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检查发现41项缺陷、企业被药监局约谈→

湖北药监局发布公告,省药监局黄石分局对辖区一家重点出口原料药企业开展行政约谈。 该企业于近期接受WHO原料药GMP现场检查,查出缺陷合计41项,覆盖生产、质控、仓储、设备、计算机系统、验证全流程。
约谈指出,企业存在批号及批记录管理漏洞、管道及周转桶交叉污染隐患、工序标识与返工管理不合规;变更、放行、质量回顾等质控体系不完善;仓储分区及供应商管控薄弱;验证体系完整性不足;实验室数据完整性存在风险;文件、硬件及自检体系配套缺失等问题,属于系统性体系失效。
黄石分局提出硬性整改要求企业 7月中旬完成全部文件终稿签批;7月底前完成硬件改造;8月中旬前完成实验室系统升级及纯化水系统改造;8月底前提交工艺验证报告; 并要求企业举一反三,覆盖两大生产基地,压实关键人员法定责任,建立出口产品专项内审长效机制。
2025年11月1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生产企业出口药品检查和出口证明管理规定》(2025年第113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文件明确了为符合WHO对国家监管体系(NRA)评估要求,同时为加入药品检查合作计划(PIC/S),《规定》明确出口药品生产合规要求和检查要求;
该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出口药品监管逻辑发生了根本性转变,此前出口药品长期游离于国内GMP监管体系之外,不少企业形成了“出口靠境外审计过关、与国内井水不犯河水的思维模式;
而新规明确要求,出口药品的生产活动必须在《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车间、生产线上严格按照药品GMP开展,出口药品相关的生产范围、生产车间、生产线应当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并接受省级监管部门监管;
在此背景下,黄石分局对这家出口原料药企业的行政约谈,正是新规实施后监管落地的典型案例,被约谈企业41项缺陷、系统性体系失效,着实让人惊讶!
缺陷一:批号及批记录管理漏洞
缺陷描述:企业存在批号编制及批记录管理方面的漏洞,批号体系缺乏唯一性和可追溯性,批记录内容不完整、发放不受控。
国内GMP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附录2《原料药》虽未专设批号管理条款,但GMP通则明确要求批号应具有唯一性,批记录应完整记录生产过程。
PIC/S GMP要求:PIC/S GMP指南PE 009-17 Part I对批记录管理有严格规定。要求每批产品应有批记录,包含从原料接收、生产、包装到最终放行的完整信息,批号应具有唯一性以确保追溯。PIC/S强调批记录应在生产操作前经批准和发放,任何偏差均应有完整记录和调查。
ICH Q7要求:进一步细化了批生产记录中每个关键步骤应包含的内容,包括所用主要设备标识、每一批次具体标识信息(含原料、中间体及返工物料的批号)、关键工艺参数控制结果、操作人员及复核人员签名、中间过程和实验室检验结果、偏差及相关评估调查等。
批号管理漏洞直接违反基础GMP“唯一批号”要求,批记录不完整违反GMP关于记录完整性的规定。这属于GMP的基础要求、也意味着企业出现了基础的体系缺失,这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其实没办法有效运行,因为基础框架都存在着bug;
缺陷二:管道及周转桶交叉污染隐患
缺陷描述:企业存在管道及周转桶的交叉污染隐患,共用设备缺乏充分的清洁验证和交叉污染风险评估。
国内GMP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附录2《原料药》第八条规定:“使用同一设备生产多种中间体或原料药品种的,应当说明设备可以共用的合理性,并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第七条要求“生产宜使用密闭设备”,使用敞口设备时应有避免污染的措施。第十条规定非专用设备更换品种生产前必须进行彻底清洁。
PIC/S GMP要求:PIC/S对共线生产的清洁验证有严格要求,强调清洁验证应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估,残留限度应基于毒理学数据。这与国内的《药品共线生产质量风险管理指南》一脉相承。
ICH Q7要求:ICH Q7第5章“工艺设备”要求设备应设计合理、尺寸适当,便于清洁和维护。第5.4条要求设备清洁程序应经过验证。对于共用设备,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并经过验证。
对于原料药而言,生产中管道及周转容器是最常见的,但是很多API企业并未重视,尤其是很多从化工转型过来的企业,在管理理念、风险意识上还是存在很大的差距,污染和交叉污染可以带来多大的灾难这个无需多数,那么多的药害事件已经用实际行动给我们上了生动的课;
缺陷三:变更、放行、质量回顾等质控体系不完善
缺陷描述:企业的变更控制、产品放行、产品质量回顾等核心质量管控体系不完善,缺乏系统性的质量管理流程。
国内GMP要求:2010版GMP第十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对变更控制、放行程序、产品质量回顾均有明确要求。变更控制要求所有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应经批准和评估;放行前应完成全部检验和审核;产品质量回顾应定期进行并评估趋势。
PIC/S GMP要求:PIC/S GMP Part I将变更控制、放行程序、产品质量回顾作为质量体系的核心要素。PIC/S强调变更控制应包括变更申请、评估、批准、实施和跟踪的全过程;
ICH Q7要求:ICH Q7第2章“质量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部门,独立于生产部门,负责放行或拒收物料和产品。第2.1条要求建立质量体系,包括变更控制、偏差管理、投诉处理等。
变更、放行、质量回顾,这剧本属于质量管理的核心几大件了,如果在以上模块都存在问题,基本可以表明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在国内这基本会被暂停生产。
结合企业在验证、供应商、数据完整性及硬件上的缺失,笔者很难想象这家企业会是一个什么状态?
任何药企都会存在问题,但是在GMP的几大基础版块都存在着很大的问题,这就不是一般药企可以做到的了,或者说对于国内监管来说,这就不是一家原料药生产企业;
这家药企被约谈,给所有出口药企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
“出口免责”时代已终结。 113号公告明确规定出口药品必须严格按照药品GMP生产,并通过GMP符合性检查。过去那种“出口靠境外审计、国内GMP形同虚设”的做法已被新规彻底终结。
监管标准与国际接轨加速。 政策解读明确提到,新规的出台是为了符合WHO对国家监管体系评估要求,同时为加入PIC/S做准备。这意味着国内GMP检查标准将加速向PIC/S GMP和ICH Q7靠拢。该企业接受的WHO检查所发现的41项缺陷,正是这种“国际标准”下的真实检验结果,说明国内外检查结果信息互通性已经启动。
关键人员的法定责任将被实质性地压实。 约谈中要求“压实关键人员法定责任”,这与113号公告及PIC/S GMP对企业关键人员的法定职责要求一致。在新规框架下,关键人员不仅要对国外市场负责,同样要对出口产品在国内的合规性承担个人法律责任。国内越来越多的关键人员被处罚、禁业的案例比比皆是,希望出口药品的企业能够重视;具体详见:
质量负责人被没收2.5月工资、冤不冤?
罚没87.3万!已离职质量负责人仍被追责!没收收入
药企质量负责人、质量经理双双被罚→
【编造记录】企业/生产负责人、无一幸免!
【编造记录】停业3个月、生产/质量负责人无一幸免!
最后,希望那些出口药品的企业可以以此为鉴,尤其是出口非法规市场的药企,完善质量体系已经迫在眉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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