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为什么没有著作权?法律论、意图论与创造力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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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New York Times
AI为什么没有著作权
法律论、意图论、创造力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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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3 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 Beryl Howell 写下了一句话,被法学界反复引用:「人类作者身份是版权保护的基石(bedrock requirement)。」她说这话的时候,手里拿着的是一份非同寻常的版权登记申请——申请人 Stephen Thaler 博士在「作者」一栏填的不是自己,而是他开发的 AI 系统,名为「Creativity Machine」。
Thaler 不是投机者。他是一位训练有素的物理学家,在神经网络领域工作了超过三十年。他在多国发起了一模一样的申请——英国、澳大利亚、南非、欧盟——每一次,他都坚持同一个主张:这台机器产生了作品,我是它的主人,我有权登记。英国知识产权局拒绝。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拒绝。南非专利局一度发出了世界上第一份将 AI 列为发明人的专利——然后被上诉推翻。
到 2026 年 3 月,美国最高法院拒绝受理 Thaler 的上诉(cert. denied),这场横跨英美澳欧的法律实验正式被画上句号。AI 不是作者。至少在现行法里不是。
但问题没有终结。它只是进入了一个更棘手的阶段。
01 为何此刻争论?
你现在打开 Midjourney 输入一句提示词,花三小时反复调试参数和版本,从四十张稿子里选出三张,又在其中一张上做了手动修改,最后输出。这张图,算你的作品吗?
如果你说是——根据什么?是洛克式的劳动投入(你把时间放进去了)、康德式的人格投射(你的审美判断蕴含在每一次选择中)、还是美国最高法院在 Feist 案中确立的「创造性火花」标准(你选择与编排的方式体现了原创性)?
如果你说不是——那么它不是你的,又是谁的?「无主之物」在法律中不是一个舒服的位置。
"无主意味着无人负有侵权责任、无人有权收取许可费、任何第三方都可以原样复制而无须承担法律后果。
这不是一个虚构的思想实验。2022 年,科罗拉多州博览会的美术竞赛中,Jason Allen 用 Midjourney 创作的《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获得了数字艺术组一等奖。得知创作过程后,舆论分化成两拨——一边说这是艺术的未来,一边说这是对艺术家的侮辱。随后 Allen 向美国版权局申请版权登记,被拒——理由是「人类作者贡献不足以支撑版权」。Allen 不服。2025 年 9 月,他的上诉在第十巡回法院尚在审理中。

与此同时,欧盟的 AI Act(Regulation 2024/1689)在 Article 50 中明确要求:AI 系统的部署者必须标注 AI 生成的内容。但 Article 50 只规定了标注义务,不规定作者归属。欧盟立法者有意把这个最难的问题是甩给了法院和市场——先让大家知道「这是 AI 生成的」,至于是谁的,以后再说。
于是我们有了一个三岔路口:法院在说「现行法是这么规定的」,学者在说「法应该这么理解」,而有艺术实践者已经在实践第三种逻辑。三家各执一词,而且每一派都抓住了某个真实的东西——三派立场扞格不入,但三派同时又各自咬住了问题的一个面向不放。
在进入三派具体论证之前,先安置一个类比。它有用,因为它框定了一个被反复忽略的事实——三派不是在吵同一件事。他们是站在同一个缺口的不同方向,看见不同的形状,于是给出了不同的描述。
想象一座桥,桥中间断了一截。三组人各自站在断口的一端,朝向不同。
法律实在论者站在桥的这头,手里拿着规则手册。手册上写着「桥面必须由人类建造」。缺口确实存在,但他们能给出的答案只有一个:手册没改之前,我不能给你一个非人类的答案。
意图论者站在桥的使用者那头——那些每天要走桥的人。「你花了三个小时调试提示词,你的意图在输出中留下了可辨认的痕迹,你怎么就不是作者?」
功能主义创造力论者站在桥的另一端——桥断了,但有人已经跳过去了。产出本身具有创造性,我们正在用「意识」这些门槛拦住实际已经发生的实践。也许问题不是「谁来当作者」——也许问题本身需要被换掉。
"同一个缺口,三重描述。
02 手册写得明明白白:无自然人,无作者
法律实在论的核心主张不是「AI 不应该有权利」,而是更朴素、也更坚硬的一个判断:现行法的文本不支持把非人类实体认定为作者或发明人。它与 AI 是否「真的」有创造力无关——它只是一个文本解释问题。
Federal Circuit 在 Thaler v. Vidal 中的分析几乎是逐字拆解美国专利法。§ 100(f) 定义「发明人」(inventor)为「发明或发现发明主题的个人(individual)」;§ 100(g) 把「共同发明人」(joint inventor)也限定为「个人」。法院指出,在其他条款中国会使用「无论是谁」(whoever)来包括非自然人——比如 § 271(a) 中「无论是谁……制造、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任何专利发明」——这个词可以包括公司。但在发明人条款中国会精准地选了 individual。这不是笔误。
D.C. Circuit 在 Thaler v. Perlmutter 中沿着同一条逻辑线展开。法官 Patricia Millett 写道:美国版权法的整个体系——从创作到转让到继承——都预设了一个人类作者。你不能把一个 AI 系统指定为「作者」,然后通过「雇佣作品」(work made for hire)条款把权利转让给自己——因为 work made for hire 的前提是存在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作者。没有作者,就没有东西可以转让。
2025 年 1 月,美国版权局在 Part 2: Copyrightability 报告中正式表态,提供了一个实用的分界线:使用 AI 作为「辅助工具」的作品可以获得版权保护——前提是人类贡献达到可版权化的程度。但「仅凭提示词」通常不够。区分线不是「有没有用 AI」,而是「人的创造性决定是否在输出中可辨认」。
法律实在论的力度在于它的诚实:它承认现行法是文本产物,不是形而上学真理。它的限度同样诚实:这个立场不回答应然问题。如果国会明天修法,把「作者」的定义扩展到了「对作品做出实质性创造性贡献的任何实体或系统」,法律实在论就会无声地更新其判断——因为它只忠诚于文本的当下状态,不忠诚于任何人的哲学偏好。
而这一派拒绝回答的是:如果一个用户明确地用 AI 作为创作媒介,投入了审美判断和反复迭代,法律实在论目前能提供的最高级别的承认是「你可以申请一个包含了你的人类贡献的版权登记,但版权只覆盖人类贡献的部分」。至于怎么从 AI 生成的输出里精确地切割出「人类贡献」——版权局说这是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不是版权局的分类问题。这个切割难题,正是下一派不愿意接受的。版权局说「你的人类贡献你自己证明」——在意图论者看来,这是在把真正的问题往回踢。
03 你的意图就是作者:从拼贴艺术到提示词
意图论者不接受法律实在论的收缩姿态。他们不是否认现行法文本——他们说的是:现行法的解释空间比法律实在论者愿意承认的大得多。核心论证分为两步:第一步,把提示词(prompt)本身视为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第二步,把这种版权延伸到输出。

Francesca Mazzi(2024)在《世界知识产权杂志》上以拼贴艺术(collage)为类比展开。拼贴艺术家不创造原材料——她选取、排列、并置现成的碎片。版权保护的不是碎片的原材料价值,而是在这种选择与编排中体现的创造性意图。Mazzi 的论证路线很清晰:AI 用户是拼贴艺术家,提示词是剪刀,输出是拼贴画。如果你接受拼贴艺术有版权,那么原则上你不应该先验地拒绝给予 AI 输出同等的评估——尤其是在用户反复迭代、在数十个输出中做出审慎选择的情况下。
如果读者在这里感到不安——「提示词」和「拼贴画的剪刀」是同一个范畴的东西吗?——这恰恰是意图论者最脆弱也最有野心的环节。Mazzi 区分了两种提示词:功能性的(「画一只猫」)和创作性的(「像素描风格的蜷缩黑猫在晨光中,用炭笔质感的线条,画面重心偏右,留白占左侧三分之二」——加上连续十五轮参数微调)。前者是指令,后者在 Mazzi 的框架中已经构成了一种「文学作品」(literary work)。
这个区分的法律依据溯源到欧盟法院(CJEU)在 Infopaq 案中确立的标准:「表达了作者自己的智力创造」(the author's own intellectual creation)。这个标准的弹性在于:它不要求文献意义上的「原创」,只要求作者在创作中做出了「自由和创造性的选择」,其作品因此带上了「个人印记」。如果一段足够精细的提示词满足了这个标准——它反映了用户对风格、构图和色调的个性化判断——那这段提示词本身就可能构成受保护的作品。而从受保护的文学作品到其衍生输出,版权的延伸路径是存在的。
美国版权局的 Part 2 报告(2025)实际上部分接受了这个逻辑的温和版本。报告的结论不是简单的「AI 输出无版权」,而是:人类贡献的程度是关键变量,而非「是否使用了 AI」的二元判断。一个花了三十轮调试提示词、对输出进行了实质性选择与编辑的人类用户,和一个一键生成、不作任何调整的用户,在法律上不应被视为同一类别。
恶魔的证明(probatio diabolica):借用中世纪经院哲学的术语,Mazzi 以此命名那个几乎不可能的任务——事后量化人类在 AI 输出中的创造性贡献程度,在实践中几乎做不到。同一个提示词在不同模型上产生不同输出,甚至同一模型在不同时刻产生不同输出;用户的意图进入了系统,但输出不完全由意图决定。如果意图只能部分控制表达,它还能完整地主张作者身份吗?
此外,还有一个更隐蔽的难题。如果法院接受「精心构造的提示词 = 受保护的文学作品」,那么版权覆盖的将是提示词的表达层面——语义内容、修辞选择、结构安排——而 AI 输出中体现的那些不可预见的新颖性,恰恰是由模型权重对提示词的解释差异产生的,这部分不属于提示词的表达控制范围。换句话说,你说的和模型听到的,不完全是一回事。
"你说的和模型听到的,不完全是一回事。
意图论的论证步步为营——但到了最后一步,「你说的和模型听到的」这道缝隙,它自己也补不上。于是出现了第三派:也许问题根本不在于「谁来补」,而在于我们一直在用一个补不了的框架讨论问题。
04 谁来写不重要,写了什么才重要
如果说前两派还在共享一个前提——法律主体必须是人类或人类的委托人——那么功能主义创造力论把这张桌子掀了,釜底抽薪。它的核心论断令人不安但逻辑自洽:如果创造力的判断标准是输出的新颖性、价值性和领域转换,而不是输出的心理起源,那么 AI 系统已经通过了这道门槛。问题不是「AI 够不够格当作者」,而是「作者这个门槛本身是否还有必要」。

Arriagada 与 Arriagada-Bruneau(2022)在 Odradek 期刊上提出了对 Margaret Boden 经典创造力理论的功能主义重读。
先给一个场景。2024 年,一幅名为《虚空》的数字绘画在 Reddit 的 r/Art 板块获得了两万四千个赞。没有人知道它的作者是一段提示词。构图——一个暗色背景下戴着破碎王冠的人像,颜料从脸部向下流淌——让评论区出现了「这表达了当代人的精神疲惫」「作者应该在做心理治疗」等解读。当真相被揭露,评论区陷入了典型的身份恐慌:「如果我被感动了,而感动我的是一个没有感受过任何东西的系统——那我的感动算什么?」
Boden 区分了三类创造力:组合型(combinational)——把熟悉的观念以陌生的方式并置;探索型(exploratory)——在已有概念空间内搜索新的可能性;以及转化型(transformational)——改变概念空间本身的规则框架。Boden 本人认为「真正的」创造力还需要自主性(autonomy)、意向性(intentionality)和情感评价(valuation)——这是她拒绝将 AI 称为「真正有创造力」的理由。但 Arriagada 和 Arriagada-Bruneau 做了一个哲学上很干净的手术:把 Boden 的创造力类型学从她的心理附加条件中剥离出来。结果是:如果只从功能输出来判断,AI 在组合型创造力上早已达标——GPT 产生陌生概念组合的能力已经是日常——在探索型上也站得住脚——Stable Diffusion 在风格空间中的漫游属于这种——在转化型上,不同意见更多,但至少在边界上正在逼近。
这个立场站住的关键在于一个法哲学上可能比任何细节辩论都更根本的问题:法律保护的究竟是创造力的过程,还是创造力的结果?
如果是后者——如果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法区分一幅画是人类画的还是 AI 画的——根据什么剥夺 AI 输出获得某种形式保护的资格?注意,这里说的「保护」不一定非得是传统版权——它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制度性承认,比如标注义务 + 溯源记录 + 衍生使用的公共许可。
但这里有三个需要标记的难点,每一个都足以让功能主义的推论卡住。
第一,Boden 本人会反对这个解读。这不是她没读过功能主义——她太懂了。Boden 反复强调,真正的创造力包含意向性(intentionality)和评价(valuation),不是因为她在定义上偷懒,而是因为这些心理成分在她看来不是创造力的附加品牌标识——它们是创造力的构成性条件。把定义裁短然后说「你看,AI 达标了」——这在哲学上属于偷换定义(把「创造力」暗中替换为你重新定义的那个更窄的概念,对应拉丁词 petitio principii,即 begging the question——在论证的起点就偷偷把结论塞进了前提)。你证明了的是:在你重新定义之后的那个更窄的概念下,AI 达标了。你没证明的是:这个更窄的概念等价于「创造力」。
偷换定义(petitio principii / begging the question):把「创造力」暗中替换为你重新定义的更窄概念,在论证的起点就把结论塞进了前提——你证明的只是「在那个更窄的概念下 AI 达标了」,而非「这个更窄的概念等于创造力」。
第二,法律的作者概念从来不只是功能性的。版权不仅保护「作品」——它保护的是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关系,包括署名权(moral rights)、完整权(integrity right)、撤回权(right of withdrawal)。这些权利预设了一个具有人格利益、能够感受荣誉与损害、能够表达意愿的实体(不管这个实体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你不能把署名权赋予一个没有「名」可署的系统。你不能让一个没有羞耻感的系统主张「我的作品完整性受到了损害」。
第三,这可能是功能主义最诚实的推论——但未必是它自己最想得出的推论。如果创造力确实不再需要意识,如果法律保护的「作者」概念确实预设了人格——那么合理的制度结论可能不是「把作者的定义扩大到 AI」,而是「也许我们不应该用版权框架来处理 AI 生成物」。一个替代方案是:公共领域默认(AI 生成物默认不享有版权)+ 标注义务(AI Act Article 50 已经做到了第一步)+ 衍生使用协议(人类用户在 AI 输出上做了实质性的后续创作,可以就「后续创作部分」享有版权)。

Arriagada 和 Arriagada-Bruneau 自己在论文接近结尾的部分明确说:「我们不讨论 AI agency。」这句话很关键——功能主义创造力论是在主张输出评估标准的去人类中心化,不是在主张「AI 有意识所以应该有权利」的本体论主张。读者如果从这里推导出「科学家认为 AI 应该拥有人权」——那是媒体标题的事,不是 Arriagada 论文的事。
05 交汇误读
三派之间不仅结论不同——更关键的是,它们各有一个系统性误读对方的习惯。这些误读不是个案——它们嵌在各派论证的前提假设里,导致了同一场争论中三方实际上在回应不同的稻草人。壁垒分明,而隔开他们的墙,恰恰是各自最诚实的论证前提。
法律实在论误读意图论:把意图论等同于「给提示词就能拿版权」的极端版本。这个误读忽略了 Mazzi 立场内部的分层:她提出的标准是有门槛的——提示词本身需要达到 Infopaq 标准下「作者自己的智力创造」的水平,而不是自动赋权。把意图论简化成「任何提示词都构成原创作品」然后反驳这个稻草人,是法律实在论论证中最常见也最节省笔墨的一步——但这一步恰好跳过了意图论最值得讨论的部分:那个门槛到底在哪里。
意图论误读法律实在论:把法律实在论当作道德保守主义进行批判——「法官不愿意接受新技术」「版权局跟不上时代」。这个误读忽略了 Thaler v. Vidal 和 Thaler v. Perlmutter 判决的论证质量并不低:Federal Circuit 对 Patent Act 的逐词分析是法学方法论的标准操作,不是偏见的包装。法律实在论最诚实的地方在于:它承认「现行法可能不好,但在被修改之前它就是法」——这是一种制度性的自我约束,不是哲学的贫困。
意图论误读功能主义:认为功能主义是在为「AI 取代人类创作者」铺路。这个误读忽略了 Arriagada 关于「我们不讨论 AI agency」的声明。功能主义主张的是评估框架的改变——从「谁创造的」转向「创造了什么」——而不是主张「AI 有权利」。把一个关于分类框架的论证读成关于 AI 人格的政治宣言,是各派之间最深的误读。
功能主义误读法律实在论:认为法律实在论只是没有哲学想象力——「现行法 = 最好的法」。但法律实在论从未说过现行法是最好的法。它说的是另一件事:在立法机关没有修法之前,法院的首要义务是解释现行法,而不是发明新法。这是三权分立的操作性后果,不是保守主义。

这些误读之所以重要,不是因为它们展示了三派之间「差一点就能互相理解」——恰恰相反,它们展示了同一组法律事实和哲学直觉如何在不同论证框架中被重塑为完全不同的争点。争论地图的价值不是消除误读,而是让误读变得可见。
"争论地图能做的,唯一能做的是把每个站在不同方向的营地里的人指给对方看:你反对的不是对方真正的论证,而是你从自己的方向看见的那个被简化了的影子。
如果版权法的作者概念从根子上预设了人类人格,而评判「作者身份」的依据从「你是谁」滑向了「你做了什么」——这个滑动的尽头,我们需要的究竟是「一个更大的作者池」,还是「一种不再需要作者这个概念的创造性产出治理机制」?
参考文献
Arriagada, L., & Arriagada-Bruneau, G. (2022). AI's role in creative processes: A functionalist approach. Odradek, 8(1), 83–111.
Boden, M. A. (2004). The creative mind: Myths and mechanisms (2nd ed.). Routledge.
Feist Publications, Inc.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 499 U.S. 340 (1991).
Infopaq International A/S v. Danske Dagblades Forening, C-5/08 (CJEU 2009).
Mazzi, F. (2024). Authorship in AI-generated works: A copyright framework based on the user's creative contribution. Journal of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27(3–4), 234–252.
Regulation 2024/168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3 June 2024 laying down harmonised rules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L, 2024/1689.
Thaler v. Perlmutter, No. 23-5233 (D.C. Cir. 2025), cert. denied, 604 U.S. ___ (2026).
Thaler v. Vidal, 43 F.4th 1207 (Fed. Cir. 2022).
U.S. Copyright Office. (2025, January). 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art 2: Copyrightability.
注:Jason Allen 案(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 版权登记争议)截至本文发稿时仍在第十巡回上诉法院审理中,尚无已发布的判决引证号。
作者简介
陆分野,@哲学前沿philontier专栏作者
只画立场,不画胜负。
不爱说「谁对了」,爱说「这一派凭什么、软肋在哪」。地图上要标文献,像登山要标海拔。
本期责编:边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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