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员工24年脱岗,迟来的通知掩盖不了长期失责 | 快评
▲事业单位在当地媒体发布《返岗通知书》。图/潇湘晨报一名事业单位员工,24年不到岗,单位拿他没辙?
据潇湘晨报报道,近日,福州市公路事业发展直属中心在当地媒体发布《返岗通知书》,称单位一位刘姓员工自2002年起长期未到岗履行工作职责,引发关注。
“时隔20多年才想起登报让他返岗,早干什么去了?”这是很多人看到这条新闻后的第一反应。
对此,单位的解释是:“失踪了,中心期间也多次找家属,只是没有在报纸上登出来。”从上述解释看,直到现在,这家单位似乎仍未意识到,在这件事情的处理上,它的问题究竟在哪里。
员工失踪,单位怎么处理才合适?
有人说,“在该员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后,单位就应与其解除合同。”
这样做并非没有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单位最近登报发布的《返岗通知书》,正是以该规定为依据,要求其尽快返岗,否则“可以终止人事关系”。
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员工旷工,可能是故意不到岗,也可能是出于客观原因无法到岗。立法使用“可以”,给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解除聘用合同留下空间,也是法律人性化的一种体现。
在这一事件中,员工失踪,具体情况不明,如果在其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后,单位立即解除合同,即便在合法性上说得过去,在人性化方面也有所欠缺。单位没有在短时间内解除合同,这一点并没有错。
但一拖就是20多年,却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一个人失踪,对家庭是大事,对单位也不是小事,正常工作不可避免会受到影响,不能因此久拖不决。
如果家属配合,解决这种情况,宣告失踪是一个比较合适的路径。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一旦被宣告失踪,双方的聘用关系如何处理,也就有了明确的法律路径。
但宣告失踪,需要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单位是否属于可以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需要结合具体法律关系判断;家属虽然可以申请,但出于各种原因,一些人又可能不愿意申请。从这起事件最后由单位发布《返岗通知书》来看,双方之间的聘用关系仍然存续,宣告失踪这条路显然没有走通。
此时,单位该做的,就不能止于“多次找家属”,而应当及时通过公告、登报等方式发布返岗通知。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尽可能广泛的传播,尽最大可能让当事人看到,给其一个返岗的机会。如果公告后仍无回应,再依法处理劳动或人事关系,合法性和人性化也就有了更充分的保障。
如果失踪原因不明,单位与失踪员工的聘用关系,既不能太快解除,也不能拖得过久。那多久合适?个人以为,既然法律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可以申请宣告失踪,单位处理类似情况也应当建立明确的期限意识,不能长期搁置,更不能一拖就是20多年。
员工脱岗20多年,这家单位除了“多次找家属”,其他似乎什么都没有做。说轻一点,是管理上的不作为;说重一点,则是对人事管理责任的懈怠。
此事还值得追问的是,这20多年,失踪员工的工资究竟是停发了,还是一直在发?若是没上班还发工资,恐怕涉及更严重的违规违纪问题。
撰稿 / 李曙明(法律工作者)
编辑 / 迟道华 韩子墨(实习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