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啦】辽港集团党员领导干部负面行为清单第30条:不要违规经商或兼职
发布时间:2026-09-04来源:辽宁港口

负面行为清单篇:
第30条 不要违规经商或兼职
【解读】
现实工作中,少数党员干部抵不住物质利益诱惑,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兼职取酬等问题。此类行为根源在于对物质利益的不当追逐,容易造成理想信念动摇,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滋生拜金主义、个人主义、享乐主义,进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力,把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
党规党纪并非一概禁止党员干部兼职,确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任何额外利益。广大党员干部要绷紧纪律之弦,坚决杜绝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兼职取酬行为,牢记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
【纪律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12月8日发布,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来源 | 辽港集团纪委
编辑 | 申丽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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