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拟出新规,明确企业管理者在垄断行为中的个人责任
发布时间:2026-08-26来源:新京报网
新京报讯(记者陈琳)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垄断协议个人责任适用指引(征求意见稿)》,首次系统明确企业“关键少数”在垄断行为中的个人责任,释放出“穿透式追责”的强烈信号。
为实现对垄断违法主体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有效追责,征求意见稿明确垄断协议个人责任的追责范围、追责情形和裁量因素等,提升反垄断穿透式监管水平,不断增强反垄断执法威慑力。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起到组织、领导、决策、指挥等作用的,或者授意、批准、纵容达成垄断协议等行为的,属于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上述个人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特别是,当所达成的垄断协议涉及民生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生产、金融资本、数据安全等重点领域,危害国家利益的,将严格追究相关个人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达成垄断协议,或者妨碍他人停止参与垄断协议等行为,构成从重处罚情节;而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垄断协议危害后果等,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此外,相关个人责任不因其离职等情形而免除。
征求意见稿的制定,有助于锁定完整垄断违法链条,实现穿透到底、追责到人,切实增强反垄断执法威慑力。同时,有助于督促提升企业管理者对竞争合规的重视程度,将外部监管压力转化为内部治理动力,引导企业主动建立竞争合规制度,开展垄断风险排查,更好地从源头化解垄断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长效保障。
编辑 白爽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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