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生态环境法典》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要点请查收

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首部生态环境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共5编、1242条。其中船舶污染防治条款集中在第二编污染防治编,涉及大气、水、噪声污染防治。我们梳理了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核心条款变化,为航运企业、广大船员及执法人员划清重点。
一

大气污染防治(新增要求,标准优化)

第二百二十三、二百二十四、二百二十六、二百二十八、二百三十七条
新增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的管理规定,明确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二百四十一条
新增船舶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船舶,提出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的要求。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整合内河、江海直达、远洋船舶燃油相关规定,统一使用“燃油”表述。
二
水污染防治(统一标准,陆海闭环)
第三百一十四条
新增船舶在内河进行涉污染物、压载水等相关作业活动时,应落实监测和监控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五条
新增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多部门联合监管制度,以保障船舶污染物从水上到岸上监管过程的无缝衔接和合规处置。
第三百一十六条
新增通过船舶在内河运输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管理要求,明确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船舶污染防治的规定。
三
法律责任(重构体系,罚则完善)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新增对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罚则款项,明确由海事管理部门处罚,罚款金额2万元-20万元。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将机动车船排放检验技术服务机构统一规制,增加“未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罚则,同时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设置 10 万元‑50 万元、情节严重 50 万元‑200 万元罚款。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降低对“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金额,由《水污染防治法》的2万元-10万元调整为1万元-5万元。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完善船舶污染事故处罚标准,不再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百分比处以罚款,而是直接按照不同事故等级给予一定额度罚款,并设定了一般情况下最高2000万元的处罚上限。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完善水污染防治方面违法情形构成,将《水污染防治法》“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扩展为“涉及污染物、压载水等排放及操作,未遵守操作规程,未实施监测、监控,或者未如实记录并保存”,并将处罚额度由2000元-2万元提高到5000元-5万元。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完善水污染防治方面罚则,将“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纳入排放管理对象,新增“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有毒货物未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的违法行为,并将过驳作业“未编制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纳入处罚范围;同时将冲滩拆船罚款幅度由1万元-10万元调整为10万元-100万元,将压载水排放罚款幅度由1万元-10万元(造成水污染2万元-20万元统一调整为2万元-20万元。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新增污染物接收设施相关罚则,对“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有效运行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以及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和船舱清洗作业活动,不具备相应接收处理能力”的,处2万元-20万元罚款。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
新增对内河水域污染事故未报告的罚则,实现内河与海上的统一。
(来源:重庆海事)

长江海事发布
长按二维码点击关注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