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流行病谈判:病原体共享的两种不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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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Health Policy Watch网站7月20日消息,世界卫生组织《大流行协定》政府间工作组(IGWG)正在磋商一份关于病原体获取与惠益分享(PABS)的附件。谈判中,各方提交了两套截然不同、具备实操性的提案,详细规定危险病原体信息的共享规则,分别是非洲阵营提出的联邦式模式(Federated Model)与欧盟提出的混合式模式(Hybrid Model)。
谈判代表正在敲定病原体获取与惠益分享体系的细则,这也是《世界卫生组织大流行协定》最后一项待解决的核心内容。
病原体获取与惠益分享体系作为协定附件,将规定公共卫生紧急事件期间危险病原体如何共享(获取机制),以及制药企业利用相关信息研发医疗产品后,如何分配相关收益(惠益分享)。
联邦式模式提出,病原体实物样本与基因序列数据永久留存于所属主权国家境内。各国、药企等所有使用者仅需在中央目录完成一次注册,获得统一身份凭证。中央目录会将调取请求转送至对应存放节点——可以是主权国家节点,也可以是区域节点。若节点增设专属使用条款,使用者必须同意条款后方可获取数据结果。
药企如需调取信息,必须先与对应国家/区域节点签署数据获取协议(DAA),同时与世界卫生组织签订惠益分享合约。合约要求药企将研发成品的10%无偿捐赠、10%以成本价对外供应。
整套病原体获取与惠益分享体系规则,由《大流行协定》缔约方大会制定,而非世界卫生组织或单一国家单独决定。
该提案写道:“联邦式访问是唯一可行路径。数据保存在主权节点本地,分析运算也在本地完成,仅运算结果对外流出。我们对基因序列数据、病原体实物拥有主权,不会移交保管权;仅开放数据调取权限,而非出让资源本身。”
欧盟等方批评集中式体系可能拖慢病原体信息调取速度。但非洲提案回应称,欧洲基因组数据基础设施项目已在22个国家落地同类架构,根据数据集大小,查询响应时间仅需5至30分钟。
相比之下,欧盟提出的混合式模式,起始前提是病原体获取与惠益分享体系具备非排他属性。这承认现实中各方会通过多种平台共享病原体信息。然而,该提案设想所有病原体实物样本必须通过世界卫生组织协调实验室网络(WCLN)流转。
混合式模式还设想贯穿始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但根据不同的用户类别,以及是否存在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或大流行病,有不同的要求。
全球公共卫生公约小组项目经理亚历山德拉·芬奇(Alexandra Finch)表示:“混合式模式最贴合行业现实,还能吸纳更广泛的收益分配主体。”她同时补充,配套约束机制必不可少,包括可强制执行的惠益分享义务、用于追踪数据流向的永久唯一识别码(UPI)。
第三世界网络(TWN)发展与知识产权项目协调员桑吉塔·沙希坎特(Sangeeta Shashikant)指出,混合式模式存在缺陷,违背《大流行协定》第12条赋予的授权。
她表示:“该方案允许在不附加任何惠益分享条款的前提下流转病原体实物样本,也允许将序列数据接入匿名开放数据库。这直接违反第12条核心标准,无法实现对等权利与法律确定性,也不能落实协定约定的收益分配机制。虽然混合模式的支持者不想增加条件,但他们想要确保削弱发展中国家在提供获取时所期望看到的条款和条件。”
沙希坎特表示,联邦式模式“试图解决能力差距,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序列共享基础设施方面。它要求用户注册和用户接受利益共享条件,以落实第12条的要求”。
世界卫生组织在一份声明中表示,随着谈判已进入第五个年头,“完成附件是使各国能够考虑签署和批准世界卫生组织《大流行病协议》的关键一步,从而加强全球卫生安全以及大流行病预防、准备和应对,为子孙后代提供保障。”
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对各会员国持续坚持多边主义、对话协商、寻求共识表示赞许。
他说:“各方分歧仍客观存在,但只要坚守共同目标,分歧终能弥合:我们要打造一个病原体与科研信息快速流通、衍生收益公平普惠的世界。这项工作至关紧要、刻不容缓,下一场大流行不会等待我们,我们也不能拖延。”
资料来源丨Health Policy Wat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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