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啦】辽港集团党员领导干部负面行为清单第28条:不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负面行为清单篇:
第28条 不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解读】
薪酬制度和津贴、补贴、奖金制度是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重要激励保障制度,对于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严重影响国家的收入分配制度,导致分配秩序的紊乱,更容易滋生权力自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是不被允许的。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奖金,是改革工资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惩治腐败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党中央不断规范津贴、补贴,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得到一定遏制,但部分地区问题仍然有少量存在。比如,通过巧立名目滥发钱物,以值班费、工作表彰为名发放普惠性质的补助或奖励,以办公用品、会议费等名义虚列开支套取费用滥发钱物,通过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等。对于负责发放津贴、补贴等的直接操作者和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来说,要按照有关规定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等,切勿违规发放。
【纪律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12月19日)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2013年6月13日)第四条规定,对“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向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处分。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对“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处分。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从重处分。
《财政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 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8〕7号 2018年1月3日)规定,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严禁自行设立新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严禁配备明显超出机关办公基本需求的高档、高配置产品。
来源 | 辽港集团纪委
编辑 | 申丽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