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杂谈】对数据、试验数据和临床试验数据的理解和疑问
读“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有感
这周五,国家药监局发布了“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逐条对照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的注册分类,明确、全面、细化了保护实施细则,为国内外创新药及仿制药在我国的蓬勃发展,提供了更透明和可有预见性的政策保障。但初读“实施办法”及网上部分解读文章后,对试验数据这个基本和重要概念,甚至对数据这个更基本的概念,还有些认知上的模糊。
试验和实验两词,在我国药监领域,传统上是有明确不同含义的。试验通常是指人体临床试验。实验是指其它在实验室或自然场地开展的动物或其它实验。再有,安全性和有效性通常是指人体临床上的表现。因而说起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通常可以理解为临床数据。
“试验数据”一词,在“实施办法”中出现过11次,其中3次是以“临床试验数据”出现的,分别出现在说明对创新药、改良型药品和首仿药的试验数据保护的条文中,旨在澄清什么是试验数据。例如:在关于创新药的第五条中,有这样两句话:“本条款中药品的数据保护范围包括药品上市许可申报资料中用于证明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全部试验数据。…新增适应症数据保护范围为支持其上市的临床试验数据。” 第一句中只用了试验数据,而不是临床实验数据。难道是因为质量可控性这个词?因为很少见到在临床试验阶段有意开展药学变更来从安全性和有效性上来验证质量可控性的。若如此,就意味着“实施办法”扩充了对试验这个词的理解,包含非临床的内容了?若不是,为何要在此省去临床二字,但在第二句话中却没有省去临床二字?
再例如,在关于改良型药品和首仿药的第六条和第八条中,分别有这样的话:“本条款中药品的数据保护范围包括证明其与已知活性成分药品(已上市生物制品)相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新的临床试验数据,但不包括生物利用度、生物等效性以及疫苗的免疫原性数据,和本条款中药品的数据保护范围包括支持批准的、必要的临床试验数据,但不包括生物利用度、生物等效性以及疫苗的免疫原性数据。” 通过血液流通给药的仿制药,通常可基于药代动力学来证明与原研药等效。但对于局部给药的仿制药,药代动力学恐不适用,有时会借助药效学来证明与原研药等效。上述对临床试验数据的说明,是否认为药效学数据属于临床试验数据?
“实施办法”对数据一词未给出说明。顾名思义,数据是数或文字(可以是电子记录形式),不包括公式,即不包括试验设计。也许是觉得数据一词的用法是如此广泛,不必多此一举。但细想一下,出台试验数据的初衷是保护花钱开展创新药临床试验企业的利益,但临床试验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最终获得的试验数据,还包括这些数据所基于的临床试验设计,包括临床终点、受试人群和对照的选择、统计模型,等等。离开试验设计,试验数据就失去意义了。
也许有人会说,FDA的临床数据数据保护政策,也没有明确说保护临床试验设计。但FDA没做的事,国家药监局就不该做吗?近期国家局的AI应用清单和贝叶斯指南,不都发在了FDA的前面吗?
若是只保护临床试验数据,不保护临床试验设计,那其它企业就可用相同或类似的临床试验设计来做临床试验,用所得数据注册药品上市,绕开临床数据保护。要知道,先行先试做临床者,为摸索试验设计要花大价钱。后来者,成本会低不少。
从前,我国药业以仿制为主,自然在政策上宽松后来者。今后,我国药业的原始创新越来越多,政策上也许会多照顾先行先试的了,也许会在未来对数据二字做出更与时俱进的解释。
美国仿制药立法已42年,对创新的保护、及对仿创的平衡一直是政府产业政策和公众健康政策磨合的焦点。至今官司不断,法律修订不停。“实施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药监政策在改革创新道路上又跨出了一步。期望不断进步,继续对药业起到引领和护航的作用。
识林®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识林网址:www.shilinx.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