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前员工被罚了
在医药行业,一款新药的诞生往往伴随着数以亿计的资金投入和漫长的研发周期。
那些藏在实验室里的配方、工艺参数,不仅是企业的心血,更是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护城河”。
然而,总有一些人在离职后,试图将老东家的核心机密当作自己另起炉灶的“嫁妆”。
黄某曾是深圳某医药企业的员工。在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负责的某医疗产品项目资料私自拷贝到了个人电脑中。
离职后,为了寻求新的合作机会,黄某不仅在朋友圈发布了寻求合作开发医疗产品的信息,还在与上海某公司面谈时,直接展示了这些项目资料。
虽然双方最终没有达成合作,黄某也没有从中获取违法所得,但纸终究包不住火。经专业鉴定,黄某展示的项目资料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由于原公司已建立保密制度、签订了保密协议,且该技术投入了开发成本并用于生产,具备极高的商业价值,黄某的行为被定性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鉴于其无违法所得且认错态度良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黄某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这起案件虽然罚款金额不大,但其释放的法律信号却极其强烈。很多员工误以为“离职了,劳动合同解除了,保密协议也就作废了”。
这是极其危险的错觉!法律明确规定,保密义务分为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和默示推定义务。只要你在原单位接触了核心机密,即便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基于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你依然负有保密义务。
本案中,黄某虽然未成功促成合作,也没有实际获利,但其私自将资料拷贝至个人电脑并对外展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及“违法披露”。
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以实际损害后果的发生为要件。只要储存、披露行为本身发生,侵权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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