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批国采开始:纳入65个品种,12个被拒


纳入第十二批集采的品种如下:


据赛柏蓝,加注“★”的品种被主张存在专利争议,如企业在申报截止(2026年7月13日16:00)前不能提交知识产权承诺书、不能作出“无侵权承诺”(含已挂网但放弃申报的企业),相关产品已在省级医药采购平台挂网的,将予以撤网;尚未挂网以及撤网的,协议期内不再受理挂网申请,协议期内专利失效的除外。
前期预填报但不纳入第 12 批集采的品种:

12个前期预填报但不纳入第12批集采的品种,如利丙双卡因软膏剂(未开放过评通道、尚不具备公平竞争条件)、氟替卡松吸入剂(采纳专家论证意见按临床使用差异分组,未达到竞争格局条件)等,其余品种的不纳入原因还有辅助生殖领域的关键用药,采纳部门和专家论证意见,以及国家短缺药品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采纳部门意见。
参与条件部分,除常规的条件之外,12批集采明确属于采购品种范围,在2026年6月23日(含)前获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的批文才能参与本轮集采。
第十二批国采在保质量部分延续第十一批国采要求外,还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境外生产的仿制药,必须提供中国药监实施GMP检查出具的证明/检查报告等,以加强质量保障并体现监管的公平性。
此外,企业需要上传的资料还包括药品外包装图片等。据赛柏蓝,本轮集采将不允许企业中选之后进行包装降级。

完整有关事项:
二、申报资格与要求
2.1 企业申报资格
2.1.1 国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境内责任人均可参加。本公告所称的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责任人管理规定,是指境外持有人指定的在中国境内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境内企业法人。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确定境内责任人的,可由其指定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境内代理人,代表其参加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
2.1.2 申报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并承担相应责任。
2.1.3 申报企业及其受委托生产企业未被联合采购办公室列入当前「违规名单」。若申报企业的申报药品通过药品注册批件转让获得,则批件转让行为发生时(含多次转让),相关批件转出企业须不在当前「违规名单」。
2.1.4 在 2026 年 6 月 23 日(含)前,已向药监部门申请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但尚未完成变更的,由当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参与申报,会同受让企业同时提交书面承诺,转让企业和受让企业均须满足「企业申报资格」和「药品申报资格」所列的各项条件。
2.2 药品申报资格
2.2.1 属于采购品种范围,在 2026 年 6 月 23 日(含)前获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仿制药参比制剂(具备相应批件或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化学药品目录集》中查询到相应结果,下同);
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 年第 51 号〕或《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 年第 44 号〕,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批准,并证明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的仿制药品;
境外生产的参比制剂转移至境内生产并按药监部门相关规定完成注册研究且获批上市,注册批件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文件能体现与原参比制剂延续关系的药品。
2.2.2 满足条件 2.2.1 的申报药品,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申报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受委托生产企业有同类型制剂生产经验,需提供同类型制剂 5 年以内的上市放行记录或国内销售证明(提供 2021 年 6 月至 2026 年 6 月任意 2 个时间点的相关材料,且材料时间跨度在 24 个月以上)。
申报药品已通过上市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符合性检查,需提供药监部门发放或公布的 GMP 符合性检查相关证明材料;进口药品可提供境外药监部门 GMP 符合性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境外生产的仿制药应提供通过中国药监部门开展 GMP 检查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报告等。
若申报药品 GMP 符合性检查相关证明材料不在有效期内,同时提供同类型制剂的最近一次 GMP 符合性检查结果。若 GMP 符合性检查相关证明材料未载明具体药品名称,须同时承诺申报药品在已通过 GMP 符合性检查的生产线上生产,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如申报药品获批后批生产记录、情况说明等)。
申报药品的生产线 2 年内(2024 年 6 月至 2026 年 6 月)无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的情形。申报药品在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活动 2 年内无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生产质量检验不合格情况(其中涉及的仿制药是指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上市后出现上述情况的)。
申报企业须出具知识产权承诺书。附件 1 加注「★」的品种被主张存在专利争议,如企业在申报截止前不能提交知识产权承诺书、不能作出「无侵权承诺」(含已挂网但放弃申报的企业),相关产品已在省级医药采购平台挂网的,将予以撤网;尚未挂网以及撤网的,协议期内不再受理挂网申请,协议期内专利失效的除外。
申报药品应及时申报获取国家医保编码(23 位药品代码),须符合国家药监部门和国家医保部门关于药品追溯码的政策文件要求。
三、申报时间及方式
3.1 药品信息填报
药品信息填报是医疗机构报量的前置环节,完成药品信息填报并审核通过的药品,将作为后续医疗机构按厂牌填报需求量的选择范围。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核通过的药品厂牌,将不纳入医疗机构填报需求量的选择范围。
填报时间:2026 年 6 月 23 日 9:00—2026 年 6 月 26 日 16:00。
修改或补充材料时间:2026 年 6 月 23 日 9:00—2026 年 6 月 26 日 18:00。
已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至 5 月 21 日期间完成药品信息预填报并审核通过的品种无需重复填报,如预填报信息经审核后需修改或补充材料的,须在截止时间前再次提交。
3.2 集采投标报名
集采投标报名是企业在完成「3.1 药品信息填报」的基础上,确认是否参与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环节。其中,药品信息预填报已审核通过的企业,可直接进入报名环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并审核通过的药品,方可参与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投标,否则视为放弃参与投标。
报名时间:2026 年 6 月 23 日 9:00—2026 年 7 月 13 日 16:00。
修改或补充材料时间:2026 年 6 月 23 日 9:00—2026 年 7 月 14 日 16:00。
报名时需提交药品产能等信息,具体以平台的资料要求为准。
3.3 申报方式
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网址:fuwu.nhsa.gov.cn)面向相关企业开放药品信息填报和集采投标报名的通道。企业登陆平台后,选择「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服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填报」—「企业登录」进行填报。申报材料应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并加盖企业公章,具体以平台的资料要求为准。
平台新用户需在登录页面点击「注册」,并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完成平台账号注册,用户账号长期有效无需重复注册;已有用户账号,需要重新提交或修改与本次集采相关的资质文件。
3.4 需上传的材料
药品信息填报和集采投标报名材料应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并加盖企业公章,通过平台上传。具体如下:
3.4.1 药品注册批件、参比制剂或过评证明材料等;
3.4.2 药品说明书、外包装图片等;
3.4.3 产能声明函;
3.4.4 知识产权承诺书;
3.4.5 GMP 符合性检查相关证明材料、承诺书等
3.4.6 同类型制剂 5 年以内的上市放行记录或国内销售证明;
3.4.7 药品注册批件变更的企业承诺函(若有);
3.4.8 其他相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
4.1 未纳入医疗机构填报需求量的药品厂牌,若满足申报资格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集采投标报名并审核通过,仍可参与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投标。
4.2 被主张存在专利争议的品种,企业自行对产品的知识产权状态负责,在申报截止前不能提交知识产权承诺书、不能作出「无侵权承诺」的(含已挂网但放弃申报的企业),相关产品在各省平台挂网将受到限制,请务必高度重视。
4.3 请各企业高度重视,及时填报符合条件的品种信息,避免漏报、错报影响后续参与集中带量采购和各省平台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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