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搬运他人医疗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因擅自搬运医疗平台数据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该案被告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30万元。
某科技公司系“某在线”平台(下称涉案平台)的运营者。经长期经营,涉案平台积累了大量与诊疗有关的数据以及医生发表的文章等数据。被告某纵横公司系“某医生”平台(下称被诉平台)的经营者,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商业竞争关系。
某科技公司认为,被诉平台大量爬取、搬运涉案平台的患者点评数据、医生科普文章数据。该行为违反了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当损害了某科技公司的竞争优势,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某科技公司将某纵横公司起诉至海淀法院,并索赔经济损失。
某纵横公司辩称,被诉平台与涉案平台分属互联网医疗领域不同赛道,二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涉案数据归属于用户,某科技公司不享有相应权益。某科技公司证据无法证明某纵横公司实施了被诉行为。即便某纵横公司实施了被诉行为,其使用的系公开信息,未超过“必要、合理”的限度,未违背行业通行的商业道德,不存在不当目的,且已及时删除,对某科技公司合法权益未造成损害。
海淀法院一审认为,两家公司同处互联网医疗领域,所面向的用户群体、提供的服务内容以及开展的经营活动均有重合之处,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某科技公司对于涉案就医评价和涉案医学科普文章合集所享有的竞争性权益,独立于平台用户对其创作内容所享有的权利,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某纵横公司抓取涉案平台数据并在被诉平台中进行展示,导致被诉平台对涉案平台产生实质性替代的后果,损害了某科技公司的竞争利益,不符合行业普遍接受的商业道德,损害了用户及消费者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某纵横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万元。
一审宣判后,某纵横公司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该案裁判通过认定竞争关系,遵循平台数据价值的判断依据,合理界定平台数据权益,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对被诉行为的正当性进行价值考量和利益平衡,对上述针对互联网医疗数据的不正当抓取、搬运行为进行了有效规制,有力保障了医疗这一重点民生领域内平台经营者的数据权益和数据价值。同时,该案判决激励新兴的互联网医疗领域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积累数据资源,为医疗领域数据要素新业态、互联网领域新模式的创新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为患者提供更为精准、全面的服务。(姜旭)
(编辑:刘珊 实习编辑:蔡友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