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迷信A状态!原料药登记变更本质是技术转让
转自| 蒲公英Ouryao
导语
近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发布《化学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针对已通过关联审评审批(即登记状态标识为“A”)的化学原料药,首次就登记主体变更的适用范围、申报程序、审评要求与办理流程作出系统性规定。
长期以来,原料药并购、技术转让过程中登记过户缺少清晰执行细则,行业交易乱象丛生,很多从业者一味追捧关联审评“A状态”,将登记资质等同于核心资产。
新规落地之际,亟需厘清底层逻辑: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表面是备案权属更替,内核始终是整套生产技术的转让;过度迷信A状态,是束缚行业理性交易的固有思维误区。
一、A状态好比驾照:资质仅为准入凭证,工艺技术才是核心
行业开展原料药合作、并购洽谈时,大多第一时间核验产品是否拥有关联审评通过的A状态,甚至将带A登记号列为采购首选条件。不妨用通俗类比理解二者关系:A状态等同于机动车驾驶证。
驾照仅代表持有者拥有合法上路资格,无法体现驾驶实操水平——有人车技娴熟,有人勉强及格。
同理,A状态只能证明该原料药曾与某一款制剂完成关联审评,取得了关联制剂的使用许可。
这份资质可随登记主体变更顺利过户,但原料药合成路线、杂质控制、晶型粒度调控、连续稳定量产等硬核技术,才是决定产品适配制剂需求、实现商业化生产的关键。
脱离工艺空谈资质毫无价值,执着追逐A状态标签,只会陷入“重证书、轻技术”的错误认知。
二、以A/非A二元划分原料药,是文号制监管思维残留
将原料药划分为已过关联审评(A类)、未通过关联审评(非A类)两大类,这套划分模式源自早年药品批准文号管理制度,并不完全契合当前登记制的设计初衷。
关联审评遵循“原料药绑定特定制剂”一对一验证原则,不存在能够适配所有剂型、所有制剂的通用型原料药。
举制剂生产常见案例:同一种难溶性原料药供给两家片剂企业,甲厂采用湿法制粒工艺,制粒过程中晶型必然会受到破坏,原料药晶型和粒度对制剂质量基本没有影响;乙厂选用直接粉末压片工艺,晶型与粒度对压片过程中的流动相及制剂的溶出影响较大,属于关键质量属性。
更不用说口服固体、注射剂、口服溶液剂等对原料药质量要求完全不同。
三、A状态与技术先进性无必然绑定
必须纠正行业普遍误区:拥有A状态不代表工艺先进,暂未取得A状态也不等于技术落后。部分存量A状态原料药,可能停产N年,质量根本无法满足现行质量要求,量产缺乏经济性。
反观众多深耕高端特色原料药的企业,布局绿色催化、新晶型研发、连续化生产等前沿技术,产品质控指标对标国际高端制剂标准,只因尚未对接制剂企业开展关联审评,暂时未拿到A状态,但其技术实力、质量上限远优于多数存量A状态原料药。
资质标签是静态固化的,生产工艺则持续迭代升级,二者不能一概而论。
四、中外原料药备案转让逻辑存在本质差异
美国US DMF、欧洲ASMF或CEP等持有人可以转让,但他们那个转让的意思同我们不一样,他们是权利和责任转让,不一定涉及生产体系本身,他们那里可能持有人是A,生产企业是B,持有人由A转到C,转让同生产质量技术不相关,而中国原料药不允许委托生产,登记主体变更往往意味着生产场地变更,除非连同场地一起转让。
结语
允许登记主体变更并不意味着那些拥有化学原料药批准证书而没有先进技术的企业有机会将证书变成“资本”,同时又要提醒那些希望获得化学原料药批准证书的企业注意,不要将目光停留在对方是否为“A”状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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