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的要点沿革

*题图仅作示意用。
4月24日,NMPA定稿了业界瞩目的《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41号文”),取代了2020年7月发布的原版文件(“82号文”)。文件经历过2023年8月和2025年7月两次征求意见,可谓慎重。
另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两份意见稿以及现行版均附带相应的“政策解读”,对正文内容进行阐释的同时还有一定的信息补充与延伸,属于必读文件。
文件对接下来我国创新药行业发展定下基调,其具体规定想必识林读者已十分熟悉,本文基于现行版“政策解读”,结合从“82号文”开始的总计7份文件(识林会员可从现行版的“历史版本”查阅全部文件),配合识林“花脸稿”对比功能,梳理重点规定的历史沿革,为读者提供另一个深入理解监管导向的视角。
文件众多难免差错,仅供参考,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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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其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如何确定?转为常规批准后,其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如何调整?
附条件批准时,每个附条件批准的适应症单独设置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原则上,在确证性研究完成时限的基础上增加一年。确证性研究完成时限由药审中心在审评中与申请人沟通交流后确定。
附条件批准的适应症转为常规批准后,对其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进行调整,具体为:对于一个药品,如所有适应症均为附条件批准的,对首个转为常规批准的适应症重新给予五年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自转为常规批准的注册申请批准之日起算);对于一个药品,如已有常规批准适应症的,其他附条件批准的适应症转为常规批准后,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调整为与已常规批准适应症一致。
【历史沿革】
“82号文”规定附条件批准有效期“由药审中心在审评中与申请人沟通交流后根据上市后研究工作的完成时限确定”,但未明确有效期计算方式(且当时还称“确证性研究”为“上市后研究”)。“转正”时(当时也无“常规批准”提法),“审评通过的,换发有效期为5年的药品注册证书,证书有效期从上市申请批准之日起算。”
比较三版“政策解读”,从2023版到2025版再到现行版,核心变化在于从以品种为单位统一管理转向以适应症为单位精准管理,并持续简化逻辑:2023版规定品种首个适应症转常规后给5年有效期、后续适应症与之看齐;2025版则细化为每个适应症单独设置有效期(研究时限+1年),转常规后若品种尚无常规适应症则首个给5年(新起算),已有常规适应症则与之保持一致;现行版完全沿用2025版“每适应症单独设置有效期”的原则,但在表述上更精炼,直接以“所有适应症均为附条件批准”和“已有常规批准适应症”两类情形清晰界定转入常规后的有效期调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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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程序》的二、(四)第三款中,“同类药品”的涵义是什么?
同类药品一般是指同机制、同靶点并具有同适应症的药品。建议申请人在开展拟用于支持药品附条件上市申请的关键性临床试验前,与药审中心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并及时关注研发风险,已有药品获得常规批准后,其它在研或在审的同类药品不再符合附条件批准的要求。
【历史沿革】
“82号文”、“2023意见稿”及“2025意见稿”的正文均未明确给出“同类药品”的定义。
比较三版“政策解读”,其实在“2023政策解读意见稿”中就已经提出了这个机制,当时规定“某药品获附条件批准上市后,原则上不再同意其他同机制、同靶点、同适应症的同类药品开展相似的以附条件上市为目标的临床试验申请。”但并未明确在研/在审同类药品的去路。到2025版转变为“允许已沟通一致的同类品种继续按原方案研究,但一旦已有药品转为常规批准,其他同类药品则不再符合附条件批准要求”,再到2026现行版进一步简化表述,明确“同类药品”定义为同机制、同靶点、同适应症,并强调在关键临床试验前需与药审中心充分沟通,同时核心规则保持一致:已有药品获得常规批准后,其他在研或在审的同类药品不再符合附条件批准的要求。
整体趋势是从绝对禁止转向有条件允许(在常规批准前可并行研发),最终将以常规批准为分界线的监管逻辑固化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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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程序》的二、(四)第四款中,附条件上市申请审评审批程序转为常规批准程序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附条件上市注册申请的审评过程中,申请人完成该品种的确证性临床研究,可以通过公文提出转为常规批准审评程序,药审中心评估同意的,发补要求申请人补充确证性研究资料,并视审评需要发起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审评通过的,予以常规批准。审评时限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延长二分之一。
【历史沿革】
“82号文”并无“常规批准”字样,但“转正”这个事项当然是存在的,即“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药物临床试验等相关研究,以补充申请方式申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交的上市后研究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审评通过的,换发有效期为5年的药品注册证书”。
“2023意见稿”引入了“常规批准”概念。除了“在研究时限届满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申报补充申请”,还补充了一个路径,即“审评期间”如果完成确证性研究,则申请人可提出采用补充申请路径“终止附条件审评程序,转为常规审评程序。”
比较三版“政策解读”,从2023版允许两种情形(同类药品已获常规批准导致不再符合附条件要求、或自身确证性研究已完成/接近完成)均可申请转常规,到2025版删除了“同类药品获批常规批准”这一触发情形,仅保留“申请人完成确证性临床研究”作为转常规的条件,并增加了转常规后不再符合优先审评范围的需终止优先程序;2026现行版在2025版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审评时限具体延长“二分之一”,同时删除了2025版中关于优先审评终止程序的规定,整体上使转常规的触发条件更聚焦于自身确证性研究的完成,操作规则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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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后,无法按期完成确证性研究的,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继续开展研究?
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后,无法按期完成确证性研究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评估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可以在研究时限届满前提出补充申请,申请继续开展研究。
(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综合评估已开展的研究工作,仍获益大于风险;
(二)确证性研究的药物临床试验原则上应已完成全部受试者入组,罕见疾病如因发病率低等因素受试者招募困难的,可以附临床试验进度合理的相关说明,并需提供招募记录等证明文件。
【历史沿革】
“82号文”采取“一刀切”,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研究并提交补充申请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程序注销其药品注册证书。”
“2023意见稿”引入“继续开展研究”路径,提出“自附条件批准上市起每12个月向药审中心书面报告上市后研究进展”的要求。
比较三版“政策解读”,从2023版要求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无有效治疗手段、至少完成全部受试者入组、获益大于风险),并附加“届满前60个工作日提出”、“补充申请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等严格限制,到2025版删除了“无有效治疗手段”和“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的限制,将提出时限放宽为“届满前”(不再具体到60个工作日),保留获益大于风险和完成全部受试者入组两大核心要求;2026现行版在2025版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入组要求,将“至少已完成全部受试者入组”调整为“原则上应已完成全部受试者入组”,并增加了罕见病可附合理性说明及招募记录等证明文件的例外情形,使规则更灵活务实。整体趋势是从严格管控逐步转向简化条件、增加灵活度,以平衡临床急需与研发实际困难。
此外,“不超过一次”的要求整合到了现行版正文,但“对于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如确因疫情变化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完成确证性研究,允许再次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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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成确证性研究后,如何申报转为常规批准的注册申请?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总结上市后研究情况,在研究时限届满前,按照已上市中药变更事项中第一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第(八)项,或已上市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变更事项中第一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第(五)项提交补充申请,补充申请内容为“转为常规批准”,或提交新增适应症的上市申请,并在“其他特别声明事项”中声明,同时申请附条件批准上市的适应症转为常规批准。对于此前尚未有常规批准适应症的品种,还应当同时按照再注册申请申报资料要求整理此前上市周期中的有关情况,一并提交有关资料。
(一)经审评认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已完成全部确证性研究,且提交的全部数据可以证明获益大于风险的,发给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药品注册证书及说明书,按照本政策解读第一条原则调整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
(二)经审评认为,综合原有研究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新提交的研究资料不能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的,药审中心作出不予通过的审评结论,发给相关注册申请不予批准通知书及修订后的说明书(如有),如需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的,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程序办理。
【历史沿革】
如上所述,“82号文”未提“常规批准”字样,尽管“转正”路径存在,但未明确具体申报要求。
“2023意见稿”首次提出“常规批准”。“2025意见稿”支持在“常规批准”补充申请中附带“新增适应症上市申请,在该申请中同时提出附条件批准的适应症转为常规批准。”现行版进一步明确“无需再申报补充申请”的便利。
比较三版“政策解读”,从2023年到2026年,主要变化体现在:申请事项名称由“提交所附条件的研究资料”调整为更明确的“转为常规批准”;在申报路径中增加了同时提交新增适应症上市申请的选项,并强调对尚未有常规批准适应症的品种需一并整理再注册资料;审批结论中,早期文件明确对不能证明获益大于风险的情形直接“注销注册证书”,而2026年现行政策则将注销程序调整为“如需注销…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程序办理”,表述更为审慎和程序化,整体上更注重申请的灵活性、表述的规范性与监管的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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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对于转为常规批准的注册申请不予批准的,由药审中心发出相关注册申请不予批准通知书及修订后的说明书(如有);对于仅有一个适应症的药品,药审中心还应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程序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对于未按期申报转为常规批准的注册申请的,对于仅有一个适应症的药品,由药审中心报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药品注册证书;对于具有多个适应症的药品,药审中心核减相关适应症、重新核准说明书和标签,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要求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并进行备案。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亦可根据研究情况,主动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注销药品注册证书或核减适应症。
【历史沿革】
“82号文”由于未能明确多适应症情形,所以如果审评不通过也是“一刀切”,即“药审中心作出不通过的审评结论,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程序注销其药品注册证书。”“2023意见稿”也是类似规定。到了“2025意见稿”,专门辟出一节详述“药品注册证书注销”,新增了一个NMPA可以在附条件研究期间主动注销的机制,“如药审中心监测到并确认确证性研究不能证明获益大于风险的”。现行版明确细分了附条件批准存在多个适应症的情形。
比较三版“政策解读”,三份文件在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的程序上呈现明显细化与分层管理的演进趋势。2023年和2025年意见稿主要规定了对转为常规批准不予批准或未按期申报的情形,由药审中心报请国家药监局按程序注销证书,并允许持有人主动注销。而2026年现行政策的核心变化在于引入“适应症数量”作为差异化处理依据:对于仅有一个适应症的药品,仍维持注销证书的程序;但对于具有多个适应症的药品,不再直接注销证书,而是改为“核减相关适应症、重新核准说明书和标签”,并要求持有人修订备案。同时,持有人主动申请的范围也从仅注销证书扩展为可申请“注销药品注册证书或核减适应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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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可否发布为参比制剂?仿制药企业可否申报仿制?
(一)关于参比制剂发布。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在其转为常规批准之前,原则上,该品种不发布为参比制剂。常规批准上市,同时包含附条件批准适应症的品种,符合参比制剂遴选要求的,可以经遴选发布为参比制剂,发布时对相关适应症情况予以说明。
(二)关于化学药品仿制要求。附条件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在其转为常规批准并发布为参比制剂之前,申请人可以开展相关仿制研究工作,但不受理该品种仿制药上市注册申请。对于常规批准上市的参比制剂包含附条件批准适应症的,如仿制药申请人主动放弃附条件批准的适应症,可以申报仿制上市。
如仿制药申请人能够自行开展确证性研究、不依赖原研药品的研究数据,可以直接申报上市。
(三)关于生物类似药。在我国附条件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在其转为常规批准之后,方可受理该品种生物类似药上市申请。
【历史沿革】
“82号文”未提参比制剂。“2023意见稿”首次对参比制剂做出规定。
比较三版“政策解读”,其演变反映了我国对附条件批准药品转为参比制剂及仿制/生物类似药申报政策的持续细化与策略调整。
“2023政策解读意见稿”严格规定,在我国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在转为常规批准前不发布参比制剂且不受理仿制申请,但常规批准的适应症有仿制可能;对境外上市的附条件药品可经评估发布参比制剂,并强调生物类似药在转正前不予批准;2025年意见稿不再提及境外上市附条件药品的仿制问题(事实上并非本文范畴),规定在我国附条件批准上市药品转正前允许开展仿制研究但仍不受理申报,新增了“如仿制药/生物类似药申请人能自行开展确证性研究、不依赖原研数据,可直接申报上市”的豁免路径;而2026年现行政策在“该品种不发布为参比制剂”之前加了“原则上”三字,留有空间。此外,现行文件仍保留仿制研究提前开展但不受理申报,以及豁免路径,同时明确生物类似药须在转正后方可受理,整体上更加注重风险分层与研发灵活性,既保护附条件批准数据,又在一定前提下为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提供了更明确的准入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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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后,后续如何与再注册衔接?
对于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原则上转为常规批准之后再开展第一轮再注册工作。
常规批准的品种包含附条件批准的适应症的,该品种可以按期进行再注册,但再注册不涉及附条件批准的适应症。
【历史沿革】
“82号文”未提再注册。“2023意见稿”明确“完成所附条件研究并转为常规批准后,方可开展再注册工作。”
比较三版“政策解读”,三份文件在附条件批准药品与再注册衔接的规定上高度一致,仅在表述上略有细化。2026年现行政策将“品种/适应症”调整为“药品”,并加入“原则上”的措辞,使表述更规范、更具弹性。整体来看,NMPA始终强调转正后再注册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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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后,转为常规批准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的申报资料要求是什么?
申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时,除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附件4提交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如下资料:转出方和受让方的声明,转出方应尽告知义务,受让方应当充分理解并知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品为附条件批准,应该开展的上市后研究、完成时限及实施情况,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研究或者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的,将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等。受让方有能力组织实施本项目确证性临床研究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已开展的其他品种确证性临床研究情况,本项目持有人变更后的移交计划、移交后项目实施计划等。
【历史沿革】
“82号文”和“2023意见稿”正文均未明确持有人变更。“2025意见稿”则提出,“受让方应当充分评估药品安全有效性研究情况,确保前期研究完整转移,确保后续按期完成确证研究”,并与药审中心进行沟通交流,同意后方可提出持有人变更申请。这意味着持有人变更路径已经打通。
比较三版“政策解读”,2023年意见稿明确附条件品种转为常规批准前不允许持有人变更,包括常规批准上市品种含有附条件批准的适应症的情形。2025年意见稿直接谈申报资料,也就是允许持有人变更。变更时,除了明确按《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附件4提交资料外,持有人还需额外提交转出方与受让方的声明(包含告知义务、研究完成情况、逾期风险等)以及受让方组织实施确证性临床研究的能力说明(如已有研究经验、移交与实施计划等);2026年内容基本保持一致,体现了对持有人变更风险管控的持续重视和要求的逐步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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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政策解读意见稿”提及的临床方案修改
“2023政策解读意见稿”中有如下问答,在后续“政策解读”中未再明确:
四、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后,哪些情况下可申请修改所附条件的临床研究方案?
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后,确因客观医疗实践发生变化,有科学、伦理方面的合理原因,导致所附条件的临床试验无法开展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向审评部门提出沟通交流申请,经双方沟通一致后,可提出补充申请修改所附条件的临床试验方案,审评通过后,发给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调整原临床试验方案,重新确定研究时限及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重新确定的研究期限不得长于原研究期限。
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后,上述补充申请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将其与现行版正文进行对比后可知:
现行版正文在“二、工作程序(五)上市后的确证性研究”中有相关规定。与“2023政策解读意见稿”相比,主要区别在于:2023年文件要求重新确定的研究期限不得长于原研究期限,而现行版允许重新确定研究时限但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保持不变(即总到期日不变);此外,“2023政策解读意见稿”对“修改方案”本身限制不超过一次,现行版则明确是对“申请延期”限制不超过一次,修改方案未必必然申请延期。换言之,申请人如确需变更临床方案,应尽早提出,并与监管保持密切沟通。
|责任编辑:识林-木姜子
|编辑:识林-雪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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