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又有哪些新规将影响药店?

01中药饮片目录有变
从6月1日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中药饮片目录(2025年)〉的通知》(川医保规〔2026〕2号)开始实施。
该目录由国家准入和省级准入两部分组成,目录内品种参照甲类药品管理。国家准入部分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收载的中药饮片执行,省级准入部分共收载省级增补品种455个。
新规设置了6个月报销过渡期:原已纳入各统筹地区基金支付范围但未进入《中药饮片目录》的品种,在过渡期内可继续报销,过渡期结束后将停止医保基金支付。
02批零一体化经营新规实施
安徽省药监局发布的《关于开展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工作的通告》(〔2025〕第34号)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该通告要求,批零一体企业须具备符合现代物流要求的自营仓库,其零售连锁门店需落实“七统一”管理要求;批零一体经营企业可以整合人员、仓库、计算机系统等资源开展经营活动,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实现降本增效。
新规设定了差异化申请流程:对新开办企业可以同时申请两项许可并实施合并检查,对已有批发或零售连锁资质的企业则按对应程序申请相应许可。
03委托储存企业需符合资质
根据海南省药监局印发的《关于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促进流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要求,2026年6月后换证的药品批发企业须达到现代物流及自营仓库标准;自2026年6月1日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经营企业委托储存药品的,须委托符合现代物流要求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并实现计算机系统数据对接。
因此,从6月开始,药店应重新审核供货商的资质资料,重点核查其仓储物流的合规性,以确保所采购的药品全程符合质量管理要求。
04未附追溯码药品不能售卖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监局、卫健委、医保局联合印发的《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药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新药监药〔2026〕21号)的要求,自治区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要稳妥做好历史库存未赋追溯码药品的清理并实行专区存放、专账登记、专项核验等管理,对历史库存未赋码药品,需协调供货单位完成药品追溯码补录,逾期未补录的需联系供货商退回。
该通知规定,清理工作应于2026年5月底前完成,自6月1日起,不得购进未赋码及赋码未激活的药品,其他未赋码的药品不得进入药品经营使用环节。
05药店客户信息注意保密
国家市场监管理总局发布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属于上述经营信息。其中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
对于药店来说,日常经营中的客户名单、采购计划、销售策略、运营数据等资料,都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前提是已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06人工耳蜗纳入医保支付
陕西省医保局、卫健委、残联联合印发的《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规定,从6月1日起,把人工耳蜗纳入全省医保支付范围。
该通知明确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按乙类管理,先行自付比例30%。同时,省残疾人联合会还将对18周岁(含)以下患者经医保基金报销后的剩余部分,予以适当的资金补助。陕西的门诊统筹定点药店可配备相关产品,同时提前完成医保系统对接、规范医保服务流程,前提是必须先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作者:木子
来源:米内零售观察
编辑:赵文锐
审核:刘博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