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立法规定:校外实践每学年不少于两次
发布时间:2026-08-14来源:新快报
新快报讯 记者黄闻禹报道 近日,《广州市中小学校外实践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在广州人大官网挂出,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条例》规定,学校开展校外实践教育每学年不少于两次、每学期不少于一次。
《条例》明确,学校应当将校外实践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并在每学年开学前制定校外实践教育学年计划,结合不同年级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明确各年级校外实践教育的内容、形式、人数、时间等安排。
在教育内容上,《条例》规定校外实践教育应围绕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革命斗争精神,培养劳动光荣、尊重劳动意识,感知科技前沿、培养科学兴趣,爱护环境、保护自然,掌握应急救护和安全避险技能等方面展开。
在教学形式上,《条例》规定学校应当采取与校外实践教育内容相适配的实践教学形式,包括实地参观、现场观摩、劳动操作、职业体验、设计制作、徒步远足、耐力训练、自然考察、社会调查等。
对于校外实践的次数和时间,《条例》给予明确:学校开展校外实践教育每学年不少于两次、每学期不少于一次,并符合下列课时要求:(一)小学阶段每学年不少于二十课时;(二)初中阶段每学年不少于二十四课时;(三)普通高中三学年累计不少于六十课时。
在费用分担上,《条例》规定校外实践教育的外聘讲授、物料费等教学相关费用和配备救护医疗用品、随行保障车辆的费用由学校承担。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教育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门票等属于学生个人支出的费用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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