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时急诊诊疗,为何会让这名年轻外科医生从“救人者”变为“刑案主角”?丨医眼看法

来源 | 医脉通
作者 | 奔走的急诊老刘
一个低年资外科医生在急诊科处理内科患者所引发的悲剧,其长达1个多小时的诊疗过程,或许将成为该医生职业生涯中难以抹去的阴影。
案件回顾
患者男性,58岁,于2023年2月22日晚22:24,因“呼吸困难1小时”前往当地某三甲医院急诊科就诊。
急诊病历记载:“患者自述1小时前突发呼吸困难、心前区不适伴半身麻木,无胸闷胸痛、无恶心呕吐、无四肢乏力等症状。”患者既往于2014年因急性心肌梗死在外院接受心脏支架植入术,术后长期服药维持治疗并定期复查。
急诊医生初步诊断为“换气过度综合征、冠状动脉支架植入后状态”,并安排完善心电图和实验室检查,同时给予舒血宁注射液输注治疗。治疗后,患者全身麻木、气促症状有所缓解,但仍感背痛不适,遂要求住院进一步治疗。当晚23:42,患者被收入心内科病房住院治疗。
2月23日凌晨00:03,医生下达医嘱,执行心内科护理常规、一级护理,并留陪护一人。入院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状动脉支架植入后状态”。
据《医嘱单》、《护理记录单》、《24小时入院死亡记录》显示:
➤凌晨00:06,多项医学检查医嘱被取消;
➤00:07,医生下达《病重通知》;
➤00:08至00:20,医生使用“硝酸甘油针25mg”及“0.9%氯化钠注射液”等药物进行治疗;
➤00:20,家属不听劝阻返回家中;
➤01:50,发现患者呼之不应,无颈动脉搏动,无自主呼吸,立即实施心肺复苏术,并通知值班医生;
➤01:54至03:10,医生给予有创呼吸机辅助通气,并多次静脉注射肾上腺素;
➤02:59,使用心肺复苏仪;
➤03:20,医生宣布患者临床死亡。
院方《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中,副主任医师认为,患者系心源性猝死,考虑合并恶性心律失常及冠脉严重狭窄病变;抢救及时且治疗具有针对性,但患者病变严重,发展迅速,难以挽救。
2024年12月,患者家属在观看一条科普视频后,意识到患者症状实为明显的心梗表现,认为医生将其误诊为换气过度综合征,遂向12345进行投诉。
案件鉴定
在卫健委的协调下,市医学会对本案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专家组认为:
1.执业资质问题:急诊首诊医生执业范围为“外科”,且取得执业资质后临床工作未满三年,独立接诊急性胸痛患者存在资质与经验不足的问题。
2.诊疗流程缺陷:患者主诉胸背痛,但医院未启动急性胸痛流程,未按胸痛中心流程排查致命性疾病(如急性冠脉综合征、主动脉夹层、肺栓塞等),也未动态复查心电图、心肌酶、肌钙蛋白或进行进一步影像学检查,未能及时发现潜在的冠脉事件及其他危及生命的心血管事件。
3.护理制度执行不力:院方未严格执行一级护理制度,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病情恶化。
4.因果关系分析:医院存在“换气过度综合征处理不足”、“病情监测不足”、“监护不足”等过失行为,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病情变化,最终导致心脏骤停。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5.鉴定结论:医方过失行为参与度为30%~45%,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2025年4月,市卫健局委托省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医学会鉴定专家组经详细审查后作出如下认定:
1.首诊误诊:患者首诊时,医方根据呼吸困难症状仅诊断为换气过度综合征,未询问严重胸背部疼痛史,未按照胸痛中心诊疗流程,对患者可能出现的致命性疾病(如急性冠脉综合征、主动脉夹层等)进行动态观察及风险排查,包括行主动脉夹层CTA、心脏彩超等检查,以及动态复查心电图、肌钙蛋白、心肌酶等。
2.病情预判不足:患者收入心内科后,医方虽诊断正确,但对其病情预判不足,未及时进行相关检查以排查致命性疾病,也未严格执行一级护理巡视制度。
3.病历书写不规范:医方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的问题。
4.死因分析:由于未进行尸检,无法从病理解剖上明确其直接死亡原因。根据患者的症状(剧烈胸背痛)及相关检查结果等,考虑患者死亡原因与心脏疾病相关,不排除急性冠脉综合征、恶性心律失常、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等可能性。
5.因果关系认定: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病情未能得到重视和明确,未能得到及时、规范的处理,延误了病情的救治,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6.鉴定结论: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家属认为,患者的死亡并非过失所致,而是医护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结果,希望追究涉事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指控其涉嫌医疗事故罪。根据再次鉴定结论,家属向市公安局报警,警方立案侦查。
医方工作人员表示,医方曾联系家属协调赔偿事宜,但对方未同意,坚持要先追责。
从“医闹”到“刑追”:患方维权回归法治轨道
曾几何时,医疗纠纷的典型场景是:患方围堵医院、拉横幅、设灵堂,医务人员避之不及,正常诊疗秩序受到严重干扰。
随着《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等政策的出台,以及公安机关对“医闹”行为的严厉打击,患方维权逐渐回归法治轨道。与此同时,医疗责任保险(医责险)的普及也使得医疗机构在面对纠纷时更愿意配合调解与赔偿。
然而,法定解决途径并非一帆风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调委)的调解数额通常偏低,难以满足患方的预期;而民事诉讼程序周期长、成本高,鉴定、举证、质证环节复杂,判决结果亦存在不确定性。
在此背景下,一种更具威慑力的维权策略悄然兴起——“刑事追责+民事赔偿”双轨并行。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罪名设立于1997年刑法修订之际,初衷在于通过刑事规制督促医务人员恪尽职守,却被不少法律界人士解读为“保护性条款”——即以明确的入罪标准避免医务人员被泛刑事化追责。
但在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罪正逐渐成为患方施压的利器。一旦医务人员被刑事立案,其面临的不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风险,更是执业生涯的终结。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执业证书。而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漫长过程,足以让当事人的生活、工作、家庭全部陷入“深渊”:执业活动暂停、配合调查耗时、媒体关注蜂拥、社会舆论压力如影随形。
“民事”转“刑事”:从证据不足到精准立案
近年来,患方在医疗纠纷早期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常因“证据不足”被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但这并未阻断刑事追责的路径,反而催生了更为成熟的操作链条:
第一步: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方通过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或先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鉴定,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将对医疗行为是否构成事故、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作出判定。
第二步:获取“医疗事故”定性。一旦鉴定为医疗事故,特别是造成患者死亡(一级甲等)或重度伤残,且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时,便具备了医疗事故罪的核心客观要件。
第三步:刑事立案。患方持医疗事故鉴定意见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此时“证据不足”的障碍已大幅消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值得注意的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标准包括:擅离职守;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医疗救治;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等。
但在司法实践中,“严重不负责任”与“医疗技术水平不高”之间的界限仍存在模糊地带。
案件后续:刑事压力下的“高额赔偿”困局
一旦医务人员涉嫌医疗事故罪被立案侦查,博弈格局将发生根本性逆转。
医疗机构的妥协:为避免刑事案件对医院声誉造成毁灭性打击,医方往往愿意主动提高赔偿额度,以换取患方谅解并撤案。此时的赔偿金额通常远高于医调委的调解数额,甚至超出正常民事判决的预期。
医务人员的“人道主义”补偿:面对可能终结职业生涯的刑事风险,涉事医务人员个人也常愿意额外支付“人道主义补偿”,以获取“谅解”,从而撤销刑事案件。
“一事再追”的困境:更令人忧虑的是,部分患方在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后,仍手持鉴定意见和法院认定的过错事实,继续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医务人员刑事责任,且成功立案。
在公众的普遍认知中,刑事责任似乎只与深重的“恶”相关联——那种蓄意、残忍、突破人性底线的行为。
而医务人员的履职行为,即便存在瑕疵,也不过是“过失”与“失误”,怎么可能触及刑事追诉的门槛?然而,正是这种认知偏差,遮蔽了医疗执业环境正在发生的深刻异变。
曾几何时,业内形容医生的处境是“一脚在医院,一脚在法院”——意指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如影随形。而今,这一隐喻正悄然演变为更为残酷的图景:“一脚在医院,一脚在监狱”,医疗事故罪不再是尘封在刑法条文中的遥远概念,而成为悬于每位临床医生头顶的实然风险。
一个外科医生,为何要接诊呼吸困难、心脏不适的患者?为何就诊科室是急诊科,而非急诊外科?
一个低年资住院医师,为何能够在急诊流水独立接诊?主观臆断导致误诊,是违反流程还是经验不足?
一个低年资外科医生是否应独自出现在急诊科接诊有心脏症状的内科患者?当悲剧发生,仅追究医生个人责任是否远远不够?
医疗事故罪的枪口如果只对准最末端的那名医生,而放过背后纵容违规排班的决策者、默许资质错配的行政者、忽视系统安全的机构者。那么,“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本身就构成了另一种严重不负责任。
北京觅理律师事务所 梁雨律师、冯炳扬律师。
梁雨律师团队专注于民商事法律诉讼、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业务领域涵盖股权投资、医疗纠纷、知识产权等,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客户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
冯炳扬律师团队,深耕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人身损害类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庭审实战与谈判经验,用最务实的策略解决赔偿难题,坚持“专业、高效、负责”的理念,尽心尽责为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最大化。
本文事件来自于:大河报
责编|Zelda
封面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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