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啦】辽港集团党员领导干部负面行为清单第32条:切莫酒后驾驶机动车

负面行为清单篇:
第32条 切莫酒后驾驶机动车
【解读】
酒后驾驶机动车分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两类。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等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并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前者属于违法行为,后者属于犯罪行为。
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于违法的党员,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一般情况下,对于党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可以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机动车数量的增长,醉酒后驾车、飙车和其他危险的驾驶行为造成重伤而死亡的惨案频繁出现,面对社会公众安全保护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加大对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本罪属于行为犯,属于故意犯罪,一般情况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即构成危险驾驶罪既遂,不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体现了纪严于法、对党员从严要求的精神。所以,如果党员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视情节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党员同时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处拘役的,任免单位应给予其开除处分;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任免单位应视情节给予其撤职或开除处分。
纪检监察机关已经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建立线索移送机制,一旦有党员因酒驾或醉驾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会将相关处罚决定书、生效裁判文书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只要查实相关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将依规依纪启动纪律审查程序,追究党员相应党纪责任;具有公职身份的,同步追究政务责任。
【纪律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第四十一条规定,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来源 | 辽港集团纪委
编辑 | 申丽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