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模式下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的认定
徐新 邵研
早期互联网环境下,搜索引擎、浏览器与网盘服务边界清晰、对内容的控制力各有区分。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产品逐渐摆脱单一功能束缚,开始出现功能与技术的衔接和融合。多家平台均在其浏览器 APP中嵌入了网盘等服务,并依托“相同文件合并存储”底层技术,衍生出“秒传式离线下载”“流畅播”“云收藏”等新功能。用户无需跳转第三方网站,即可在浏览器内置播放界面完成资源解析、云端存储、高清播放的全流程操作,形成搜索引流、网盘存储、内置播放、会员变现的完整商业闭环。该模式下平台究竟属于技术服务提供者还是内容提供者,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是当前网络版权治理的主要争议焦点。
厘清合并存储模式运行逻辑
一种观点认为,浏览器与网盘深度捆绑的流畅播、云收藏等模式下,平台提供给用户的内容系其服务器中预先存储的文件,平台已超出技术中立范畴,属于内容提供者,直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并存储技术的本质是存储效率的优化,作品初始提供主体是第三方,平台未替代第三方成为内容提供者,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
笔者认为,要妥善处理此类争议,须从技术角度理解合并存储模式的运行逻辑。“秒传式离线下载”“云收藏”“流畅播”等功能,本质上都是相同文件合并存储技术在不同应用场景中的具体体现。该技术属于网盘行业常见的底层架构,主要用于节约存储空间、提高存储效率。
根据国家标准《信息技术云计算分布式块存储系统总体技术要求》(GB/T 37737-2019)规定,去重功能即“写入的数据块和存储的已写入的块自动进行校验对比,消除重复数据”。其基本运行逻辑是:平台对写入的数据块进行指纹计算并与服务器指纹库比对;匹配重复则不重复保存物理数据,仅生成访问映射;无匹配则保存为原始文件,也就是相关案件中所称“0号文件”。
因此,无论是“0号文件”的创建用户,还是后续用户,其个人空间中展示的文件均是网盘基于“0号文件”而生成的访问映射。
两起案例均未认定平台直接侵权
在司法实践中,有两起典型案例值得关注。其中,《食某奴》再审案争议对象是纯网盘场景下的秒传式离线下载功能,属于合并存储技术的原生应用;《我是某某》案中的云收藏、流畅播功能运行链路更长:浏览器和网盘聚合场景,浏览器先通过资源嗅探识别第三方的视频链接,判断是否可以启用流畅播、云收藏功能,用户触发功能指令后再完成指纹比对、生成映射,流畅播还可以脱离第三方播放界面,完成广告过滤、倍速、高清转码等体验优化。
《食某奴》再审案以有无真实数据传输作为标准,将涉案网盘的秒传式离线下载功能划分为两种情形:若网盘仅存在“识别”“比对”两个步骤,即解析、比对目标文件 MD5指纹,没有从第三方网站缓存目标文件,直接调取“0号文件”向用户输出,此时平台实质替代了第三方,理论上可以构成直接侵权;若网盘存在“识别”“比对”“缓存”三个步骤,即网盘先从第三方“缓存”目标文件,再行“识别”“比对”,最后以合并存储处理向用户提供“0号文件”的映射,此时文件仍由第三方提供,平台不构成直接侵权。在此基础上,再审法院从证据规则出发,认为权利人不能证明用户触发秒传式离线下载时网盘已预先存储了“0号文件”,司法鉴定亦显示网盘离线下载时存在“缓存”步骤,因此,二审法院关于平台构成直接侵权的认定有误。
《我是某某》案二审则从整体技术架构与传播控制力角度评价流畅播、云添加功能。该案事实层面能够确认取证的侵权视频均存在对应的初始上传用户存储的“0号文件”。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平台向用户提供“0号文件”映射依赖两个前提:第三方网站传播了该文件且用户主动发起访问指令,故涉案平台缺乏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传播控制力,无法自主决定是否向用户开放访问映射,因此,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涉案平台构成直接侵权的判决。
两案最终均未认定平台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但裁判思路并不完全相同。《食某奴》再审案保留了无真实数据传输情形下构成直接侵权的理论可能性,《我是某某》案则立足传播控制力标准,实质上否定了合并存储技术本身构成直接侵权的可能性。
穿透技术表象界定侵权责任
尽管平台向非“0号文件”用户提供“0号文件”访问映射的行为在用户感知上呈现出平台直接提供内容的表象,且这种表象在网盘和浏览器聚合模式下,随着平台对搜索、浏览、存储和分享功能的整合呈现更复杂的样态,笔者认为,对合并存储技术及其衍生出的流畅播放等功能的评价,还是应当穿透技术表象、回归著作权法的规范标准。具体而言,合并存储模式下的各种功能仍然不改变其技术服务的本质属性,故不宜直接认定平台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在满足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情况下,不排除平台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间接侵权的可能性。
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系对传播具有控制力的提供作品的行为,单纯的存储行为并非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合并存储技术下平台向用户提供“0号文件”的访问映射,需要满足多项前提:首先,第三方网站实际具有与“0号文件”相同的资源;其次,平台的服务器内具有其他用户上传的“0号文件”;再次,用户通过第三方网站实际启动流畅播等相关功能,在此过程中,平台无法决定是否提供以及向谁提供“0号文件”的映射,亦没有扩大第三方资源的受众范围,故其没有创设新的侵权传播源。
在缺乏前述三项前提时,平台无权主动向公众提供“0号文件”的映射,因此平台对“0号文件”缺乏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传播控制力,不符合直接提供作品的情况,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
《食某奴》案中,涉案网盘对其秒传式离线下载功能必须经过“缓存”步骤的解释是:网盘服务器存储文件使用加密 MD5值,其解析第三方目标文件获得标准 MD5值,只有先将目标文件“缓存”并生成加密 MD5值,才能与“0号文件”比对。《我是某某》案中,涉案平台对其比对目标文件与“0号文件”的陈述是:因具体网络环境不同,会出现瞬时提取、识别、校验现象,亦会出现因提取困难而将目标文件进行临时性存储后提取目标文件指纹情形,这两种情形均是平台与第三方的数据交互。基于两案中平台对其技术原理的阐释,《食某奴》案再审法院对平台与第三方网站数据传输的认定,要求必须具备“缓存”步骤,而《我是某某》案二审法院对平台与第三方数据交互的认定,不以临时性存储为前提。
在笔者看来,无论平台是否对第三方目标文件进行所谓的缓存,合并存储技术逻辑上必然需要对第三方目标文件和平台物理存储的“0号文件”进行比对,这种比对过程已经达到了平台与第三方的交互要求。在此基础上,平台向目标文件用户提供“0号文件”的映射,不会构成对第三方的实质性替代。尽管不构成直接侵权,但平台的合并存储技术确实可能为侵权内容的快速传播提供帮助。因此,如果平台主观上明知、应知用户或第三方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仍然可以构成间接侵权。
(作者单位:南京知识产权法庭)
(编辑:刘珊 实习编辑:蔡友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