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内河航运也应组建联盟?

内河运输与沿海运输本是一体,同受《民法典》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调整。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颁布实施,将沿海运输与内河运输分别纳入不同法律调整范畴。沿海运输的未来发展态势尚待观察,而内河运输则因沿海运输的剥离,面临独立发展的局面。
近期,内河航运市场出现运费大幅下滑、逼近成本线的困境,船舶营运成本压力显著,加之港口拥堵、水运专门立法有待完善等因素,内河航运市场面临较大挑战。
鉴于当前航运市场的发展现状,笔者基于联盟化运作,提出四点规范航运市场、促进内河航运健康发展的建议。

首先,组建航运联盟,改善个体航运企业的竞争弱势。
国际班轮公司早在几十年前就已组建航运联盟,通过舱位共享,在多条航线上配置充足运力,以较强的议价能力,掌握运费主动权。目前,联盟化运作也成为国际班轮业运行的基础模式。
因此,针对内河航运市场货源相对充足但运费持续低迷的状况,建议内河航运企业组建航运联盟,借助电子平台,统一开展揽货、签订合同、收取运费等业务。
此举有助于改变个体航运企业的分散弱势状态,以联盟整体形象参与航运市场竞争,在与港口、海事等部门的业务往来中,也以航运联盟的名义统一对接。
其次,建立加油加水保障机制,满足联盟船舶的营运需求。
针对个体船舶加油加水不便、价格谈判能力弱的问题,航运联盟可从两方面着手解决。
一是与现有加油加水单位协商,以联盟名义统一谈判,并签订合同;若价格未能达成一致,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服务单位,争取满意的价格。
二是在协商、招标均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航运联盟可组织航运企业共同商议,筹建专属的加油加水站点,从根本上解决影响船舶营运的配套保障难题。
再次,提升与大货主签订运输合同的能力。
个体航运企业通常仅拥有少量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面对从国外进口粮食、煤炭、矿石等的大货主,往往因难以在短期内组织数十艘船舶以满足集中运力需求,而无法承接相关运输合同。
航运联盟作为航运企业联合组织,整合数百甚至上千艘联盟船舶,完全有能力满足大货主的批量运力需求,从而以合理的运价达成合作的可能性也显著提高。
最后,为联盟船舶提供法律服务支持。
法律服务可作为航运联盟的配套服务之一,为个体航运企业提供专业支持。
航运联盟作为常设机构,可聘请具备海商法专业知识的律师,为航运企业提供包括日常船舶与船员管理、海事通告解读、合同纠纷处理及诉讼代理等在内的法律服务。
综上,组建航运联盟有助于推动内河航运从分散经营向规模化、现代化企业模式转变,提升航运企业在运输合同中的议价能力,从而实现经济效益改善与运力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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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Effy 审发:王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