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采十二批,已在来的路上
发布时间:2026-06-07来源:药事纵横
一、品种遴选:变化不大
二、申报企业及产品要求:基本延续
三、医药机构采购需求量:延续上一批按厂牌报量的大方向。
四、中选规则
(一)最高有效申报价:Min(非集采挂网加权平均价5折,省集采最高中选价),必要时综合参考国际价格、互联网药店价格等调整。这一条可能是给部分价差大的产品找台阶的,不把路全部封死。
(二)竞价入围:6进3,7进4,8进5,9进6,10进6,11进7,12进8,13进8,14进9,15进9,16进10”类推,上限10家。
(三)价格离散度纠偏。
每个品种设置锚点,用于纠偏中选价离散程度,入围企业最高中选价不超锚点1.8倍。锚点值为Max(最低报价,入围均价向下浮动1个标准差),避免异常低价干扰正常报价。十一批意见稿就提到标准差的问题,后来正式稿彻底删掉,不知道为何十二批又重提,或许是一种执念吧。 报价低于“入围均价向下浮动2个标准差”的,除不作为纠偏“锚点”外,带量比例降为0,该企业不占入围名额。这句话理解起来有点费解,啥叫除不作为纠偏锚点外,大概意思是排除再最低报价之外吧,不过整体意思get到了就是报价太低不给量(只有中选身份),让你必须理性!!! 口固<0.1元、小容量<1元、大容量<2元的(同品种采购量最大规格),入围不受锚点1.8倍限制。 出现1进1、2进2等额入围情况时,报价降幅应达到其他品种平均降幅50%,才能中选。这种情况估计仅极少数产品适用,绝大多数企业被2年生产经验等条件卡在大门外那种。如因报价不符而流标,该品种后续风险处置。
(四)多重复活机制:让企业理性报价,不过度内卷。
(五)特殊补充规则—新增
五、分量规则:原则上按报量的60%-80%确定带量比例,其中对部分品种适当降低带量比例。
(一)各品种分两步确定协议采购量。
STEP1:按比例获得带量。
1.入围直接中选和入围复活:直接成为报该厂牌量机构的供应企业,按规定比例获量。
2.未入围复活(可带量):以最终报价梯度带量。
选锚点值1.8倍的,最多3折带量;选锚点值1.4倍的,最多5折带量;选择锚点值的,最多8折带量。
3.未入围复活(不带量)”规则复活的,报价低于“入围均价向下浮动2个标准差”的,带量比例为0。
STEP2:分配剩余量:由医药机构在带量中选的企业中自行分配。
(二)中选企业带量封顶。
1.任一中选企业(直接中+复活中)总获量超该品种总报量50%时,将各机构采购量等比压缩至50%以内。压缩掉的量不计入最终协议量,由医院采购时自主选择。
2.生依法实行管制的特殊药品,中选企业获量不超过年度生产计划90%。
六、相关配套政策
(一)加强质量保障。中选药品应供应临床常用包装,且不得降级变更包装形式或材质,发现中选药品供应包装形式或材质降级的(不含相同包装形式或材质下包装数量的变化),取消中选资格。
(二)强化供应履约。
(三)防范围标串标。对发现围标串标的企业,按标书有关条款列入“违规名单”,同时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顶格处置。“首告从宽”。采购方如需要核查中选产品出厂发票的,中选企业应配合。
(四)价格信息保护与风险提示。集采报价是企业基于特定市场销量作出的承诺,中选结果公布时不公开中选价格,各地挂网时也不集中公示中选产品价格。
(五)优化报量和采购执行。周期内,未中选或新获批企业接受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可不作为非中选产品统计。中选产品(含不带量中选、视同中选的药品),协议期内不作红黄标管理,前期执行的也撤销。
(六)优化考核要求。基层机构报量较少的,相应报量不考核到具体厂牌。实行按中选价确定支付标准的品种,医疗机构用量超出协议量的部分,允许自主采购非中选药品,避免临床使用“—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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