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微阅读】不良资产清收:胜诉执行受阻解决路径探析


文/杨明明、朱红松 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中心
本文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26年第6期
赢了官司输了钱——这句在银行不良资产清收领域流传已久的话,道出了许多从业者的无奈。银行贷款案件胜诉后,通常进入执行程序。从申请执行到最终收回款项,短则数月长则数年。在这一过程中,银行普遍面临执行时效管理粗放、案件档案管理混乱、清收手段单一、与法院沟通不畅等问题。有的案件因超过两年申请执行时效而被裁定不予执行;有的因保证期间届满导致保证人脱保;有的因抵押预告登记未转为正式登记而丧失优先受偿权;还有的因被执行人恶意逃债、多轮查封冲突而被迫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从监管层面看,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发文,强调要加强不良资产清收管理,要求银行健全法律事务工作机制,提升依法收贷能力。《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明确提出,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加强风险防控。在实践中,银行在胜诉后管理环节仍存在诸多短板,制约了清收质效的提升。如何加强胜诉案件管理、提高清收实效,实现从胜诉到回款的实质性跨越,成为银行机构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银行贷款案件胜诉后,银行作为申请执行人,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等材料。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立案,启动执行程序,通常包括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款项分配、结案等环节。但在实际操作中,胜诉案件的管理远比上述流程复杂。银行需要持续跟进案件进展,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线索,应对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参与财产处置全过程。当前,胜诉案件管理存在三个突出问题:
执行时效管理相对落后。不少基层网点对执行时效的管理仍停留在手工台账阶段,缺乏系统化监控。判决生效后,有的信贷人员未能及时启动申请执行程序,导致超过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由于案件涉及多个环节、时限跨度长,加之基层人员调动频繁、岗位交接不清,案件审而未执、执而无果的情况时有发生。
胜诉案件档案管理不规范。已胜诉未执结案件的动态跟踪机制不健全,法律文书归档不及时、不完整。生效判决书等重要文件散落在经办人员手中或混杂在普通信贷档案中,一旦人员变动,极易造成司法文书丢失。有的银行对执行中形成的查封、冻结等裁定书保管不善,导致后续需要续封时无法提供原裁定,造成财产控制措施失效。
清收手段较为单一。多数银行在胜诉后主要依赖法院强制执行,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各机构面对执行僵局,普遍存在以下问题:对执行过程中的强制措施了解不全、运用不足;对带租拍卖、以物抵债、债权转让等处置方式的适用条件和操作流程把握不准;对执行和解等柔性手段心存顾虑导致清收效率低下。
不良资产清收胜诉后执行受阻的深层成因,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被执行人因素:一是恶意逃债。有的被执行人通过变更企业主体、注销原公司等方式逃避债务;有的通过关联交易转移核心资产,造成有公司无资产的局面;有的在抵押物上设置虚假租赁关系,伪造倒签的租赁合同对抗拍卖;有的利用多家法院的轮候查封形成处置僵局,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银行陷入有权利人但是难推动的困境。实践中,常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将租赁合同签订日期倒签至抵押登记之前,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对抗拍卖,严重阻碍执行进程。
二是拒不配合执行。有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报告财产义务,隐瞒真实财产状况;有的故意躲避送达,使执行文书无法有效送达;有的在执行过程中转移、隐匿财产,甚至暴力抗拒执行。据统计,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超过3000件,反映出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严峻形势。
法院执行因素:一是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执行法官年均办案量超标,工作压力巨大。在此背景下,执行法官难以对每个案件投入足够精力,往往优先处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简单案件。对于需要深挖财产线索、协调处置权的复杂案件,则可能进展缓慢。此外,执行法官轮岗频繁,案件更换承办人后需要重新熟悉情况也影响了执行效率。
二是立审执协调不畅。审判阶段未考虑后续执行便利,判决主文表述模糊,给执行带来困难。例如,判决仅笼统计算本息,导致执行中需重新核算;判决对抵押权的描述不清晰,影响后续处置;法院立案庭与执行局之间衔接不畅,导致执行立案拖延。
三是处置权冲突协调不健全。当同一财产被多家法院查封时,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之间的处置权协调不畅。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移送处置权,但实践中,首封法院以各种理由拖延移送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银行自身因素:一是财产线索提供不及时、不全面。部分银行信贷人员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了解有限,仅依赖法院查控系统,未能主动调查、提供有效线索。有的银行在贷后管理中对借款人的资产变动情况掌握不足,待进入执行阶段时,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被转移。
二是对执行程序不熟悉。基层信贷人员不了解申请执行的条件、期限等基本要求,不知道如何申请调查令、如何提出执行异议,无法有效配合法院推进执行。有些人员甚至不知道执行案件需要缴纳执行费,导致因未及时缴费而被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三是缺乏专业力量支撑。多数银行没有配备专职的执行法务人员,外聘律师也往往只负责诉讼阶段,执行阶段缺乏专业支持。执行工作的专业性要求高,没有专业力量支撑,很难取得好的效果。
四是内部考核激励机制缺失。银行对信贷人员的考核侧重于贷款发放,对胜诉后的清收工作缺乏量化考核和有效激励。信贷人员缺乏动力跟进执行案件,往往认为胜诉后工作已经结束。
执行时效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实务中,因银行自身疏忽而错过申请执行时效的情形屡见不鲜。有的债务人故意拖延,口头承诺还款实则拖延时间;有的调解结案后银行忘记履行期限;还有的因工作人员变动,未交接清楚申请执行时间。
超过执行时效申请执行,法院仍能立案受理。但如果被执行人以此抗辩,法院审查属实,才会裁定不予执行。一旦被执行人提出时效抗辩且被法院采纳,银行将彻底丧失强制执行权。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所以,银行在判决生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催收通知、达成和解协议等行为,均可中断时效,重新计算两年。
保证期间陷阱。一方面,在较早版本的银行合同中,常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保证期间六个月。对于这种较短的保证期间,银行很容易因疏忽而未在期间内主张权利,导致保证人免责。
另一方面,保证期间的性质有别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保证期间届满且债权人在该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债务归于消灭。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保证期间是否经过,不因当事人未提出抗辩而受影响。另外,对于约定本担保书将持续有效至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时止等类似内容的,应认定为约定不明,适用法定保证期间六个月。
抵押权优先受偿权障碍。一方面,应关注抵押权是否有效设立。就不动产而言,抵押权的有效设立以抵押合同生效并办理抵押登记为要件。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并非抵押登记,原则上不具有物权效力。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抵押预告登记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特定条件包括: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一致;抵押预告登记未失效。关于预告登记是否失效,应根据《民法典》判断,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正式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但司法实践中,对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的起算点存在不同认定标准。银行应密切关注地方司法实践,在具备登记条件后尽快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另一方面,应关注抵押权的处置困境。抵押物处置面临多重障碍。一是抵押物可能因市场变化而贬值。二是抵押与租赁并存影响处置。若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租赁关系,则租赁权不受影响,可能降低抵押物对竞买人的吸引力;若租赁关系发生在抵押登记之后,银行可以请求法院解除租赁关系,但承租人常以不知情等理由提出异议,拖延进程。三是抵押物的处置还受政策环境等因素制约,如划拨土地上的房产处置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此外,应关注抵押和首封的优先处置。当抵押权人并非首先查封申请人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首先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自首先查封之日起超过60日,且该查封财产尚未进入实质处置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移送处置。实务中,银行作为优先债权人,应主动关注首封法院的处置进展,及时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商请移送处置权。
银行贷款胜诉案件的实质性清收,是一场需要专业、耐心与创新思维的攻坚战。执行时效的把控、保证期间的关注、抵押权的维护,是必须守住的法律底线;执行和解、以物抵债、债权转让,是破解变现难题的灵活手段;终本复盘、强制措施运用、三诉联动,是激活沉睡案件的有力武器;专业队伍、信息平台、内外协同,是长效清收的坚实基础。银行必须转变坐等法院执行的被动心态,采取更为积极主动的清收策略。
用足法定手段,破解变现难题。一是带租拍卖困境的破解。针对被执行人以长租约对抗拍卖的难题,可探索带租拍卖模式。在审查确认租赁合同真实、合法且形成于抵押权设立前的基础上,带着租约拍卖既能保障承租人经营稳定,又能提高抵押物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操作中需在拍卖公告中明确披露租赁情况,告知竞买人需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避免后续纠纷。
二是大额资产的自行变卖。对于体量巨大、评估拍卖周期过长的商业地产,可探索在法院监督下的自行变卖模式。其优势在于缩短变现周期、节省高额拍卖费用、提高成交可能性。但必须坚持法院全程监督,确保变卖价格公允,防止道德风险。
三是执行和解的灵活运用。对于暂时无足额现金清偿但具有持续经营意愿的中小微企业,可采取分期履行、利息减免等执行和解方案。操作要点包括:准确评估企业偿债能力;合理设计分期方案,首期付款比例不宜过低;在和解协议中设置违约条款;及时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和解期间保持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关注。
四是快速变现债权转让。对于清收难度大、周期长、成本高的案件,银行可考虑将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可以一次性收回部分资金,快速出表。需注意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履行通知义务、妥善移交债权证明文件。
非常规手段综合运用。一是民事、行政、刑事三诉联动。当遇到常规手段无法解决的矛盾时,可采取三诉联动策略。例如,针对登记机关违法注销抵押登记的行为,在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违法注销行为,并对涉嫌骗取贷款的借款人提起刑事控告,形成多重法律压力。
二是终本案件定期复盘。对于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应建立定期复盘机制。每半年或一年梳理一次终本案件,利用法院查控系统重新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关注其经营动态、资产变动情况,一旦发现线索,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三是强制措施多样化运用。充分了解和运用查封、扣押、冻结、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列入失信名单、司法拘留等多种强制措施,形成对被执行人的高压态势,针对不同对象组合运用不同手段。
四是申请律师调查令深挖财产线索。当法院查控系统无法覆盖全部财产时,可申请律师调查令,由代理律师持令到相关单位调查银行存款、证券账户、不动产登记等关键信息,为执行提供突破口。
构建长效机制。一是建立执行案件全流程跟踪机制。建立胜诉案件台账,对每一件案件进行全流程跟踪。台账内容包括案件基本信息、执行进展、下一步计划等。指定专人负责更新,定期汇报清收进展。
二是加强与法院的常态化沟通。指定法务人员作为联络员,定期走访执行法官,反馈财产线索,协调处置事宜。对于法院怠于履职的情形,可依法向上级法院申诉或申请执行监督。
三是加强专业队伍建设。配备专职的执行法务人员,负责胜诉案件清收。加强对信贷人员、法务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执行程序、财产查控、强制措施运用等,提高实战能力。
四是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管理效能。可建立胜诉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案件信息电子化、流程可视化,具备时效自动预警、财产线索管理、统计分析等功能,利用大数据技术辅助清收。
五是完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将胜诉案件清收成效纳入相关岗位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可包括执行到位率、清收金额等。对表现突出者给予奖励,对履职不到位导致债权损失的,加大追责力度。
通过强化胜诉案件管理、创新清收手段、建立长效机制,银行才能真正打通金融债权实现的最后一公里,将判决书上的纸上权益转化为账户里的真金白银,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优化营商环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贡献力量。(编辑:时磊 时旭)
(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26年第6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