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啦】辽港集团党员领导干部负面行为清单第29条:不要在辞职或退休后违规受聘经商

负面行为清单篇:
第29条 不要在辞职或退休后违规受聘经商
【解读】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利用自己的经验和智慧,发挥余热,为社会作贡献,为个人谋取正当利益,这完全是可以的。但是,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原有的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产生影响或者发挥作用。辞职或退休后违规受聘经商一般有以下几种表现:一是利用其原来的职权影响和所掌握的公共资源谋取非法利益;二是利用其工作、业务关系和权力的余温,从事与之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破坏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规则,其所获取的收益本质上依附于原职权和职务形成的人脉关系;三是在职时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利益,他们不要即时利益,而是在辞职或退(离)休后坐享企业或个人的“反哺”收利。因此,从防止利益冲突的角度,有必要对其离职或者退(离)休后的从业行为作出限制。违反规定的,会受到党纪责任追究。
【纪律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12月19日)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或者“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给予处分。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2013年10月19日)规定,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6年2月28日修订发布)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离职或者退休后3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2008年4月10日)规定,一、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三、经批准到企业兼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
来源 | 辽港集团纪委
编辑 | 申丽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