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草述评 | 人参的“毒性”

陈仁寿.人参的“毒性”[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26.03(266):158-161.
人参的“毒性”
The Toxicity of Ginseng
陈仁寿
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药文献研究院
CHEN Ren-shou
Institute of Chinese Medicine Literature and Culture, Nanji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摘 要

Abstract
人参为大补中药,通常被认为安全无毒,但不可忽视其具有一定的“毒性”。所谓人参的“毒性”,并非绝对概念,而是与用药剂量、体质适应性、辨证准确性密切相关的相对属性,药证相符则治(无毒),药证相悖则害(有毒)。正确理解人参“无毒”与“有毒”的辩证关系,对于指导临床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Ginseng is a potent tonic herb traditionally regarded as safe and non-toxic. However, its inherent “toxicity” should not be overlooked. This “toxicity” is not an absolute concept but a relative property closely associated with dosage, individual constitution, and accurate syndrome differentiation. When the herb corresponds to the syndrome, it heals (non-toxic); when it contradicts the syndrome, it harms (toxic). Properly understanding the dialect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ginseng's “non-toxicity” and “toxicity” holds signific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importance for guiding rational clinical use and ensuring medication safety.

关键词

Key words
人参;毒性;不良反应;人参滥用综合征
ginseng; toxicity; adverse reaction; ginseng abuse syndrome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冷门绝学研究专项(21VJXG038)

人参(Panax ginseng C. A.Mey.),有“仙草”“圣药”“百草之王”之称,其应用历史可追溯至2000 余年前。我国现存最早的本草典籍《神农本草经》将其列为“上品”,记有“味甘,微寒。补五脏,安精神,定魂魄,止惊悸,除邪气,明目,开心益智,久服轻身延年”[1] 的作用。
人参在历代医籍中多被认为大补之药,在补虚、保健及养生领域应用广泛。乍看之下,其似乎与中药之“毒性”毫无关系,然而,临床使用人参时,不良反应时有发生, 严重者甚至还会“中毒”而亡。对之,听起来似乎不可思议,但却是客观存在的,只不过常被忽视而已。因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何有“人参害人无过,巴豆救人无功”这样经典的医家箴言流传。
探讨人参是否有毒性,需从对中药毒性的理解出发进行分析。传统中医药理论强调“药以治病,因毒为能”,这里的“毒”,当理解为“偏”也,即认为药物的疗效与其偏性密不可分。民间所谓的“是药三分毒”之说,可以理解为药物都有一定的毒性(偏性),如果使用不当,均可导致不良反应。
在中药药性理论中,对中药毒性的认识有无毒和有毒之分,其中有毒又进一步细分为大毒与小毒。人参虽被列为上品,属无毒之品,但“无毒”不等于“无风险”,“大补”亦可能带来“大害”。因此,使用人参,并非唯有益而无害,若使用不当,也能导致不良反应。换言之,即便是如人参这样的大补之品,亦具有一定的毒性,关键在于是否合理用药以及用药是否得当,用好了就是无毒,用错了就是有毒。
关于人参的毒性,古代医药典籍多有记载,现代文献也有诸多不同报道。因此,有必要通过多维度的学术考证,厘清人参不良反应的历史脉络、理论内涵与当代认知,从而为安全使用人参提供理论支撑,亦为公众合理运用人参进行保健养生提供警示。
认识人参是否有害及其使用的安全性,需基于古今文献记载,从中药的毒性理论、人参的实际效用及其使用后的反应等方面进行考察、分析与总结。基于此,本文试从人参毒性的内涵相对性、历史认识演变、现代药理学说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揭示其理论本质。
1 人参“毒性”的相对说
中医药理论对“毒性”的理解具有鲜明的辩证特征。《黄帝内经素问.五常政大论篇第七十》提出“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小毒治病,十去其八;无毒治病,十去其九”[2],强调毒性是药物的固有属性,关键在于秉持“以平为期”的用药原则。药物是否有毒以及毒性大小,与疗效密切相关,即无毒则难以起效,有毒方能生效,小毒有小效,大毒有大效。
毒性还具有明显的相对性特征。药物使用得当,便可显示其无毒的特性;而使用不当,则会显示出其有毒的一面[3]。在公众的普遍认知中,人参似乎与毒性毫无关联,但本文所谓人参的“毒性”正体现这种相对性。例如,人参的甘温之性,对于气虚阳弱者而言,是恰到好处的补药;但对于阴虚火旺者,则如同火上浇油,成为毒药。很多古代医家已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并指出了当时对人参药性的一些错误认知观点。清代医家徐大椿在《医学源流论》书中有“人参论”,详细论述了人参的效用,并指出人参有毒与无毒的相对性,还详细分析了当时对待人参使用的一些社会现象,曰:“盖愚人之心,皆以价贵为良药,价贱为劣药。而常人之情。无不好补而恶攻。故服参而死,即使明知其误,然以为服人参而死,则医者之力已竭,而人子之心已尽,此命数使然,可以无恨矣。若服攻削之药而死,即使用药不误,病实难治,医者之罪,已不可胜诛矣。故人参者,乃医家邀功避罪之圣药也。”其后书中还有“用药如用兵”专论,谓“圣人之所以全民生也,五谷为养,五果为助,五畜为益,五菜为充,而毒药则以之攻邪。故虽甘草、人参,误用致害,皆毒药之类也”[4]。其意则是“人参虽补,补不对证,即为毒剂。”这种以人参为例所体现出的因人、因时、因地制宜的用药观念,构成了中医药毒性理论的核心,即中药毒性的相对性。
2 中药“毒性”的历史说
《神农本草经》作为我国现存最早的药物学专著,将人参归入“上品”之列,称其“无毒,多服久服不伤人”。这一论断需置于特定的历史语境中加以理解:一是“上品”分类依据在于药物的主治功效与养生价值,而非基于古今毒理学意义上的毒性分级标准;二是“无毒”强调的是在正确辨证、合理适量使用前提下所呈现出的相对安全性;三是“多服久服不伤人”是针对虚证患者进行长期调理而言的,并非适用于健康人群盲目进补的情况。
《神农本草经》中记载人参“无毒”,这一观点放在传统药理学说范畴内是有一定局限性的。自此后,古籍文献中陆续开始出现关于人参使用注意事项的记述。例如,南北朝时期的陶弘景在《本草经集注》提出人参“恶溲疏,反藜芦”,徐之才《药对》曰:“ 畏五灵脂, 恶皂角、黑豆,动紫石英。”[5] 这些关于人参“恶”“畏”“反”的论述,即是中药“十八反”理论雏形。该理论在完善人参配伍禁忌的同时,也暗示人参并非绝对安全,在特定药物组合或病理状态下服用人参可能产生不良反应。
金元以降,医家对人参使用不当的危害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张元素在《医学启源》中指出:“人参,气温,味甘,治脾肺阳气不足,及肺气喘促,短气少气,补中缓中。”[6] 该论述明确限定了人参的适用范围为“阳气不足”之证。明代张景岳在《景岳全书·本草正》中提出人参“凡虚而发热,虚而自汗,虚而眩运....... 虚而下血失气等症,是皆必不可缺者”,意为一切虚证皆可用人参。并曰人参为“退火之圣药”,但所退之火必为“虚火”,而非“实火”[7]。明末王肯堂在其著作《医论》中,明确指出人参如使用不当则贻害无穷,其言:“近世用人参者,往往反有杀人之害,富贵之家,以此为补元气之妙药,其身欲壑太过,藉参补养,每见危殆者,乃不明当用不当用之过也,况杂入温补剂中,则尤谬矣。”[8]
很多典籍从不同角度记载了人参可“助火壅滞”,即谓阴虚火盛、实热内结者使用人参,会助火生痰、壅滞气机,临床表现为烦躁、失眠、口干、便秘等症,并提出了诸多临床使用注意事项。例如,元代王好古《汤液本草》曰“肺受火邪,不宜用也”[9] ;明代李梴《医学入门·本草》言“阴虚火嗽、吐血者慎用”[10] ;清代贾所学在《药品化义》中对人参的禁忌症进行了系统的概括,谓:“脾胃实热,肺受火邪,喘嗽痰盛,阴虚劳怯,失血初起,胸膈痛闷,噎膈便结,有虫有积,皆不可用。”[11]
以上历代医家与文献记载说明,人参并非绝对的无毒,也有其危害性的一面,明确其使用过程中不可误用与滥用。反言之,如果人参被误用或滥用,就可能产生毒性,进而成为具有毒性的中药,即呈现出人参“毒性”的一面。一系列本草典籍中所记载的人参使用注意与禁忌症,体现了古人对人参的不良反应有着深刻的洞察和认识。同时,这也说明在人参安全性认识与合理使用方面,相较于民间对人参的盲目青睐与滥用,医家更为理智和科学。
3 人参“毒性”的现代说
从现代药理视角审视, 人参的主要活性成分为人参皂苷(ginsenosides),该成分具有双向调节作用:小剂量可兴奋中枢神经系统,大剂量则发挥抑制作用;对血压的影响呈现先升后降的双相效应;对血糖的调节作用也存在升高和降低2 种可能性。这种药理特性的复杂性,使得人参疗效与毒性的边界极为模糊。中医药理论将这种转化机制概括为“药证相符则治,药证相悖则害”。当人参用于治疗气虚证时,其兴奋作用有助于改善疲劳状态、增强机体免疫功能;用于治疗实证、热证时,同样的兴奋作用却会导致烦躁、失眠、血压升高等“毒性”的临床表现。这种“证-效- 毒”的关联性,是理解人参安全性的关键。
现代医学将因长期、大量服用人参导致的非特异性症状群定义为人参滥用综合征[12],其主要临床表现为中枢神经兴奋和刺激症状,常见有心理变化,即处于兴奋状态、产生欣快感,或出现烦躁、焦急、不眠、神经质等表现,还伴有高血压、浮肿、食欲减退、性欲增强、晨起腹泻、皮疹、精神错乱等症状[13]。其诊断标准包括:①每日服用人参剂量超过3 g,持续时间超过1 个月。②出现神经过敏、失眠、高血压、水肿、腹泻等症状。③排除其他器质性疾病。④停用人参后相关症状缓解。从中医药理论角度分析,人参滥用综合征的本质是气壅火郁。人参可大补元气,过量使用则会导致气机壅滞、郁而化火,进而形成“壮火食气”的恶性循环。这与朱丹溪《金匮钩玄》“气有余,便是火”[14] 的论述高度契合,体现了古今医学在人参药性与“毒性”认识上的内在一致性。
人参的毒性,无论是古代医学记载,还是现代药理研究,均有相关理论与实证体现。由此可见,药物的有害与无害均具有相对性,不能仅因古籍中有无毒的记载,就认为其使用绝对安全无害。实际上,毒性才是人参药性的本质存在。深入认识人参的毒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使用剂量与使用时间上需要有一个适宜的度,人参不可超剂量或长期使用,当然具体的度和量尚需进一步研究,且可能因人而异;二是应确定人参的适用人群和禁忌人群,实热证、血压未得到有效控制者、孕妇以及儿童需要慎用或禁用,这是非常明确的;三是在人参制品的产业发展过程中,不可夸大其疗效而掩盖其不良反应进行宣传,以免误导消费者;四是要科学宣传人参的养生作用,纠正“名贵即安全”“天然即无毒”等认知误区,树立“适度、适时、适人”的人参用药伦理观念。这不仅是医学问题,更是中医药在文化传承与现代性调适过程中面临的重要课题。
对人参“毒性”的探讨,是一个跨越古今、融汇中西的复杂议题。人参属于“低毒”或“实际无毒”的物质,但“无毒”并不等同于“无风险”。其安全性取决于三大关键因素:一是辨证准确性,即药证相符则安全,药证相悖则有害;二是剂量合理性,小剂量可起到调理作用,大剂量则可能致病;三是个体适应性,体质、年龄以及基础疾病等因素均可能会用药效果产生影响。唯有秉持“辨证施补、中病即止、因人而异”的用药原则,方能充分发挥人参的补益价值,规避其潜在风险,实现“药以治病,用之得当则为利,用之不当则为害”的古老智慧与现代科学的统一。
作者简介
陈仁寿,博士,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药文献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专业方向:中医药文献与本草学研究
参考文献:略




编辑:李丹
审核:赵燕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