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四类“垄断行为”丨2026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



活动主题
统一大市场 公平竞未来
活动时间
2026年9月7日至11日


导语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企业稳健经营的基本前提。垄断行为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抑制行业创新,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与消费者合法权益,更会给企业带来行政处罚、民事索赔等多重合规风险。为进一步强化全员反垄断合规意识,明晰法律边界,本文重点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四类垄断行为,厘清法律边界。
一、垄断协议
——“抱团串通,私下约定”
通俗释义

经营者之间私下达成约定,联手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且无合法豁免事由的,构成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两类。
两类行为说明
1.横向垄断(同行之间):同一行业的竞争对手之间通过协议、协同行为串通定价,划分市场、限制产量、联合抵制交易等行为。
2.纵向垄断(上下游之间):通过上游供货商(包括厂家)和经销商达成协议,固定商品转售价格、限定最低销售价格等行为。
风险提示
无论书面协议、口头约定,暗中协同一致且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属于违法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家独大,肆意操控”
通俗释义
部分企业凭借自身规模、用户、资源优势,在相关市场占据绝对主导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利用绝对优势地位实施不公平定价、拒绝交易、限定或指定交易、搭售等行为,破坏公平竞争。
常见违法情形
1.以不公平高价销售或不公平低价购买商品
2.无正当理由低于成本销售商品,恶意排挤同行中小企业
3.无正当理由拒绝和合作商家交易
4.无正当理由只能与其交易或其指定的商家交易
5.强制向商家、消费者捆绑销售无关商品服务
6.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实行差别对待、区别定价
典型场景
1.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强制要求入驻平台的商家不能入驻其他平台,实施“二选一”。
2.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城市燃气企业利用供气的优势地位,要求供气范围内的新建小区开发商将小区内燃气管道工程交由城市燃气企业组织施工。
风险提示
拥有市场优势不违法,利用绝对优势地位操控市场,排除、限制竞争即违法。
三、经营者集中
——“无序并购,垄断扎堆”
通俗释义
企业通过合并、收购股权、收购资产、协议控制等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导致市场过度集中,直接削弱甚至消灭市场竞争。
主要行为形式
1.两家及以上企业合并重组;
2.收购其他企业股权、资产,取得实际控制权;
3.通过合同、合作等方式间接掌控其他企业。
典型场景
行业头部企业通过收购同行企业,意图独占整个行业市场。
风险提示
企业集中行为达到国家规定申报标准的,必须提前向市场监管部门申报,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实施集中。有证据证明集中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可以要求申报。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权力设限,地方保护”
通俗释义
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单位,违法利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经营,人为制造市场壁垒、地方保护、指定交易、限制企业进入市场等排除限制正常竞争的行为。
常见违法情形
1.地方保护,限定本地采购、排斥外地商家、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2.强制经营者抱团经营、指定特定企业承接项目;
3.违规设置行业准入门槛、变相限制市场自由交易。
典型场景
地方部门发文仅限本地企业参与招投标或设置歧视性条件、强制要求单位或个人购买指定的商品。
风险提示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结语
反垄断合规贯穿于商务洽谈、业务合作、项目并购、市场运营等经营全流程,业务开展时须同步评估竞争相关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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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沈嘉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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