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这些变化要注意
发布时间:2026-09-15来源:中国远洋海运e刊
新修订的《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9月20日起正式实施。大家可能关心:哪些船要报告?什么时候报?怎么报?
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发生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等行为,适用新《办法》;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船舶进出港报告可由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依法实施。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船舶进出港且发生货物装卸、过驳、人员上下、修造、施工作业、物资补给或者污染物排放及接收等活动时,应当报告。与现行规定相比,作业地点增加“停靠站点、海上风电场、海上牧场”等,作业类型补充“过驳、施工、污染物排放”等。船舶和企业应结合实际航线、作业点和作业类型,重新梳理本单位的应报告场景清单。
固定航线跨省航行客船中途挂靠港口,同时满足不更换船员、不装卸货物、不新增或减少旅客等条件的,可在出港时按航线一次性向挂靠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建议相关企业建立适用航线和挂靠港清单;一旦发生船员、货物或旅客变化,应及时判断是否仍符合一次性报告条件。
航行于我国沿海水域和内河水网水域的船舶,应通过海事通系统网页端或移动端进行报告。首次使用前应完成注册,妥善保管账号和身份认证信息;发现信息泄露、账号被冒用或异常使用时,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一般情况下,船舶应于4小时前向预计驶离或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提前时间不超过24小时;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时报告下一港进港信息;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抵达后立即报告出港信息。新《办法》增加了更加灵活的安排:提前4小时难以准确掌握船舶动态、客货信息的,可于1小时前报告;无论何时预报,进出港前都应对信息进行最终核准更新。建议设置“提前预报—临近复核—进出港前最终确认”三道提醒。
航次动态信息增加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在船人员信息进一步明确船员适任证书编号,以及除船员外其他人员(客船乘客除外)的身份信息;客货载运信息除载客人数、货物种类和数量、集装箱数量及重量等总量外,还应报告人员上下、货物装卸等变动信息。船舶应提前校核基础数据,避免同一信息在系统、证书和日志中不一致。
日报告船舶的出港航次动态按当日第一次出港情况填报,进港航次动态按当日第一次或最后一次进港情况填报,在船人员信息应覆盖当日所有在船人员和工作人员。涉客船舶还应在每一航次开航前报告本航次旅客、车辆数量以及预计开航时间、预计抵达码头(泊位、停靠点等);非涉客船舶应在完成当日所有航次后,填报实际总航次数、平均单航次客货载运量等。
报告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最终驶离或抵达前变更,或者撤销后重新报告并注明原因;报告时间与预计驶离或抵达时间间隔超过24小时的,应撤销后重新报告。无法操作变更或撤销时,应主动联系报告地海事管理机构。因抢险、救生无法报告的,任务完成后补报;因海事通系统故障无法报告的,先通过传真、电话、短信等方式报告基本信息,故障修复后补报;因无通信信号覆盖无法报告的,信号恢复后立即补报并注明原因。
海事管理机构除核查报告的及时性、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航次信息连续性、完整性外,还将核查船载AIS设备的安装、开启和使用情况。船舶不得利用海事通系统实施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不得非法获取、泄露、篡改、损毁报告数据及相关个人信息,也不得虚假申报、规避监管。企业应同步完善账号权限、数据保护和异常事件报告制度。
按照新《办法》逐项更新进出港报告操作规程、适用场景清单和岗位责任,重点标明新增作业地点、1小时前报告适用条件、最终核准更新和超过24小时重新报告等要求。
确认海事通系统账号、移动端权限和联系方式正常,核对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船员证书编号、在船人员及客货基础信息,避免因基础数据错误反复变更。
围绕航次报告、日报告、固定航线客船一次性报告和特殊情形补报开展情景演练,确保船员、岸基管理人员和代理人员清楚各自职责,做到应报尽报、信息准确、操作可追溯。
来源:航运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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