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多重风险!宜昌海事提示:易自燃煤炭运输船舶航行作业及密闭舱室安全须知
发布时间:2026-08-25来源:长江海事发布
部分煤炭品类在水路运输期间存在自热自燃风险,货物发生氧化反应时会消耗货舱内氧气,并积聚一氧化碳、甲烷等有毒可燃气体,其货舱属于高风险密闭作业空间。为有效防范船舶自燃、人员中毒窒息等水上安全事故,宜昌海事局梳理煤炭运输全链条安全管理要求,明确航运企业、货主、码头、船舶等各方主体责任与标准化作业规范,供相关单位及广大船员遵照落实。
1.航运企业、承运船舶:装载前应获取准确货物特性资料,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货物报告单,组织全体船员学习安全操作程序与应急处置措施,资料需标明水分含量、含硫量、尺寸,注明货物是否存在释甲烷、自热风险。若货物实际特性与资料存在明显差异,船长须及时上报托运人与航运企业。船上应配备防爆型气体检测仪(可检测货舱一氧化碳、甲烷、氧气)、量程为0℃至100℃的测温仪,并定期进行维护校准、操作培训。
2. 码头单位:装货前应开展船岸安全核查,核实船舶是否掌握货物风险、配齐检测设备与防护装备,未达标不得开展装载作业;装货前货舱、舱底污水井保持清洁干燥,煤炭喷洒符合《MT/T 700-2019》标准防火阻化剂,并向海事提交检测报告,货物温度超过55℃禁止装载。装载完成后,船舶船长组织完成有效平舱,码头应予以配合支持。
装载完成离港24小时内,应开展货舱表面通风,检测甲烷、氧气、一氧化碳浓度;根据检测结果持续通风或封舱监测气体。
运输全程货舱区域严禁明火,张贴禁烟、禁明火警示标识。直至卸货前,船舶每日至少开展1次货舱气体、货物温度检测,每个舱左右两侧均需采样留存记录;一氧化碳浓度>30ppm,每日监测不少于2次;一氧化碳>50ppm、浓度连续三日上升或货温>55℃,船长须评估风险,上报托运人、企业并征询专业意见,及时消除隐患。
货主/托运人应指派专业安全管理人员随船,全程指导测温、通风、隔离值守等防控措施,明确自燃险情处置流程;相关人员未登船履职前,涉险船舶须就近到安全水域锚泊待命,严禁继续航行,落实24小时专人值守监测。
定期检测临近封闭处所内甲烷、氧气、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人员进入封闭处所严格执行作业规程,落实船长与企业双重把关制度,防范缺氧窒息、有毒气体中毒。
1.出现烟雾、小规模明火等自燃征兆:立即全船警报,落实处置措施消除险情,同步报告船公司、托运人获取技术指导,尽快靠港卸载。
2.烟雾持续无法消除、发生大规模火情:禁止冒险续航,第一时间向海事部门报告,就近选择安全水域或码头开展抢险。
航运企业需配齐消防、救生应急物资,定期组织煤炭自燃专项应急演练,提升协同处置能力;货主、码头、船舶各方压紧安全责任,落实各项管控举措。
下一步,宜昌海事局将持续做好易自燃煤炭运输船舶安全监管,强化多方协同联动,筑牢长江水上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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