及时与本平台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后移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