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防污染文书指南请查收!
发布时间:2026-09-17来源:长江海事发布
做好防污染文书记录,是内河船舶的法定义务。不少船员朋友常常困惑:自己的船舶到底需要配备、填写哪些防污染文书?今天我们对照相关法律法规,逐条为大家厘清要求。
主要的文书包括《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和《生活污水记录簿》。各类船舶可结合自身船舶类型与吨位,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参考下表选择需要填写的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治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压载水等排放及操作,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照规定开展监测、监控,如实记录并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中。
150总吨以下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
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将有关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货物记录簿》中。”
第十五条规定:“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符合格式要求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船舶应当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记录于《航行日志》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1.《垃圾记录簿》《油类记录簿》是法定文书,需要单独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记录表》的作用等同于《生活污水记录簿》,生活污水的相关记录可以由航运公司或船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记录内容参照下表:
内河船舶生活污水应当上岸交付,记录接收单位以及接收数量。
2.虽然船E行等船舶污染物接收电子联单已广泛使用,船员仍然有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义务,作业情况必须如实记载,不得漏记、补记、虚构记录。使用完毕的《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应在船上保留3年,《船舶垃圾记录簿》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应当一并妥善保存备查。
3.除了上述防污染文书以外,内河船舶还有记录《轮机日志》、《航行日志》、《货物记录簿》、《船员服务簿》等法定文书的要求,应当按法规规定完整、如实做好填报与留存。
一本本记录簿,记录着江上航行的日常,也守护着长江的清清碧波。认真填好每一笔记录,妥善保管好各类文书单据,定期翻看自查,既是遵守规章制度的小细节,也是每一艘船舶守护长江的一份努力。愿每一艘船舶航行平安,共同守护一江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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