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周医事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原发性肝癌诊疗指南(202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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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原发性肝癌诊疗指南(2026年版)
4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司正式发布《原发性肝癌诊疗指南(2026 年版)》(以下简称《指南》)。作为指导我国肝癌临床实践的权威纲领性文件,新版指南在传承历版规范的基础上,系统整合了近年来国内外最新的高级别研究成果,旨在进一步推动落实“健康中国 2030”总体癌症五年生存率提高15%的目标。

新版指南的主要更新

肝癌的临床诊断及路线
结合肝癌发生的中、高风险因素、影像学特征以及血液学分子标志物,依据路线图的步骤对肝癌进行临床诊断。

中国肝癌诊断路线图
中国肝癌临床分期与治疗
肝癌的分期对于治疗方案的选择、预后评估至关重要。国外有多种分期方案,如:巴塞罗那肝癌临床分期(Barcelona Clinic Liver Cancer, BCLC)、TNM分期、日本肝病学会(Japanese Society of Hepatology, JSH)分期和亚太肝病研究学会(Asian Pacific Association for the Study of the Liver, APASL)分期等。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及实践积累,依据患者体能状态(performance status, PS)、肝肿瘤及肝功能情况,建立中国的肝癌分期方案(China Liver Cancer Staging, CNLC),包括:CNLC Ⅰa期、Ⅰb期、Ⅱa期、Ⅱb期、Ⅲa期、Ⅲb期、Ⅳ期。

中国肝癌临床分期与治疗路线图
肝癌的系统治疗
系统治疗(或称全身性治疗)是中晚期肝癌的重要治疗手段,主要是抗肿瘤治疗,包括分子靶向药物、ICIs、系统化疗和中医中药治疗等;另外,还有针对基础肝病的系统治疗,包括抗病毒、保肝利胆、防治并发症和对症支持治疗。



综合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肝癌规范联盟
2. 25部门联合发布《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实施方案》
4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25部门联合发布《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实施方案》。要求到2030年,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基本健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健康中国,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强化部门协作和社会参与,将心理服务融入社会治理体系及平安中国、健康中国建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心理服务新格局,推动形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到2030年,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基本健全。80%以上的行政村、城市社区设置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并提供心理服务;各级各类学校具有心理服务场所(心理辅导室等)并加强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各类非公经济组织创造条件为员工开展心理服务;各级公立精神专科医院、各县(区)至少有1所医院提供心理门诊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成省级12356心理援助平台,各省份及市(地、州、盟)具有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队伍。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建强社会心理服务阵地。
1.夯实基层心理服务。依托基层综治中心、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等服务场所,设置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站),向居民提供心理服务。心理服务人员(包括心理咨询人员、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网格员、人民调解员、志愿者等)通过心理疏导、心理慰藉等及时助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发现有医疗需求的,依法依规引导或转介到相应机构进行专业干预。(中央社会工作部、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教育系统心理服务。规范设置学校心理服务场所(心理辅导室等)并加强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的心理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科学设计心理健康教材和课程,构建大中小学相衔接的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坚持立德树人,五育并举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持续实施好“双减”行动,确保体育锻炼时间。加强学生生命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挫折教育,增强学生适应环境、调适情绪、应对压力等方面能力,提高心理韧性和心理免疫力。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测评,科学规范运用测评结果,构建心理健康监测预警体系。建立重大心理问题发现、转介就医及愈后复学机制。(教育部牵头,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心理服务。鼓励规模较大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专门或依托已有部门设立心理辅导室,规模较小的可通过购买服务、举办讲座等方式,为员工提供心理服务,帮助员工了解和掌握情绪调节、压力管理等方法,提高自我心理调适能力。公安、司法行政、信访等部门,可结合行业特点,在公安监所、监狱等相应场所设立心理辅导室为系统内工作人员及工作对象提供心理服务。(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卫生健康系统心理服务。健全国家、省、市、县(区)、乡镇(社区)五级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各省、市、县(区)应设置或指定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机构,承担辖区内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任务。公立精神专科医院应当设置心理门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功能任务定位、患者实际需求和自身能力条件,合理设置心理门诊或提供心理健康服务;鼓励规模较大、综合实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设置相对独立的心理健康服务中心。推动“心身同治”理念在临床各科室诊疗工作中全面落实。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心理健康服务融入家庭医生签约等工作中。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中统筹关注心理治疗、心理咨询等项目价格,合理确定价格水平,更好体现技术劳务价值。(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规范发展社会化心理服务。研究制定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管理制度、相关行业政策,强化标准建设、执业行为监管等,规范提供心理服务。将心理健康相关法律法规、人文伦理以及心理知识基本理论、心理服务实践技能等作为执业人员培训重要内容。落实法律法规要求,严格社会心理服务机构服务范围,严禁开展心理治疗、精神障碍诊断与治疗等服务。服务过程中发现服务对象可能有精神障碍等问题时,依法依规引导或转介到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诊疗。培育一批环境温馨、行为规范、质量可靠、信誉良好的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壮大社会心理服务人才队伍。
1.加强心理服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加大应用型心理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完善学历教育、继续教育与职业培训有机衔接的培养机制。鼓励高等院校开设医学、教育学、心理学等交叉领域相关专业,探索符合国情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方式,培养适用的心理服务专业人才。支持医学、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康复、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开设心理学课程,全面提升学生心理知识理论和素养。坚持分类指导、分层推进,逐步建立精神科医师(含中医类别医师,下同)、心理治疗技师、心理咨询人员、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等多层次的心理服务专业人才队伍。(教育部牵头,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发展医疗卫生机构心理健康服务队伍。将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知识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师资格考试、定期考核及职称评审等工作。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技师、心理咨询人员等人员配备要求。规范开展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和附条件注册,充实精神科医师队伍。发展专科护士、药师、康复技师、医务社工及志愿者等,提升心理健康整体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防人员配备,提升基层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开展针对性培训,提升精神科对精神障碍规范化、专业化诊疗水平,其他临床科室对常见心理健康问题早期识别、筛查和初步干预能力。(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规范社会心理咨询人员管理。探索建立社会心理咨询人员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强化职业资格管理、培训考核、职称评定、监督管理等要求。发挥行业组织管理作用,规范社会心理咨询人员执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建立社会心理咨询行业人员信息登记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强化社会监督。(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培育壮大社会心理服务志愿者队伍。加强对志愿者的专业培训,提升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慰藉、关系调适等服务的能力。鼓励引导更多专业力量加入社会心理服务志愿者队伍,深化志愿服务内涵,提升志愿服务质量。(中央社会工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重点人群心理服务。
1.全面加强儿童青少年心理服务。密切家校协同,树立正确教育观、掌握合理教育方法,正确看待考试成绩,培养学生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加强医教协作,建立大中小学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协作机制,构建“班主任或辅导员、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精神科医师”三级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开展接力式服务。优化社会支持,依托儿童之家、社区教育机构等,推进社区儿童青少年心理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志愿者等开展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中央社会工作部、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普遍开展职业人群心理服务。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根据不同职业人群岗位特点,提供针对性心理服务。对教师、医师等职业人群,巩固已有心理服务工作方式,推广经验;针对新就业群体的职业和岗位特点加强研究,创新心理服务模式和方式,促进心理健康。做好退役军人心理调适培训,增强其心理适应能力和社会融入能力。(中央组织部、中央社会工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关注特定群体心理健康。充分利用老年活动中心、养老服务机构、妇女之家、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残疾人之家等公共服务设施,为老年人、妇女、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提供心理服务。对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加强心理关怀。加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促进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身心健康成长。重点关注围产期、更年期等女性的心理健康,提供心理健康指导和危机干预服务。发挥助残服务机构及社会组织作用,为残疾人及其家属提供心理关爱服务。(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拓展社会心理服务形式与内容。
1.积极发挥12356心理援助热线作用。不断完善12356心理援助热线工作制度,保证稳定运行,提升接通率,提高服务质量。健全心理援助热线服务网络,推动建立省级12356信息化平台,加强热线咨询员培训,推进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加强对热线数据的分析和结果运用,指导不同领域、不同人群的心理服务工作,加强与110等服务热线联动机制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强用好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构建“一站式、综合性、属地化”服务体系,推进与12345市民服务热线平台体系融合,加强与12356心理援助热线联动协作,深化个案属地跟踪办理,着力解决诱发青少年心理困扰的急难愁盼问题。提高12355热线和网络平台智能化、专业化服务质量。(共青团中央牵头,中央政法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大力开展心理健康促进与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精神文明建设。建设布局合理、便利可达的社区娱乐及文体活动场所,满足公众精神文化需求。广泛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科普宣传,倡导“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心身同健康”等科学理念和健康知识,提升公众心理健康水平。(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中国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工作。
1.建强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队伍。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加强省级、地市级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队伍建设,队伍人员构成应当包括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技师、心理咨询人员、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志愿者等,提升其专业化服务水平。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升高危人群识别评估、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等服务能力和水平。(中央社会工作部、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做好日常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服务。引导媒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稳妥把握宣传报道的科学性、适度性和稳定性,统筹新闻信息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摒弃“唯流量论”的错误导向,营造有利于形成良好社会心态的氛围,减少心理危机事件发生。充分发挥网格员、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志愿者等人员的前端日常排查作用,及时发现家庭变故、失业、失学等心理危机风险,加强干预疏导,实现风险早发现、早干预、早化解。必要时,调配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队伍中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技师等专业人员进行指导或支持。(中央社会工作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重大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在重大事故、严重自然灾害等发生时,按规定程序启动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应急工作。开展突发事件心理影响评估,确定受影响人群范围和影响程度。根据评估结果,合理调配专业力量,分类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心理危机干预、心理援助要与其他危机干预应急工作有效衔接,有效预防和减少不良事件发生。应急期过后,可依托心理援助专业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心理援助热线等,持续对相关人员提供心理援助服务。(中央社会工作部、中央政法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工作纳入平安中国、健康中国建设总体规划。在资源配置、支持保障、职称待遇等相关工作中,要统筹考虑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发展需要。各地卫生健康、社会工作、教育、公安、共青团部门要强化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结合职责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取得实效。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3.国办发文!分级诊疗体系,迎来重要部署
4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的若干措施》,提出了“完善分级诊疗协同机制、引导群众基层首诊、加强转诊服务管理、完善分级诊疗多元保障措施”4个方面13项举措,推进医疗卫生人员、服务下沉和基层能力提升,以满足群众就近就便看病的就医需求。

在完善分级诊疗协同机制方面,《若干措施》要求以紧密型医联体为抓手。
对未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街道,通过机构转型、服务延伸、规范新建等多元路径,动态消除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空白,实现群众就近就医无盲区。二级医院要稳定设置,优化功能,加强常见病专业建设,拓展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医养结合等服务,强化在三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三级医院要聚焦急危重症、疑难复杂疾病,聚焦转诊会诊与住院服务,逐步酌减常见病复诊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等普通门诊,实现优质资源集约利用。
加快建设紧密型医联体(包括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推动医疗、运营、信息管理一体化。城市地区重点推广区社一体、以市带区的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协作模式,已完成网格化布局、运行良好的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提升质效。县域内推进以城带乡、以乡带村和县乡一体、乡村一体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院牵头组建紧密型医联体。到2030年,以紧密型医联体为抓手的分级诊疗协同机制基本建立。加强紧密型医联体内医疗资源共享。统筹现有医疗资源,建设医学影像、心电诊断、医学检验、消毒供应、病理诊断、药品供应和药学服务等资源共享中心。推动紧密型医联体内处方流转。
在引导群众基层首诊方面,《若干措施》提出要以常见病、慢性病为重点。
要求紧密型医联体内上级医院要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高血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门诊,并将专家团队普通门诊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延伸,对于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单次可开具不超过12周用药的长期处方。
推动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派驻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人员,提供常年服务,并逐步覆盖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三级医院定期安排优势专科团队在所支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全科+专科”联合门诊。
推动常态化巡回医疗在医疗资源薄弱地区实现全覆盖,推广移动医疗和远程医疗。引导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为企业边远作业区周边群众提供医疗服务。
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质效,逐年扩大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供给,提高签约率和履约率。推进“互联网+签约”,促进形成长期稳定签约关系。
在加强转诊服务管理方面,《若干措施》提出要以提升就医连续性为导向。
各地区要制定转诊规则,转诊规则应注重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细化明确不同情形的转诊路径。发挥医疗机构和临床医师引导患者有序转诊的作用,原则上由二、三级医院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人员评估患者跨统筹地区,跨省异地就医的必要性。紧密型医联体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后患者转诊提供便利,牵头医院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留一定比例的号源和床位,并及时接诊经基层转诊患者。
推进紧密型医联体内住院一体化管理,上级医院要主动为恢复期、康复期的患者提供下转服务,并通过定期联合查房、远程会诊等方式指导后续治疗。地市级及以上医院要发挥专科优势,与所在地区的牵头医院建立协作关系,为患者转诊提供支持。医疗机构要强化转诊服务统一管理,设立转诊中心或指定固定部门承担患者转诊服务工作,到2027年实现全覆盖。
强化医保政策引导,统筹地区内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级转诊的参保患者,在上级医院的住院起付线可连续计算;由上级医院下转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住院患者,同一疾病周期内不再另设住院起付线,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
此外,《若干措施》提出完善分级诊疗多元保障措施。
完善基本医保差异性支付政策,因地制宜适当拉开参保群众在不同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住院报销水平,原则上统筹地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报销比例逐级拉开10个百分点左右的差距。
分类优化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对一、二级手术和护理、影像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适当缩小不同等级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价格差距;对换药、注射、输液、采血等均质化程度高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加快推进区域内价格相对协同。
加快推进以省为单位规范基层病种范围,实行统筹地区内不同等级医疗卫生机构基层病种“同病同付”。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央视新闻
4. 国家卫健委通报一批科研失信行为
4月9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部分科研失信行为的公开通报(第一批)》。

通报称:根据《加强医学科研诚信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相关工作部署,现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查实的部分涉及“论文工厂”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开通报。
各医疗卫生机构、医学科研机构和广大医学科研人员要深刻认识科研诚信底线意识的重要性,以通报的科研诚信违规案件为警示,切实增强遵守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思想自觉与行动自觉,共同推动卫生健康领域科研作风学风建设,为健康中国和科技强国建设贡献更大力量。
以下为科研诚信违规案件:
一、天津市某医院李萍为通讯作者、张敏为第一作者,毛雪梅、张鸿艳为其他作者发表的论文“Regulatory mechanism of miR-525-5p in over-invasion of trophoblast”。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代投论文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通讯作者李萍: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取消已获得的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5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内暂停招收研究生导师资格;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评审专家等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对第一作者张敏:认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针对其科研不严谨行为,予以科研诚信警示教育。
对其他作者毛雪梅、张鸿艳:认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不予处理。
二、辽宁省某医院李宝山为通讯作者,刘双、赵昍朋、孟庆艳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Screening of potential biomarkers for polycystic ovary syndrome and identification of expression and immune characteristics”。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代写代投、买卖论文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通讯作者李宝山,第一作者刘双、赵昍朋、孟庆艳:院内公开通报;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7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7年;记入严重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
三、江苏省某医院毛庆为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梁秀琳、章传龙为其他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医院庞毅恒、卢永祥为其他作者发表的论文“LncRNA KLF3-AS1 in human mesenchymal stem cell-derived exosomes ameliorates pyroptosis of cardiomyocytes and myocardial infarction through miR-138-5p/Sirt1 axis”。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代写论文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毛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党内警告处分;全院通报批评;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科技活动;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5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对其他作者梁秀琳、章传龙、庞毅恒、卢永祥:认定不存在失信行为,不予处理。
四、山东省某医院辛秉昌、许倩为通讯作者,吴迪为第一作者,尹琳、孙德刚、王芳、武岐山为其他作者发表的论文“Long noncoding RNA TUG1 promotes osteogenic differentiation of human periodontal ligament stem cell through sponging microRNA-222-3p to negatively regulate Smad2/7”。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篡改实验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通讯作者辛秉昌:科研诚信诫勉谈话;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10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内取消职称晋升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收回已报销的论文版面费及润色费;取消当年评先评优。
对通讯作者许倩: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院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内禁止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10年内不得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3年内不能晋升职称;取消使用涉事论文完成的评价成果;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取消参加2025年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对第一作者吴迪:科研诚信诫勉谈话;5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5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3年内取消职称晋升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收回利用涉事论文取得的奖励。
对其他作者尹琳: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院内公开通报;2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2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2年内不能晋升职称;2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取消参加2025年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对其他作者孙德刚、王芳:科研诚信诫勉谈话;2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2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2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1年内取消职称晋升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对其他作者武岐山: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院内公开通报;2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2年内禁止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2年内不得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1年内不能晋升职称;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取消参加2025年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五、山东省某医院辛秉昌、崔颀为通讯作者,宋佳为第一作者,武岐山、江瑾、孙德刚、王芳为其他作者发表的论文“Berberine reduces inflammation of human dental pulp fibroblast via miR-21/KBTBD7 axis”。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编造研究过程、买卖或篡改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同一失信人员多案合并处理,不重复处理,以其中最重处理为准):
对通讯作者辛秉昌: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终止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项目等医院配套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并报相关部门撒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项目(2021-WJZD138、M-2023176);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10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内取消职称晋升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收回已报销的论文版面费;取消当年评先评优。
对通讯作者崔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10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内取消职称晋升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取消当年评先评优。
对第一作者宋佳:科研诚信诫勉谈话;5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5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3年内取消职称晋升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收回利用涉事论文取得的奖励。
对其他作者武岐山:科研诚信诚勉谈话;院内公开通报;3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3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4年内取消申报职称晋升资格;3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利用涉事论文申报并取得的科研项目成果,终身不得在今后的科研活动与职业发展工作中使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取消参加2025年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对其他作者江瑾: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其1年申报科研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评优评先和职称晋升和聘任资格。
对其他作者孙德刚、王芳:科研诚信诫勉谈话;2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2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2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1年内取消职称晋升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六、四川省某医院李锐为通讯作者、张希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LncRNA MAFG-AS1 enhances radioresistance of glioblastoma cells via miR-642a-5p/Notch1 axis”。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通讯作者李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在全院范围内公开通报;禁止申报和承担财政性资金支持科技活动资格10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职务职称晋升、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6年;记入医院科研诚信档案。
对第一作者张希:在全院范围内公开通报;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并追回奖金;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6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6年;记入医院科研诚信失信档案;给予医院科研缺陷处理(一级缺陷,扣罚绩效3个月)。
七、四川省某医院王超为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张大刚、王雷弟、王尉霖为其他作者发表的论文“MicroRNA-455-3p inhibits osteosarcoma progression via HSF1 downregulation”。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代写、代投论文,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失信行为,论文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王超: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全院公开通报;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撤销其2025年3月申报的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6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6年;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撤稿涉事论文。
对其他作者张大刚、王雷弟、王尉霖: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1年整改。
八、陕西省某医院王琼为通讯作者、马晓颖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Short-Chain Fatty Acids Attenuate Renal Fibrosis and Enhance Autophagy of Renal Tubular Cells in Diabetic Mice Through the HDAC2/ULK1 Axis”。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代写、代投论文等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通讯作者王琼、第一作者马晓颖:撤回稿件,全院通报批评,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数据库;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追回所获科研奖励;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10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资格5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10年。
九、陕西省某医院马晓颖为通讯作者、王琼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Gut microbial sodium butyrate alleviates renal ischemia-reperfusion injury by regulating HES1/PPARα”。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代写、代投论文等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同一失信人员多案合并处理,不重复处理):
对通讯作者马晓颖、第一作者王琼:撤回稿件,全院通报批评,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数据库;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追回所获科研奖励;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10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资格5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10年。
十、甘肃省某医院刘瑞敏为通讯作者、岳海泉为第一作者,郭一丹、宋娟为其他作者发表的论文“miR-217 Suppresses Osteogenic Differentiation of Human Dental Pulp Stem Cells by Down-Regulating Sirtuin 1”。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代写代投论文、违反科研署名规范、伪造通讯作者联系邮箱等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通讯作者刘瑞敏、第一作者岳海泉: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库,所在医院内全院通报批评;10年内禁止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评优评先等资格。
对其他作者郭一丹: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库,所在医院内全院通报批评;2年内禁止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评优评先等资格。
对其他作者宋娟: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库,所在医院内全院通报批评;1年内禁止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评优评先等资格。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学前沿
1. 科学家发现能让人停止进食的隐藏“大脑开关”
长期以来,人们认为饱腹信号主要由神经元主导。4 月 7 日发表于《美国科学院院刊》的一项新研究表明,大脑对饱腹感的调控并非仅依赖神经元,还涉及星形胶质细胞等“非传统”参与者。
研究人员在下丘脑发现了一条新的信号通路:进食后,伸展细胞感知脑脊液中的葡萄糖变化并释放乳酸;乳酸通过星形胶质细胞上的 HCAR1 受体激活其功能,促使其释放谷氨酸,从而激活抑制食欲的神经元,产生饱腹感。同时,该机制可能还通过另一途径抑制促饥饿神经元,实现双重调控。实验还表明,这一信号可在脑内扩散并被放大。尽管研究基于动物模型,但相关细胞在人类中同样存在,提示该机制具有一定普遍性。这一发现刷新了对脑内信息传递的传统认知,也为开发治疗肥胖及进食障碍的新策略提供了潜在靶点。
来源:PNAS
2. 研究发现慢性疼痛的特定神经回路
发表于《自然》的一项新研究揭示了一条与慢性疼痛相关的特定神经回路,为慢性疼痛患者提供了潜在治疗新路径。研究发现,抑制该回路中的特定神经元可缓解慢性疼痛,同时不影响机体的急性疼痛反应。
研究团队从延髓头端腹内侧(RVM)区域出发,利用荧光标记追踪到一条闭环通路:脊髓—丘脑—大脑皮层—脑干—再回到脊髓。该回路仅在损伤或炎症后激活,与慢性疼痛的“敏化”现象密切相关。实验显示,抑制该回路可显著缓解小鼠慢性疼痛,而反复激活则可在健康小鼠中诱导持续数周的慢性疼痛,表明慢性与急性疼痛在神经机制上可分离。此外,该回路可能与已知的中脑导水管周围灰质(PAG)-延髓头端腹内侧(RVM)镇痛系统功能相反:前者促进疼痛,后者抑制疼痛。研究团队表示,未来可通过干预该回路开发新疗法,在不影响正常痛觉的情况下缓解慢性疼痛。
来源:Nature
3.不易成瘾的阿片类止痛药找到了
近日,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的团队在《自然》(Nature)发表论文,报道了一种来源于尼秦类(nitazenes)的新型阿片类化合物 DFNZ,这种药物在动物实验中表现出强效镇痛作用,但没有引发阿片类药物常见的呼吸抑制、耐受性或依赖性表现。
研究团队使用分子工程技术,改造了曾因效力过高而在上世纪 60 年代被搁置的尼秦类分子,筛选出前体化合物 FNZ,再通过进一步代谢分析,最终发现了 DFNZ。该药物是 μ-阿片受体的“超激动剂”(superagonist),可以发挥强效镇痛作用。在剂量相关的大鼠实验中,DFNZ 未引起呼吸抑制,反而表现为脑氧水平温和上升;重复给药未产生耐受或显著戒断反应,仅观察到轻度易激惹行为。在成瘾潜力评估中,尽管大鼠会主动获取该药物,但在药物撤除后迅速停止寻药行为,与海洛因、吗啡等典型阿片形成鲜明对比。机制研究表明,DFNZ 可诱导多巴胺缓慢释放,但不触发与成瘾记忆相关的快速多巴胺峰值,这可能解释其较低的依赖风险。作者指出,该研究挑战了“高效 μ 受体激动剂必然不安全”的传统认知,并提出 DFNZ 有望用于疼痛治疗及阿片使用障碍干预。团队目前正推进临床前研究,以支持其进入人体试验阶段。
来源:NIH
4.用猪精液制成的眼药水可抑制小鼠视网膜肿瘤
视网膜母细胞瘤是一种视网膜癌症,目前的常规治疗方法都可能损伤眼部的非癌变组织。近日,发表在《科学-进展》的一项新研究中,科学家利用猪精液研发出一种眼药水,可以阻止视网膜肿瘤的生长并保护视力。
研究团队利用了猪精液中的外泌体。在对人类角膜细胞的研究中,研究人员发现猪精液来源的外泌体可以打开和关闭紧密连接——存在于眼表细胞外膜上的半透性结构。他们将一种“纳米酶系统”负载到外泌体上,以攻击癌细胞。当应用于眼部时,这些外泌体能够选择性地渗透到肿瘤细胞中,纳米酶系统随后触发肿瘤细胞的破坏。研究人员在患有视网膜肿瘤的小鼠身上测试了这些滴眼液,结果发现,30 天后肿瘤仍然很小,小鼠的视力也保持健康。而那些使用含有纳米酶系统成分但未包裹在外泌体中的滴眼液的小鼠,肿瘤则继续生长,并扩散到眼睛的其他部位,因为这些成分无法穿透眼球周围的屏障。该眼药水已在兔子身上进行了安全性测试,研究团队报告称,在 30 天内重复使用该眼药水是安全的。不过,作者表示,他们确实观察到了一些对角膜的刺激反应。
来源:Science Advanc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