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涉及非法换汇、虚拟货币、非法支付结算、高利贷——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四则
发布时间:2026-09-16来源:中国银行业杂志
9月15日,上海检察机关发布“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十则,以下摘选其中四则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24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程某、宾某婷、莫某恒等人按照境外某犯罪团伙指令,以收付客户贸易款为名,在境内收取客户换汇资金并转出至指定账户,以此协助他人以本外币跨境对敲方式进行非法换汇。其间,程某根据上家指令负责监督协调上述人员完成境内换汇资金收付,并为部分收付款人员办理作案联系所需的电话卡、安装聊天软件以及佣金支付结算等事宜;宾某婷负责根据每日客户换汇资金数额,匹配筛选出相应银行账户接收资金,以及后续资金转出派单等工作;莫某恒则根据指令使用其名下银行卡进行换汇资金收付操作。2024年3月至案发,程某、宾某婷参与非法买卖外汇数额共计1.5亿余元,莫某恒参与非法买卖外汇数额共计3500万余元。经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7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程某、莫某恒、宾某婷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至八万元不等。
检察官说法:本案是一起不法人员利用跨境对敲手法变相买卖外汇的案件,行为人在境内收取客户以国内账户支付的人民币,再将等额的外汇存入客户指定的境外银行账户,涉案金额达1.5亿余元。检察机关通过对境内外两端涉案资金链路追踪审查,拓宽域外证据收集渠道并加强实质审查,完整还原犯罪手法和资金轨迹,同时协同侦查人员,积极发挥资金穿透审查在深挖线索、追诉漏犯等环节的重要作用,灵活运用规劝自首等方式,成功督促两名潜逃国外犯罪嫌疑人主动回国投案,依法惩治跨境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案件警示:外汇管理秩序是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序的外汇流通是稳定开展跨境经贸往来的重要保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外汇买卖应当在国家指定场所依法进行。通过非法渠道私自换汇,看似规避了正规换汇手续与兑换限额,实则潜藏重大法律风险,严重扰乱正常外汇管理秩序。广大市场主体与社会公众切忌私下兑换外汇等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安全稳定。基本案情:2019年至2024年,境外Z公司在境内招募业务员组建团队,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渠道招揽有换汇需求的客户,并指导客户在境内将人民币转账至虚拟货币承兑商账户,再由虚拟货币商及Z公司操作将虚拟货币兑换成相应外币,转入客户的境外指定账户,并收取约3%的换汇费用。被告人高某、陆某晶分别系Z公司客户经理、交易员,被告人傅某鹏、李某,被不起诉人陈某靖系涉外服务公司工作人员。经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8月至10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高某等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其中,陈某靖涉及换汇金额较小且已退出违法所得,属犯罪情节轻微,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行政主管部门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目前行政处罚已作出。
检察官说法:本案是一起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通过跨境对敲模式变相买卖外汇的新型非法经营案件。犯罪团伙以“境外持牌私人银行”为噱头,瞄准相关高净值人群,持续拓展非法换汇业务规模,涉案金额达数亿元,严重扰乱国家外汇管理秩序。针对行为人以虚拟货币交易刻意切断传统跨境资金流转痕迹,检察机关将办案关口前移,引导侦查机关聚焦虚拟货币交易路径,构建非法换汇证据链条,还原变相买卖外汇的犯罪本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分层处置涉案人员,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打通案件移送、证据转化堵点,凝聚外汇监管执法司法合力。案件警示:我国正在全面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提高外汇服务水平,公民换汇应当通过合法金融机构办理。社会公众应当切实提高风险意识,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办理外汇业务,切勿出借本人支付账户、银行卡,更不要代收代转所谓的“换汇资金”。检察机关将持续依法打击外汇领域各类犯罪,共同维护外汇管理秩序。基本案情:2021年起,周某冬(另案处理)等人设立某非法支付平台,为多家境外黄赌网站不法资金进行支付结算。该平台将服务器设置在境外,通过技术手段将其控制的多个平台账号充值端口与境外黄赌网站充值端口相连接,使得收取的不法资金先通过平台充值转换为虚拟财产,再由专门的团队将虚拟财产通过直播打赏回流的方式变现为人民币后,转至该平台,并由该平台结算给上游黄赌网站。
为倒卖虚拟财产低进高出获利,被告人张某、吕某宇等人明知上述平台充值资金系境外黄赌不法资金,仍招募团队提供本人或他人的平台账号,将上述账号充值端口挂载至该平台,以低于市场价格收取该平台充值的虚拟财产后,与部分有提升直播间流量需求的直播公会、主播达成合作意图,先使用虚拟财产通过“直播打赏”的方式增加直播间收益,后直播公会、主播再按照约定返还人民币。虚拟财产变现后,张某、吕某宇等人再至该平台收购涉黄赌等非法资金充值的虚拟财产开展新一轮结算。经审计,2021年3月起,被告人张某、吕某宇帮助该平台非法结算资金共计1000余万元。
经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10月、12月,法院先后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吕某宇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检察官说法:本案系一起通过第四方支付平台,借助虚拟财产交易规避监管,搭建境内外非法资金结算通道,为黄赌不法资金变现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案件。被告人明知系以境外黄赌不法资金充值的虚拟财产,仍招募团队利用平台账号接收,并通过“直播打赏”方式将虚拟财产结算为人民币,系为跨境非法资金提供支付结算通道,严重扰乱国家支付结算管理秩序。案件警示:支付结算业务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均不能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直播平台要提升依规经营理念及风险意识,防范不法人员利用直播业态实施非法资金支付结算的违法犯罪。检察机关将坚持惩治犯罪与风险预防双向发力,以检察履职服务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基本案情:2023年7月起,被告人叶某新伙同他人,以“黄金销售”为名,向不特定对象发放高利贷款。叶某新等人招揽有贷款需求的客户至其设立的黄金销售APP平台,引导客户先购买该平台“黄金提货券”,再安排客户将该提货券折价出售给其控制的黄金回收平台套现,从而完成放款。叶某新等人以客户购买“黄金提货券”的合同金额作为还款基数,通过“高价购入、低价回收”的名义预先扣除利息,并按合同金额收取年化12%的利息,致实际年化利率远超36%。自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叶某新等人通过上述方法非法放贷共计5200余万元,放贷对象1万余人,违法所得1600余万元。经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9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叶某新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千一百万元。
检察官说法:本案是一起以黄金销售为名,变相实施高利放贷的新型非法经营案件。犯罪团伙借助网络平台搭建所谓的黄金购销渠道,实际上构造出一条“贷款购券-指定回收-折价变现-高价催收”的完整资金闭环。本案中,“黄金提货券”并非真实的商品交易载体,而是变相放贷的道具;所谓“购销差价”,实质为预先扣除的贷款利息。检察机关通过穿透审查,揭开犯罪团伙“黄金销售”的伪装,准确认定非法放贷业务的犯罪本质。案件警示:非法放贷陷阱常常披上“商品消费”“低息套现”等诱人外衣,但实际年化利率远高于合同标示利率,严重侵害借款人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广大群众要提高风险意识,切勿轻信网络平台“低息贷款”“快速到账”等诱导宣传;确有资金需求的,应当选择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办理借贷业务。检察机关将持续加大对新型非法经营犯罪打击力度,坚持穿透表象、揭穿伪装,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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