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院里程碑式裁决打通“化仿生”路径

*题图仅作示意用。
4月23日,欧盟法院(CJEU)作出里程碑式裁决,以生物制品为对照药品的化学合成多肽药物可以通过简化的仿制药途径获得批准(“化仿生”)。这一裁决打破了欧盟多肽药物监管的模糊局面,可能重塑介于小分子和生物药之间的多肽药物欧洲市场格局。
法院明确,2001/83/EC指令第10条并不阻止参照生物药品的合成产品获批上市,只要申请人能够满足仿制药的三个标准,即:活性物质的定性定量组成相同、剂型相同、且通过适当的生物利用度研究证明生物等效性。法院还裁定定性定量组成相同"不要求完全分子匹配"(does not require an exact molecular match)。只有当对照药品和申请产品的活性物质"在安全或有效性方面性质差异显著"时,申请人才需要提交额外信息。
这一裁决源于法国药品监管机构ANSM授予Biogaran的Tériparatide Biogaran上市许可的争议。该产品是使用固相多肽合成的骨质疏松症治疗药物特立帕肽的仿制版本,而礼来公司(Eli Lily)的对照药品Forsteo是使用重组DNA技术在非致病性大肠杆菌菌株生产的。
值得注意的是,状告Biogaran的不是礼来,而是另外两家生物类似药生产商Eurogenerics和Theramex。其已上市生物类似药是生物来源,认为化学合成的产品不应被允许使用仿制路径。法院指出,Eurogenerics和Theramex不持有参比制品Forsteo的上市许可,因此不能引用法规授予对照药品持有人的数据保护。
欧盟法院的判决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原本需要通过生物类似药路径(通常需要提供额外非临床和临床数据)的多肽药物,如果能够证明与对照药品在活性物质组成、药剂形式和生物等效性方面满足标准,就可以通过简化仿制路径上市,大幅降低研发成本和时间。
放眼中美,“化仿生”的路径其实已经打通。我国药监在2026年3月16日更新的《CDE受理共性问题》中澄清,以生物发酵来源的多肽类制剂为对照药品研发、全化学合成法制备的多肽类制剂,可按化学药品路径申报。如境内外均无全化学合成法制备的同品种上市的,申请人可参照化学药品2.2类申报;如境内外已有全化学合成法制备的同品种上市的,境外已上市的仿制药参照化学药品5.2类申报,境内申请人生产的药品参照化学药品3类或4类申报。但CDE特别强调,“由于涉及的情形较复杂,此类产品可能要求开展必要的非临床和临床研究,为降低研发风险,申请人应当与药审中心就其对照药品选择及药学、非临床、临床专业其他技术问题沟通一致后再开展研发申报。”
美国FDA于2021年5月发布《参照rDNA来源的高纯度合成肽药品ANDA行业指南》,明确允许特定高纯度合成肽参照重组DNA来源的肽药品按简化新药申请(ANDA)路径申报,涉及胰高血糖素、利拉鲁肽、nesiritide、特立帕肽和替度格鲁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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