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德文:花钱了事遭遇法治共识,基层调解如何走出情理法的错位?

大众的规则意识普遍在增强,基于地方情境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空间已经越来越窄。在网络媒介的传播效应下,当基层调解被置于全网目光中,如何回应舆论审视,已成为一道现实考题。
文/吕德文(武汉大学社会学院教授)
连日来,湖南祁东“老人进店休息离世店家遭索赔”一事持续发酵。据人民日报报道,8月26日下午,死者家属已将19000元转回到了店主儿子的账户,同日晚,双方签署了一份新的《见证书》。死者家属表示,已认识到接受这一补偿的不妥之处。

至此,这事算是画上了一个句号。但回顾整个发展过程,其实很能说明一个普遍性的社会问题:人们对基层治理,特别是人民调解中的“和稀泥”情形难以容忍。客观上,大众的规则意识普遍在增强,基于地方情境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空间已经越来越窄。在网络媒介的传播效应下,当基层调解被置于全网目光中,如何回应舆论审视,已成为一道现实考题。
责任代偿:地方情境下的“防御性给付”
湖南祁东这件事,在基层调解案例中具有典型性。
不少因自身原因或主要因自己原因的受损事件,存在一种较为普遍的“责任代偿”心理,找不到明确的责任方,就习惯让那些“最适合”充当责任方的人来承担责任。“合适”的责任代偿方,首先是基于时空连接。比如,一个人走着走着晕倒了,刚好晕倒在一家店门口,那么这家店就可能会被相关方认为有连带责任。如果刚好是公共空间,则会归咎于相关部门。
如果一个路人经过,竟然还有身体接触(无论是否出于救助),那么责任方就更加“明确”了。祁东事件中,老人是在棋牌店晕倒的,店主还参与了施救,有身体接触,简直是一个“完美”的责任代偿方。
而从是否有能力代偿的角度看,公共机构、商业机构普遍被认为是有能力的代偿方,因此他们也容易成为“完美受害者”。
“我们没有权力逼迫别人出钱。”参与调解的综治中心工作人员刘林刚说,开始时是店主一方主动提出给几千元,参考同类事件的调解方案也是店主一方亲属先提的。“民事问题是谁主张谁举证,调解人员也没有资格下权威判断,只能向双方说明目前没有证据证实有责任。”参与调解的祁东县洪桥街道综治中心主任陈忠说。
基于报道内容,应该说此事中基层调解是专业的,遵循了法律底线和自愿原则,没有对双方施加压力。“责任代偿”可能不符合大众认知,但有地方情境。比如,店主一方愿意代偿,是出于自愿人道帮扶以及根据当地风俗参考同类事件,花钱“了事”。客观上,当地派出所、综治中心等并没有主动提供代偿方案,而是依据调查和法律说明店主一方不应承担责任。
在公共讨论中,人们习惯于“就事论事”“一码归一码”,但地方情境下,普遍的认知习惯是连带逻辑。店主之所以愿意支付19000元人道主义补偿款,显然不是基于责任承担,而是基于矛盾解决的经济原则——给付比不给付,收益更大。这种“收益”,主要是指减少因处理矛盾而要付出的时间、精力和经济利益。做生意讲究和气生财,此事一日不解决,生意就一日不安生。
尽管针对老人家属是否有过“停尸闹事”的威胁,双方各有说法,但从逻辑上推演,哪怕老人家属没说,店主一方也会心存顾虑。因此,出于防止对方闹事的想法,店主一方愿意进行责任代偿。很显然,这种给付看似积极,但其实是一种防御行为,是“自认倒霉”的表现。
防御性给付的深层原因,还包括了被指向的责任代偿方有“软肋”。一个普通的个体户,难以有能力应对可能出现的闹事局面。更何况,在乡村社会,棋牌室多做熟人生意,倘若还夹杂一些难以明说的业务,那它的“软肋”就会更加突出。
情理法碰撞:基层调解的公共示范命题
基层社会曾长期陷于“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困境中,一些公共机构受困于此,个别人出于私利,手握某种理由,哪怕于法无据,也要索取责任代偿。当公共机构“无正当理由”给付后,就形成了所谓的“人道主义救助”这样一种纠纷解决替代方式。当这种解决方式蔓延到了民间纠纷中,尽管它不符合法律,甚至不符合道理,却有适用的情境。“花钱了事”“自认倒霉”,都是一种情境,这种人之常情是不讲道理的,也无法讲道理。
而长期以来,基层调解的原则是情理法相结合,情摆在第一位,道理和法律在后。出现矛盾纠纷时,调解方多强调人之常情,设身处地为对方考虑。比如,家属无端失去了亲人,哪怕道理上和法律上,责任代偿方都没有责任,但从情有可原、表达同情的角度,“人道主义救助”也是符合基层共识的。
↑洪桥街道综治中心调解室。图据人民日报只不过,在今天这样一个法治社会中,基层调解的基本原则其实早就把法律前置了,但要兼顾情理。在此事调解中,当地的综治中心比较专业,有法治意识,亦在尽量调和矛盾,不应受到苛责。但这一事件(矛盾和调解)如果脱离了地方情境,放在公共舆论中,人们的讨论焦点和认知逻辑会发生偏移。相对于当事人,围观者更在意的是,普遍的社会规则可否建立起来,并得到贯彻。
人们担心,一个满足了地方情境的处理方式,却要以损害普遍性的社会规则和道德期待为代价,值得吗?无论是事件当事人还是调解者,他们更关心个案,让具体纠纷“事了”;但对公众而言,更关注个案的普遍意义。
就此而言,此事表现出的一些认知上的错位,可以同情性理解。但从社会进步的角度上说,如何让个案经得起舆论检视,值得基层深入思考。
当前,基层社会已经是一个开放社会,不存在独立而封闭的地方情境,矛盾调解更需要立足于统一的社会规则开展,注重个案的示范效应。在社会转型期,就个案解决个案,减缓不同观念冲突、不同群体的利益冲突,有助于减少社会转型成本。
但在今天,法治观念、法律底线、道德向善已经具有广泛共识。在这个意义上,基层调解可以更为积极一点,哪怕是当事双方愿意依照地方情境处理个案,也要守住法律底线,积极引导各方在法治轨道里解决纠纷。
编辑 赵瑜 审核 任志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