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荟园 | 溶瘤病毒的监管归类:CDE画了一条线
Author's Note
作者说
2026年7月3日,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CDE)网站发布《基因治疗药品范围和归类技术指导原则(2026年版)》,旨在规范基因治疗药品的范围与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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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E《基因治疗药品范围和归类技术指导原则(2026年版)》对溶瘤病毒的归类,在第四节(一)物质基础及活性成分部分有一段专门表述:
对于携带外源目的基因发挥溶瘤作用的溶瘤病毒或溶瘤菌药品……归属于GTMPs中的微生物载体类基因治疗药品。
这是一个单项规则。它规定了什么算,没有规定什么不算。溶瘤病毒种类繁多,不同病毒平台的改造程度和方式差异巨大,这条规则覆盖了其中一部分。
但如果跳出“病毒有没有插入外源基因”这个实验室操作层面的讨论,从产品进入人体后的实际作用机制来看,这个分类问题可能会豁然开朗。
01
指导原则到底说了什么
先厘清文件中的事实。
基因治疗药品的定义要点是:借助核酸(含DNA、RNA),和/或通过病毒、非病毒载体在人体内导入外源基因序列,特异性改变人体的基因序列或调控基因表达,通过替代、补偿、阻断、修正、沉默特定基因等发挥生物学活性,实现预期用途。
定义的关键在于“导入外源基因序列”,没有要求“改变基因组“”或“进入细胞核”。
排除项:预防用疫苗、化学合成寡核苷酸药物。
溶瘤病毒专门条款明确:携带外源目的基因的溶瘤病毒/溶瘤菌药品,归属于GTMPs中的微生物载体类。
此外,文件在作用机制部分提到:“重组或经基因工程改造的溶瘤病毒或溶瘤菌类药品,能够选择性地感染肿瘤细胞和/或在肿瘤细胞内复制从而裂解肿瘤细胞,也可同时通过表达外源基因,协同刺激或增强机体的抗肿瘤免疫反应。”
值得注意的是,这段话出现在作用机制而非归类部分,用词更宽——“重组或经基因工程改造的”可以覆盖仅做基因删除而不携带外源基因的产品。这暗示CDE并非没有意识到更广泛的溶瘤病毒产品形态,只是选择在归类条款中审慎地画了一条明确的线,把“携带外源目的基因的”先纳入,其余情形留待后续。
02
从临床视角看:
溶瘤病毒进入人体后
发生了什么
与其在“病毒有没有插入外源基因”这个实验室操作层面反复推敲,不如回到临床实际:当溶瘤病毒产品进入人体后,所导入的骨架和基因序列对人体而言意味着什么?它们是如何发挥治疗作用的?
工程化改造的溶瘤病毒骨架:一个集精准制导、局部扩增、免疫激活于一体的多重抗肿瘤系统
溶瘤病毒是一类能够选择性感染并杀伤肿瘤细胞、同时对正常细胞影响较小的病毒。经过工程化改造后,其病毒骨架被优化以增强肿瘤靶向性、安全性和治疗效果,改造方向包括肿瘤选择性、免疫激活、安全性增强和递送优化等。
改造后的溶瘤病毒骨架进入人体后的作用机制可分为三步:
第一步:精准识别与安全复制。 病毒骨架进入人体后,循着肿瘤细胞的特定信号(如表面受体)精准感染。最关键的安全防线在于:经过改造的病毒骨架,其复制能力被严格限制在肿瘤细胞内。核心机制上,工程化改造通常敲除了病毒在正常细胞中复制所必需的基因,并可能用肿瘤特异性启动子(如端粒酶启动子)来驱动病毒关键基因表达,使其只在肿瘤细胞中才能启动复制。
第二步:直接裂解与“细胞工厂”模式。 一旦在肿瘤细胞内成功复制,大量子代病毒会撑破细胞,实现直接溶瘤。同时,这个病毒骨架本身也成了一个高效的药物工厂——病毒本身能激活CD8+ T细胞和NK细胞,将免疫抑制的“冷”肿瘤转变为免疫激活的“热”肿瘤,重塑微环境。
第三步:激活全身性抗肿瘤免疫。 病毒骨架引发的免疫原性细胞死亡(ICD)是关键。肿瘤细胞裂解后释放的肿瘤特异性抗原和危险信号会像“警报”一样激活全身免疫系统,产生持久的抗肿瘤免疫记忆。
肿瘤微环境存在物理屏障和免疫抑制,但病毒骨架能突破这些屏障。例如,HSV-1骨架通过其ICP0蛋白降解宿主细胞的METTL14蛋白,抑制干扰素刺激基因的表达,对抗宿主的抗病毒反应,为自身复制创造机会。
溶瘤病毒携带的外源基因:充当持续释放治疗性蛋白的“分子工厂”
溶瘤病毒不仅通过自身骨架裂解肿瘤,更通过携带的外源基因持续释放治疗性蛋白。这些序列在遗传学上明确属于外源基因,但其非整合的特性和精准的靶向设计,使其在安全性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目前溶瘤病毒携带的外源基因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免疫因子表达。 这是临床应用最广泛的策略。以已上市的T-VEC为例,其携带的GM-CSF基因在感染肿瘤细胞后大量表达,招募树突状细胞等抗原递呈细胞,显著增强机体对肿瘤抗原的识别和抗肿瘤免疫应答。
(二)免疫检查点分子表达。 部分新型溶瘤病毒被设计携带抗PD-1或抗PD-L1的单链抗体基因。这些基因在肿瘤局部表达后,能原位阻断免疫抑制信号,释放被压制的T细胞杀伤力,实现局部给药与全身疗效的结合。
(三)代谢酶与前药转化。 某些工程化病毒携带特定的代谢酶基因。当患者服用无毒性的前体药物时,肿瘤局部的这些外源酶能将前体药物转化为高毒性的化疗药物,实现肿瘤的局部精准打击。
(四)自杀基因诱导凋亡。 某些基因的表达产物能将无毒性物质转化为细胞毒性核苷酸类似物,不仅直接诱导感染细胞凋亡,还能通过旁观者效应杀伤邻近的肿瘤细胞。
03
一条逻辑线
打通分类困惑
基于以上临床机制分析,可以回到监管归类的核心问题。
核心论点:溶瘤病毒产品的每一个基因——无论是保留的病毒骨架基因还是人工插入的治疗基因——对人体而言都属于“外源基因序列”。这是该产品被纳入基因治疗监管框架的根本原因。
为什么这么说?
定义中要求的“导入外源基因序列”,核心在于“外源”二字——指的是对人体而言的外源,而非仅仅对病毒而言的外源。溶瘤病毒感染人体细胞时,病毒自身的基因组连同携带的治疗基因一并被导入人体细胞。从人体视角看,不论是病毒骨架的复制相关基因、结构蛋白基因,还是人工插入的细胞因子基因、抗体基因,全部都是人体基因组中没有的外源序列。
而且,即使部分外源基因来源于人类自身(如GM-CSF基因),经过基因工程改造后,其启动子、增强子或密码子往往已被重排或优化。从分子层面看,它与人体内天然存在的基因组序列存在显著差异,同样属于典型的外源序列。
按此逻辑,以下各类溶瘤病毒都可以纳入基因治疗的监管框架:
• 携带外源目的基因的溶瘤病毒(T-VEC、JX-594等)——CDE已明确归类,毫无疑问。
• 基因缺失型溶瘤病毒(Oncorine/H101)——虽不携带外源治疗基因,但其删除E1B-55KD后的病毒骨架本身对人体即为外源,且通过导入外源核酸序列发挥溶瘤作用,同样符合定义。
• 仅改造自身基因的溶瘤病毒——通过点突变或基因删除提升安全性,其机制本质与上述一致。
• 天然溶瘤病毒(Reolysin、CVA21、新城疫病毒天然株)——未经任何基因操作,但病毒感染人体时同样导入了对人体而言的外源核酸序列,同样符合“借助病毒在人体内导入外源基因序列”的定义。从这个底层逻辑出发,天然溶瘤病毒同样属于基因治疗范畴。
与传统慢病毒载体不同,绝大多数溶瘤病毒(如腺病毒、疱疹病毒)在宿主细胞内以游离体(episome)形式存在,不进行基因组整合,不会插入人体染色体,因此不破坏人体原生基因结构,也不具备遗传给后代的风险。这一特性使其在基因治疗产品中拥有独特的风险-获益特征,也意味着监管框架需要针对这一特点进行细化。
04
未来政策的展望
CDE的策略逻辑清晰:先拉起一个大帐篷,把“带外源基因的溶瘤病毒”明确列入GTMPs,没说的情形留给后续更新。文件自己也说了:后续结合该领域发展情况适时更新。这是起点,不是终点。但从“人体外源性”的底层逻辑出发,这个帐篷可以更大——几乎所有的溶瘤病毒产品,无论是天然的还是工程化的、无论是携带外源基因还是仅改造自身基因,都可以在基因治疗的监管框架中找到逻辑归属。关键在于,如何在这个统一的框架下,针对溶瘤病毒的非整合、溶瘤性、免疫原性等独有特征,建立差异化的审评标准和监管要求。
所以,后续我们有可能看到:
(一)从“人体外源性”角度完善归类的底层逻辑。 当前文件的分类标尺是“是否携带外源目的基因”,这一标尺从临床视角看不够完整。建议CDE在后续修订中,将论证逻辑从“病毒是否携带外源治疗基因”调整为“产品导入人体后,其基因序列相对于人体的外源性及治疗机制”,使分类框架更具包容性和逻辑一致性。
(二)明确天然溶瘤病毒的审批通道。 天然溶瘤病毒未经任何基因改造,在现有框架下处于“不算GTMPs但也不算传统生物制品”的夹缝中。考虑到已有Reolysin、CVA21等品种进入晚期临床,建议CDE明确这类产品是否属于基因治疗范畴,并给出相应的申报路径指引。模糊状态直接影响企业的申报策略和公司估值。
(三)针对溶瘤病毒的非整合特性,建立差异化的监管要求。 溶瘤病毒以游离体形式存在、不整合基因组的特性,使其基因治疗风险特征与腺相关病毒、慢病毒载体类产品显著不同。建议在安全性评价、长期随访等方面制定针对性的指导原则,避免“一刀切”导致过度监管。
(四)建立分类沟通的快速通道。 文件末尾鼓励研发者与审评机构沟通交流,但对于管线正在推进的研发企业来说,“沟通交流”的流程和时间预期需要更明确。建议设立针对产品分类归属的专项沟通机制,缩短反馈周期,减少不确定性对研发节奏的影响。
05
给研发企业的建议
(一)主动沟通优于被动等待。 如果你的溶瘤病毒管线正好落在“带状疱疹之间”的区域——基因缺失型、仅改造自身基因型、天然溶瘤病毒——建议主动向CDE申请沟通交流,尽早明确归属,而不是等补充指南。分类归属的不确定性可能影响临床方案设计、CMC策略乃至整体开发路径。
(二)从“人体外源性”角度准备申报材料。 无论产品落在哪个谱段,申报材料中建议重点论证:产品导入人体后的基因序列相对于人体的外源性、其发挥作用的作用机制(是否通过改变基因表达发挥溶瘤/免疫协同作用),以及产品的非整合特性及其安全性获益。这种论证逻辑比仅仅聚焦“有没有插入外源基因”更能贴合监管审评的底层关切。
(三)关注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差异化要求。 溶瘤病毒的复制特性、免疫原性、脱靶表达风险和潜在的病毒脱落,要求企业建立有针对性的非临床评价策略。即使同属基因治疗范畴,溶瘤病毒与AAV、慢病毒载体产品的安全性风险谱截然不同,建议企业在早期与非临床审评团队沟通确认。
“画了一条线”的意义在于标准有了开始,当然,任何指南都需要边界和迭代空间。目前需要关注的是,处在未明确区域的产品开发者,如何在一个正在建设中的监管框架中做出正确的开发决策。这需要监管机构和产业界双向奔赴:监管及时释放信号,产业主动沟通求证。
毕竟,溶瘤病毒这个领域的下一章,不在实验室里,而在监管与产业之间的对话里。
作者简介
肖生客,知名行业自媒体主理人,生命科学产业资深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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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生客
编辑:谯英固
审核:赵燕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