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啦】辽港集团党员领导干部负面行为清单第31条:严禁利用职权借用或侵占公私财物

负面行为清单篇:
第31条 严禁利用职权借用或侵占公私财物
【解读】
利用职权借用或侵占公私财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包括钱款、住房、车辆等,有归还的本意,但是没有占有的故意;二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等,是以占有为目的。不管是借用还是侵占,影响都非常恶劣,侵害了党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导致权力滥用,或者引发权钱交易。值得注意的是,不要打着“借用”的旗号,违规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管理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并堂而皇之地认为这些都不是大问题、不属于违纪,这是极其错误的想法;更不能占用公物从事营利活动,或者将公物借给他人从事营利活动,这既违反了公物管理制度,也违反了党员干部不得从事营利活动的纪律要求,是典型的错上加错,会受到党纪严惩。
【纪律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12月19日)第九十九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或者“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对“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来源 | 辽港集团纪委
编辑 | 申丽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