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跨境财富传承安排——委托人资料清单与目标效果图景(深度付费版)
涉港跨境财富传承安排
委托人资料清单与目标效果图景
致委托人:请按本清单准备材料,先行了解可达成与不可达成的边界
本文为方案沟通与材料准备之用,正式法律意见由本律师融合香港与内地法律后出具
一、写在前面:给委托人的三句话
第一句:这套安排能不能成,取决于两件事——亲子关系有否尽早固定,拟处分财产是否委托人一个人说了算。前者是身份问题,后者是权属问题,任何一份精巧的信托契约都补不上这两个窟窿。
第二句:可以达成的效果比想象中多,但边界也比想象中硬。委托人可以决定「给不给、给多少、什么时候给、给了以后对方能不能拿去随意处分」,但决定不了「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和「配偶在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这两块不是技术能绕开的,是所有安排的地基。
第三句:时间站在提前规划的一边。内地与香港的继承判决互不认可,一旦进入争议,就是两套程序、两次成本。把安排做在生前,本质上是把未来的不确定性,提前换成一份现在就可以核对的清单。
二、法律环境:五个必须知道的前提
(一)香港:1993年6月19日是分水岭
香港《父母与子女条例》(第 429章)于1993年6月19 日生效,取消了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性规定。此前去世的,非婚生子女在父亲无遗嘱时无权继承其遗产;此日或之后去世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无遗嘱继承权。有遗嘱时,遗嘱安排优先于法定继承。
(二)内地:非婚生子女自始平等
内地法律自始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民法典》第 1071 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第1127条第三款「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三)跨境:两套程序,各走各的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与不动产可能分别适用香港法与内地法,同一件事要用两把尺子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4〕2号)自2024 年1月29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项将「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排除在互认范围之外。在任一法域拿到判决,都不能直接拿到另一法域执行,必须另行起诉。若委托人在香港与内地均有资产,非婚生子女的继承主张大概率需要在两地分别启动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