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下放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审批权限
发布时间:2026-08-24来源:港口圈

资料图,振华Terminexus全球港口摄影大赛获奖作品© 作者:许雨婷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关于调整港口非深水岸线审批事项的批复》。
《批复》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对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审批权限进行了科学划分:宁波舟山港,2万吨级(含)至10万吨级(不含)沿海港口岸线,由省海洋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温州、嘉兴、台州港,1万吨级(含)至10万吨级(不含)沿海港口岸线,由省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全面下放至设区市港口或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审批。
据港口圈(ID:gangkouquan)了解,据《港口法》规定,我国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此次审批权限的科学下放与精准划分,大幅压缩了行政审批链条,有效降低了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强化了省级主管部门对核心深水及重要港口岸线的统筹把控,有利于全省港口资源的集约化、规模化开发。有力推动港口布局优化和产业结构升级,为临港先进制造业、现代物流业及海洋新兴产业的发展腾挪更多空间。
“放权不等于放任,我厅将切实履行行业主管职责,加强对港口岸线使用的全链条监管,压实各设区市属地管理责任。同时,我厅将建立动态评估机制,适时对岸线审批权限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坚决守牢生态保护红线和安全生产底线。”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
下一步,浙江省海洋经济厅将联合相关部门,抓紧做好政策宣贯,指导各地平稳有序承接审批事项,确保新政红利充分释放,以此次政策调整为契机,进一步盘活港口岸线资源,奋力谱写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本文内容部分来自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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