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HNS公约生效解读

2026年5月29日,国际海事组织(IMO)宣布,《2010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以下简称“2010 HNS公约”)的生效条件已经满足,该公约将于2027年11月29日正式生效。全球航运责任赔偿体系将迎来继《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和《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之后的第三个核心支柱。
2010 HNS公约满足生效条件是一个里程碑,它填补了国际航运责任和赔偿制度的重要空白。该公约将确保受危险品货物事故影响的人员能够获得公平和及时的赔偿,同时为行业和政府提供法律确定性。
截至2026上半年,已有12个缔约国批准或加入该公约,包括比利时、加拿大、丹麦、爱沙尼亚、法国、德国、荷兰、挪威、斯洛伐克、南非、瑞典和土耳其,其中9个国家的商船总吨位超过200万总吨。
"HNS"(Hazardous and Noxious Substances,有毒有害物质)是一个涵盖范围极广的概念。根据公约第一条定义,HNS包括:
散装油类(MARPOL附则I所列,但不包括受1992年CLC公约调整的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
散装有毒液体物质(MARPOL附则II所述X、Y、Z类物质)
散装危险液体物质(IBC规则第17章所列)
包装危险货物(IMDG规则涵盖的物质、材料和物品)
散装液化气体(IGC规则第19章所列,包括LNG和LPG)
闪点不超过60℃的散装液体物质
具有化学危险性的固体散装材料(IMSBC规则涵盖,且包装运输时也受IMDG规则约束者)
上述物质的残留物
据估计,公约涵盖的HNS物质超过2000种,涉及化学品、油品、酸类、化肥、醇类、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全球预计约有65,000艘船舶需要持有HNS保险证书。
2010 HNS公约建立了以“严格责任+强制保险+HNS基金”为核心的双层赔偿体系:
第一层:船舶所有人责任。船东对HNS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即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损害与运输的HNS存在因果关系,船东即须负责。责任限额根据船舶吨位和货物形态计算:

注:SDR(特别提款权)按当前汇率1 SDR≈1.35美元估算
第二层:HNS基金补充赔偿。当船东责任限额用尽、船东免责或船东无力履行赔偿义务时,由国际有毒有害物质基金(HNS Fund)提供补充赔偿。HNS基金对每起事故的赔偿上限为2.5亿SDR(约3.375亿美元),该金额包含第一层已支付的赔偿。HNS基金由缔约国领土内接收摊款货物的“接收人”缴纳摊款设立,分为总账户和三个分列账户(油类账户、液化天然气账户、液化石油气账户)。
公约第十二条规定,所有实际运输HNS的船舶,其所有人必须就公约责任限额进行强制保险或取得其他经济担保。缔约国主管机关须为每艘船舶签发强制保险证书,证书须随船携带。关键要点包括:
证书签发:由船舶登记国(如为缔约国)或任何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或认证;
证书内容:须包含船名、IMO识别号、船籍港、船舶所有人信息、担保种类和期限、保险人/担保人信息、有效期等;
证书语言:发证国官方语言,如非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须附其中一种译文;禁止营运:未持有有效证书的船舶,缔约国不得允许其从事营运。
为享受责任限制,船东须在适格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金额为适用的责任限额。基金可通过存款或银行担保等方式设立。基金设立后,索赔人不得对船东的其他财产行使权利,被扣留的船舶和财产应予释放。
人身伤亡索赔享有优先权:除非人身伤亡索赔的累计金额超过责任限额或基金赔偿限额的三分之二,否则应优先于其他索赔获得清偿。
影响最大、责任最重。船东需要:
立即评估现有保险覆盖范围:目前大多数船舶保赔险(P&I)可能未涵盖HNS责任,或覆盖范围不足,需与保赔协会和保险公司协商扩展承保;
确保强制保险到位:在公约生效前,须确保所有运输HNS的船舶获得符合公约要求的保险或财务担保;
建立内部合规体系:包括HNS货物识别、运输记录保存、事故应急响应预案等;
关注责任限制权利:在发生事故后及时设立责任限制基金,避免丧失限制权利;
了解免责情形:虽然严格责任是原则,但船东在战争、不可抗力、第三方故意、政府助航设施疏忽、托运人未告知危害性等情形下可免责。
操作层面直接受影响。船员需要:
接受HNS货物操作培训:了解所运输HNS的物理化学特性、危害性、应急处置措施;
熟悉应急程序:掌握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场景下的应急响应;
遵守报告义务:在发现货物异常或事故隐患时,及时向船长和岸基报告;
明确法律保护:根据公约第七条第5款,船员、引航员、救助人员等在履行职责时,原则上不受HNS索赔追究,除非其存在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行事。
主管机关需要:
指定证书签发机关:明确由哪一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授权签发HNS强制保险证书;
建立港口国监督(PSC)检查机制:将HNS证书纳入港口国监督检查项目,对进入本国港口的外国船舶实施检查;
建立国内货物接收报告制度:确保本国领土内接收摊款货物的企业按规定向HNS基金报告;
设立国内联络点:与HNS基金干事建立日常沟通机制;
培训检查人员:使PSC检查员熟悉HNS证书格式、查验要点和执法程序。
检验机构需要:
开发HNS证书检验服务:可能受主管机关授权,协助核验船舶保险状态;
更新检验指南:将HNS强制保险符合性纳入船舶检验和审核项目;
协助船东理解技术要求:帮助船东识别其运输的货物是否属于HNS范畴。
金融机构需要:
开发HNS责任保险产品:设计符合公约第十二条要求的保险方案,明确承保范围、责任限额和除外责任;
建立HNS风险评估模型:针对不同HNS种类、航线、船舶类型建立精算模型;
提供经济担保服务:为船东提供银行担保、保函等替代保险的方案;
建立理赔服务网络:在缔约国设立理赔服务点,确保受害人可直接向保险人索赔。
中国目前尚未批准2010 HNS公约,但作为世界第一大货物贸易国、最大船东国之一和最大HNS货物进口国之一,中国加入该公约只是时间问题。提前布局、做好履约准备,既是履行国际责任的体现,也是保护我国航运利益、提升国际话语权的战略需要。以下从立法和行业两个层面提出建议:
明确公约在国内的适用范围和优先效力、主管机关及其职责分工;建立强制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明确HNS保险证书的签发、格式、有效期和查验程序;国内货物接收人报告义务和摊款缴纳程序;建立强制保险证书签发体系。
制定证书签发工作指南,统一证书格式(参照公约附件一范本);建立证书信息电子查询系统,供港口国监督检查员实时核验。
加强港口国监督能力建设,将HNS证书纳入PSC必查项目;培训PSC检查员掌握HNS证书查验要点;对未持有有效证书的外国船舶,依法采取措施。
通过中国船东协会、中国保赔协会等平台,向船东宣贯HNS公约要求;鼓励国内保赔协会和保险公司开发HNS责任保险产品;对悬挂中国国旗的船舶,要求在公约对中国生效前完成保险转换。
加强船员培训将HNS货物操作和应急处置纳入船员适任培训和再培训内容;针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油船船员开展专项培训。
2010 HNS公约的生效是全球航运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它为有毒有害物质海上运输事故的受害人提供了更加充分、迅速和有效的赔偿保障。
对中国而言,这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挑战在于,中国需要完成国内立法、行业能力的调整;机遇在于,通过积极参与HNS基金治理,中国可以在国际航运规则制定中发挥更大影响力,同时提升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和航运安全水平。
建议尽早启动批约程序,争取在公约生效后尽快加入,以便在HNS基金大会中拥有话语权,维护我国航运企业和货主的合法权益。各利益相关方也应未雨绸缪,提前布局,确保在2027年11月29日到来之时,中国航运业能够从容应对、平稳过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