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印发《档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全文)
近日,国家档案局印发《档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全文如下。
为有效防范化解档案安全风险,科学应对档案安全事故,切实保护档案安全,制定本预案。
1 总 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迅速、上下联动、高效协同的档案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制,规范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响应程序,压实各方责任,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档案安全事故造成的档案损失。
档案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坚持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档案优先、重点突出的原则。
1.2 编制依据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处置档案安全事故工作。档案安全事故是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档案法》第22条规定的档案损毁、灭失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档案包括传统载体档案和电子档案。
1.4 档案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损毁、灭失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将档案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损毁、灭失档案极其珍贵、对于党和国家具有特殊重大意义的,或者损毁、灭失档案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严重社会危害的,经国家档案局评估可以不受档案数量的限制认定为特别重大、重大档案安全事故。
(1)特别重大档案安全事故,是指造成永久保管档案损毁、灭失30000卷(按件管理的10件折合1卷,下同)以上,或者永久保管档案损毁、灭失不到30000卷但馆(室)藏永久保管档案全部损毁、灭失,或者定期保管档案损毁、灭失60000卷以上的档案安全事故。
(2)重大档案安全事故,是指造成永久保管档案损毁、灭失10000至30000卷,或者永久保管档案损毁、灭失不到10000卷但馆(室)藏永久保管档案损毁、灭失超过三分之一,或者定期保管档案损毁、灭失20000至60000卷的档案安全事故。
(3)较大档案安全事故,是指造成永久保管档案损毁、灭失1000至10000卷,或者永久保管档案损毁、灭失不到1000卷但馆(室)藏永久保管档案损毁、灭失超过十分之一,或者定期保管档案损毁、灭失3000至20000卷的档案安全事故。
(4)一般档案安全事故,是指造成永久保管档案损毁、灭失不到1000卷,或者定期保管档案损毁、灭失不到3000卷的档案安全事故。
2 应急处置协调机制
2.1 国家层面应急处置协调机制
国家档案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档案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指导协调特别重大、重大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事项。
国家档案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会商研判、风险评估、力量动员、专家选派等工作。
2.2 地方层面应急处置协调机制
省级及以下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参与本地区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职责指导协调本地区档案主管部门开展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3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急处置协调机制
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档案部门按照《档案法》、《档案法实施条例》,推动建立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在本单位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所属单位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部门按照《档案法》、《档案法实施条例》,指导、协调、督促本系统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4 国家档案馆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负责本馆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5 专家组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评估、决策建议和其他支持,必要时参加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坚持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级档案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档案安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强对馆库选址建设、档案容灾备份等工作的指导,督促档案馆(室)开展风险评估防控、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推动档案安全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指导建立隐患报告激励制度。
3.2 监测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加强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森林、草原、海洋等相关信息收集获取和分析研判,及早发现可能引发档案安全事故的苗头性情况,提出预警和处置措施建议。
3.3 预警
3.3.1 预警信息传播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关注有关方面依法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收到预警信息后按照档案业务监督指导关系分级负责,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或者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可能受影响的档案馆(室)做好应对准备。对部分偏远地区的档案馆(室),或者夜间等特殊时段,应当采取针对性措施精准通知到位。
3.3.2 预警响应措施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在通知相关档案馆(室)做好应对准备的同时,按照当地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统一指挥做好预警响应工作,根据事态发展采取以下部分或者全部措施:
(1)加强对事件的监测,随时掌握事态进展,预测发生档案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通报情况。
(2)协调预置应急力量、调集物资装备,指导涉事单位依法采取封控有关区域、暂停公众接待服务、准备档案转移场所和转运工具等防范性、保护性应急措施。
(3)通知相关人员进入应急备勤状态。
(4)配合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5)其他必要措施。
事件危险已经消除或者预警已经解除,档案主管部门指导涉事单位调整有关工作安排。档案安全事故已经发生或者研判将要发生,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4 处置与救援
3.4.1 先期处置
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涉事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工作,成立应急处置工作组,组织人员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开展力所能及的自救、互救,防止危害扩大。
(1)火灾。组织人员疏散抢救;启动消防灭火系统、微型消防站进行灭火;迅速拨打119报警;在保证人员安全情况下,根据事先确定的优先级别最大限度抢救转移档案。
(2)地震、泥石流。组织人员疏散抢救;在保证人员安全情况下,有序组织档案挖掘、转移等工作。
(3)水灾、台风。组织人员疏散抢救;在保证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抽水、排水,将受威胁档案转移到安全场所。
(4)信息安全事件。阻断网络通道、关闭计算机以及相关设备、中断有害程序等。
(5)社会安全事件。在保证人员安全情况下,开展沟通工作,防止人群聚集和事态蔓延,请求公安部门处理。发生档案盗抢事件时,立即封锁现场,报警处理。
如判断自救无法控制事态发展,应当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或者其相关部门争取应急力量支援。
档案安全事故往往交叉关联、可能同时发生,或者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3.4.2 信息报送
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涉事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或者其相关部门报告,同时按照档案业务监督指导关系向本级档案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压制、阻挠报送紧急信息。接到报告的档案主管部门初判发生较大档案安全事故,或者初判发生一般档案安全事故但涉事单位为综合档案馆时,应当将事故信息再报上一级档案主管部门;初判发生重大档案安全事故时,应当逐级上报两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档案安全事故时,应当逐级上报至国家档案局。对于特别重大档案安全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档案安全事故,国家档案局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事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档案安全事故时,涉事单位、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特别重大、重大档案安全事故的相关要求进行报告。上报档案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当及时续报应对工作进展与事态发展情况。
档案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型、起因、经过,初步估计的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与进展,事故发展趋势、后续处置措施和增援需求以及现场应对工作主要负责人姓名、单位、职务和联系方式,报告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见附件1)。
报送可以采取第一时间电话报送,随后补报书面报告的形式进行,必要时和有条件时应当附音像资料。
3.4.3 响应分级
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按照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本级档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明确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档案主管部门按照档案业务监督指导关系和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开展档案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以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档案安全事故,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3.4.4 国家档案局的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档案局在地方有关方面和涉事单位应对基础上,按照启动条件和程序分级响应,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根据工作需要,经国家档案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提级响应。
(1)一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档案安全事故,由国家档案局提出建议,报党中央、国务院或者相关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档案安全事故一级应急响应。国家档案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组织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相关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关于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协调应急处置工作重要事项;视情由主任或者主任指定1名副主任带领工作组、专家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地方档案主管部门、涉事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方需要协调其他有关地区的档案主管部门、区域性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中心、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相关情况。
(2)二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档案安全事故,由国家档案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国家档案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档案安全事故二级应急响应。国家档案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分管相应业务的副主任组织研究应急处置工作重要事项,视情带领工作组、专家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地方档案主管部门、涉事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方需要协调其他有关地区的档案主管部门、区域性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中心、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3)三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档案安全事故,由国家档案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国家档案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档案安全事故三级应急响应。视情由国家档案局相应业务司组织研究应急处置工作事项,指导、督促地方档案主管部门、涉事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方需要协调其他有关地区的档案主管部门、区域性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中心、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4)四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档案安全事故,由国家档案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档案安全事故四级应急响应,指导地方档案主管部门、涉事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4.5 地方档案主管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
档案安全事故发生时,地方档案主管部门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做好以下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派出工作人员赴涉事单位指导应急处置,协调周边的档案部门进行增援;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帮助协调档案抢救所需的设施设备,协调其他档案馆(室)和场所作为临时的档案存放点,并协调转运车辆帮助涉事单位转移档案;协调相关部门动员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视情派出专家组提供应急处置咨询意见;指导涉事单位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配合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档案主管部门做好其他工作。
3.4.6 信息发布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的有关要求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4.7 应急结束
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得到控制、消除后,根据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档案主管部门和涉事单位结束应急状态,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或者突发事件复发。应急结束后,及时向上级档案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4 善后处置与调查评估
4.1 善后处置
参与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下,做好善后处置相关工作,指导涉事单位开展档案清点统计工作,采取防火、防盗、防水、防光(紫外线)、防尘、防有害气体、防有害生物、防高温高湿等档案防护措施,组织开展受损档案抢救修复、档案数据备份恢复工作,尽快消除档案安全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按照规定做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理赔等工作。对征用财产可以返还部分及时返还,财产被征收、征用或者征用后损毁、灭失的,依法依规给予补偿。
4.2 调查评估
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原则上按照档案业务监督指导关系,由本级档案主管部门成立调查组或者组织人员开展档案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查明事故的原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和责任等,总结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并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相关情况应当及时报送上一级档案主管部门。
特别重大档案安全事故由国家档案局组织或者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对事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大档案安全事故由省级档案主管部门组织或者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档案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并对事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涉事单位为省级以上综合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时,由国家档案局组织或者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综合考虑档案安全事故的类型、级别、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上级档案主管部门可以决定自行或者指定相关档案主管部门开展档案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损失较小的一般档案安全事故,相关档案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涉事单位按照要求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4.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原则。涉事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党委和政府,按照科学规划、坚持标准、节约高效等要求,做好档案抢救修复以及馆库和设施设备恢复重建的规划、设计、实施、验收等工作。
相关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恢复重建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需要上级档案主管部门援助或者统筹协调的,由涉事单位提出请求,相关档案主管部门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按照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恢复重建中需要利用档案的,相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恢复重建中应当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力量保障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各地档案主管部门按照档案安全应急管理要求,依托档案馆(室)人员队伍,建设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并储备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力量,鼓励探索档案馆与属地相关单位和应急救援力量联动,提升应急处置合力。
5.2 物资保障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档案馆(室)参照《档案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和场地准备参考清单》(见附件2)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做好基础防护类和环境控制类物资应急保障,强化应急物资、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应急救援物资统筹管理,根据当地风险情况视情建立档案安全事故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库,提前做好社会资源的摸底调查,对专业救援类、消杀灭菌类、场地设施类等装备和物资实行清单式管理。
5.3 技术保障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档案馆(室)做好馆库基本建设档案、档案存放分布图等快速利用准备工作,建立档案安全事故专题数据库;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家档案局重点实验室等积极研发档案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技术,鼓励将应急指挥工作嵌入信息系统架构,提高档案安全预防预警、综合研判、险情控制、档案转移、档案抢救、档案数据保全、信息系统恢复等工作水平,为应急决策、指挥、调度、协调提供技术支持。
5.4 经费保障
档案安全事故预防、应急物资装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所需资金通过现有经费渠道统筹解决。鼓励社会各界对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捐赠,拓宽应急处置经费保障渠道。
5.5 通信保障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档案馆(室)建立并及时更新应急通讯录,完善应急通信渠道,协调通信管理部门为档案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指挥协调、沟通联络、救援处置等工作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5.6 应急转移运输保障
档案馆(室)应当根据档案安全事故特点,细化档案转运方案,加强与公安、交通等部门以及运输企业的协调联动,做好同城转移或者异地转运准备,相关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指导工作。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国家档案局制定并负责解释,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演练评估情况适时修订。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档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做好与本预案和本地区相关应急预案的配套衔接;各级各类档案馆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档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档案部门结合实际加强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推动将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纳入本单位相关应急处置协调机制。档案寄存在外单位的,应当确认寄存服务提供方制定有档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包括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内容的预案,具备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6.2 宣传教育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档案行业报刊以及网站、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应当予以支持。
6.3 预案培训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培训计划,根据需要聘请应急管理、档案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档案保护等方面的专家,每年至少组织1次对档案主管部门干部职工的相关培训。指导、督促档案馆(室)有计划地对领导干部、档案工作人员、服务外包人员、外聘人员等进行应急培训。
6.4 预案演练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每年联合相关部门指导档案馆(室)开展当地预判易发多发档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和演练结果评估,检查档案馆(室)应急准备情况,提高协同和快速响应能力。
6.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档案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单
2. 档案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和场地准备参考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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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审:冯思茗
| 二 审:李长威
| 三 审:董亮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