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林社区】问答集锦:临床试验终止报告、IND中控数据、CQA/CPP、非无菌API稳定性、口固批量验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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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是基于识林社区用户的专业讨论,结合AI分析整理而成的概要评论,供参考。
该问答旨在厘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中几个核心概念(CQA、CPP、IPC、IPT)之间的关系。
向导@EllenZ的回答颇具代表性,运用了“烹饪比喻”,将抽象概念转化为直观场景:CQA是菜品的“成品标准”,CPP是确保达标的“关键操作”,IPC是“炒菜过程中的小样测试”,而IPT则是完成该测试的“具体化验动作”,如舀出一口菜。这一比喻清晰揭示了四者的功能和关系。
其他回答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补充:@乔伊凡 点明了从“产品实现”和“控制策略”两个不同视角看,CPP与CQA的输入输出关系可以互换,深化了对概念动态关系的理解;@Jyolo 简述了从研发到生产的逻辑传递;@ggxwtt 提供了延伸学习资料(QbD文章)等等。
提问者的困惑在于法规未明确要求,但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
向导@白bai的回答引用了FDA官网对IND申报中原料药(Drug Substance)和制剂(Drug Product)CMC部分的要求原文,明确指出法规条文本身并未具体提及“中控数据”或“中间体数据”。但向导提供了实践经验:“我们化药实践上是有在IND提供中间体和中控数据的,建议提供。” 法规文本的与行业实践毕竟不同。
此外,@Dimple引入了“分阶段(phase-appropriate)”的监管科学理念,并提供了进一步学习的参考资料(PPT);@用户u24r 提供了具体的CTD文件撰写章节(3.2.S.2.4, 3.2.P.3.4等)作为实操参考; 强调了该数据的关键性。
提问者已查阅GCP等原则,但困惑于具体报告路径与要求。
向导@欧阳同学引用了2026年2月发布的《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的问答文件》(2026年第19号),明确指出:若获批后一年内终止且未启动试验,申办者可选择不递交DSUR,但必须及时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更新试验状态并说明原因。这一回答厘清了基于“研发终止日期与获批日期时间差”这一关键条件的报告义务,提供了明确的操作依据。
在此基础上,其他回答者提供了多角度补充:@深蓝浅蓝引用了GCP修订稿中关于受试者保护与书面报告的要求;@牧魂则提及了“三年未启动自行失效”的条款。多方讨论共同构建了一个可行的报告框架。
提问者的困惑在于内部建议(做到38个月)、客户要求(做到48个月)与法规依据之间存在矛盾。
识林向导@Jyolo的回答系引用了ICH Q1E(稳定性数据的评价)作为核心法规依据。法规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必须做到 38 个月,但从稳定性数据评估角度,若数据显示降解和变异非常小,可根据相关统计分析方法来确定货架期。
@白bai回答,在数据“几乎没有变化和变异”的前提下,可通过外推将复验期延长至长期数据覆盖范围的二倍(但不超过覆盖范围外12个月)。因此,拥有36个月数据时,理论上可外推至48个月。这一分析回应了客户“48个月”要求的潜在法规逻辑,将讨论从经验之争提升至基于ICH指导原则的技术分析层面。@白bai 又在互动中确认了“方案写至36个月即做到36个月”的行业常见实践。
提问者做了功课,列出了五种具体方案,核心矛盾在于法规原则(基于风险)与具体执行(批次数)之间的不确定性。
向导@EthanFu没有直接选择预设方案,而是首先构建了一个基于“质量风险管理原则”的系统性决策框架。回答指出,简单地选择“两个批量各3批”(选择1)可能避免风险,但未能充分发挥质量体系的风险评估作用。向导进而排除了过于极端的方案(选择3和5),将讨论聚焦于“选择2”(风险大的批量3批,风险小的1批)与“选择4”(两个批量各1批)之间。接着向导提供了具体的“风险考虑维度”清单(如目标市场法规、商业化历史数据、处方工艺特性、变更等级等),引导提问者依据这些维度进行内部风险评估并形成书面证据,从而科学地证明所选批次数的合理。
近期其他典型社区问题摘录如下:
研制现场核查——早期研发场地
微生物实验室是否需要BSL-2实验室备案
微生物方法适用性验证与微生物限度检查称样量不一致
QC实验室过期的仪器设备计量证书是否需要保存,保存期限是?
FDA在pre IND中要求提供辅料的LOA,但是目前无法获取到,可不可以先交IND,在pre IND回复中写明后续再交LOA吗?
关于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稳定性研究要求
NDA时,S7.2和P8.2的上市后稳定性承诺,需要承诺哪些内容?
注册批准前生产的商业规模的工艺验证批次(在GMP符合性检查之前生产)在获得注册批件以后是否可以上市销售?
产品注册申报首次获批后还需要再开展一次工艺验证吗?
化药,新药,原料药,API的起始物料的生产也要符合GMP的要求吗
关于环境监测结束的时间点是如何定义的?
无菌药品灌装区的在线粒子报警怎么处理?立即启动偏差吗,还是只是记录?产品放行怎么处理?有相关的指导原则吗?
进行API中间体的暂存时限验证时,只取几份小样做研究,其余的继续投入生产可以吗?
上市后变更,变更原料药放行标准中部分项目的分析方法,属于中等变更还是重大变更?
你们企业的质量负责人,质量授权人,生产负责人等,一定要有企业的VP或CEO的授权文件吗?
作为创新药B证企业的质量负责人,按照2026.01.06发布的134号公告,是否必要有商业化产品的无菌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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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识林-常见问题与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