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密集出台,医院AI制度在何处?
政策密集出台,医院AI制度在何处?
——一位退休护理管理者的政策梳理与制度建议
文 / 安禾HL
摘要:政策密集出台,AI已进科室,但多数医院无AI管理制度。AI参与诊疗,责任谁来厘清?本文梳理2025-2026年政策脉络,直击制度空白。
最近江西抚州儿科韩杰医生的案子,在医疗圈炸了锅——病历上缺失的查体记录,成了刑事判决的关键依据。“无记录即无证据”,这一行没写的字,改变了一个医生的命运。
这个案子提醒我们:记录缺失的代价,可能是一个医生的职业生涯。那么,当AI进入临床,如果AI的建议出了问题,或者AI的“记录”本身就有缺陷,责任链条该怎么厘清?
2025年以来,从国务院到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国家网信办,一系列关于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应用的政策文件密集出台。但有一个现象值得深思:政策层面热火朝天,医院层面的管理制度却几乎一片空白。
这篇文章,算是一个退休老护理人做的一份梳理和提醒。
一、政策图谱:一年之内,国家画了哪些框架?
2025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国发〔2025〕11号),要求“有序推动人工智能在辅助诊疗、健康管理等场景的应用”。
2025年10月,国家卫健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和规范“人工智能+医疗卫生”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卫办规划发〔2025〕30号),明确了两个时间节点:
到2027年:基层诊疗智能辅助、临床专科专病诊疗智能辅助决策广泛应用;
到2030年:基层诊疗智能辅助基本实现全覆盖,二级以上医院普遍开展医学影像智能辅助诊断、临床诊疗智能辅助决策等AI技术应用。
文件核心原则:“人工智能赋能而不替代”——这八个字,是所有制度设计的底线。
2026年3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人工智能+药品监管”的实施意见》(国药监综〔2026〕6号)。
2026年4月,国家网信办等五部门联合公布《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网信办等五部门令第21号),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该办法要求拟人化服务需设置持续可见的人工智能标识,严禁误导用户将其视为自然人,并明确建立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2026年5月,《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国办发〔2026〕14号)明确提出“完善人工智能治理,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综合性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立法项目”纳入预备审议项目。
同月,国家网信办、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印发《智能体规范应用与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系统构建了我国智能体产业发展的政策框架。
密集程度前所未有。这说明国家层面已经清醒地认识到:医疗AI不能野蛮生长,必须在制度框架内有序推进。
二、政策框架与制度落地之间的落差
但问题在于:国家层面的政策是“框架”,医院层面的制度是“落地”。框架有了,落地还差得远。
政策规定了方向、原则、时间表,但医院需要的是可操作的管理制度。
政策层面的要求与医院制度层面的空白:
“赋能而不替代” → 谁对AI建议负有校验义务?校验到什么程度算尽职?
“人工智能健康发展” → 谁来负责AI系统的准入评估和定期审核?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 AI调阅患者数据如何分级授权?数据泄露谁担责?
拟人化服务需设置AI标识 → 患者知情同意书里要不要写明使用了AI辅助?
推动AI辅助诊疗应用 → 算法更新后要不要重新培训、重新考核?
促进AI在医疗场景应用 → AI推送的预警信息,怎么分级响应?
这些,政策没说,需要医院自己填。但目前绝大多数医院还没开始填。
三、制度空白的三重风险
风险一:法律风险——出了事不知道责任在哪。
现行法律框架下,AI不是独立的医疗行为主体,没有行医资格,也无法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发生纠纷,责任主体模糊、因果关系难证明。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早已规定: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AI软件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
但“不替代”不等于“没责任”——如果AI的建议影响了医生的判断,医生基于AI建议做出了决策,这个链条上的责任怎么划分?制度没有明确。韩杰案已经告诉我们:制度空白,最终落到一线人员头上就是刑事责任。
风险二:操作风险——一线人员不知道怎么干。
AI弹出一个治疗建议,医生是采纳还是复核?“采纳”了AI的错误建议,医生有没有责任?这个问题没有制度明确,就等于把一线人员放在一个“怎么做都可能错”的位置上。
风险三:信任风险——患者权益缺乏保障。
《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要求拟人化服务需设置持续可见的AI标识。但在医疗场景中,如果AI参与了诊断建议,患者有没有权利知道?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四、立法在加速:专家建议稿提供了方向
2026年,第四届人工智能法治论坛和北京卫生健康法治大会上,专家们提出了《中国人工智能医疗立法20条(专家建议稿)》,由医学、法学、AI等多领域专家共同参与制定,重点聚焦:分级分类监管、数据安全屏障、算法透明化、临床准入与伦理审查、基层赋能、责任认定、产业支持等核心问题。
但建议稿离正式立法还有距离。目前我国采取的是“急用先行、成熟先立”的立法策略——先探索分领域立法,条件成熟后再制定统一的人工智能法。
全国性立法需要一个过程,但AI已经进科室了。医院内部的制度修订,不能等。
五、给医院管理者的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明确准入与审核制度。什么样的AI系统可以进临床?谁来评估?多长时间复核一次?建议由医务科牵头,联合信息科、质控科、护理部成立AI应用评估小组,建立准入标准和定期审核机制。
第二,明确校验责任制度。AI建议必须有人复核。谁复核?复核到什么程度算尽职?建议参考会诊制度的设计思路——AI的建议视为“会诊意见”,主管医师对最终决策负全责,但必须记录复核过程和依据。这样既明确了AI的辅助定位,又保留了人的最终判断权。
第三,明确培训考核制度。AI不是上线就完事了。算法迭代、模型更新,都需要配套的培训体系。制度要明确规定:每一次重大算法更新,都必须重新培训、重新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纳入个人技术档案。
第四,明确数据安全制度。AI调阅患者数据的权限怎么分级?谁可以查看?违规怎么追责?《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建议参照现有患者隐私保护制度,增加AI数据调用的专项条款,实行“最小必要”原则。
第五,明确患者告知制度。如果AI参与了诊疗过程,患者的知情同意书里要不要写明?目前尚无统一规定,但建议有条件的医院先行探索——在知情同意书中增加AI辅助说明条款,尊重患者的知情权,也降低医院自身的法律风险。
第六,明确预警响应制度。建立分级响应机制,不能让AI的“狼来了”消耗掉一线人员的警觉。建议将AI预警分为红(立即处置)、黄(重点关注)、蓝(仅供参考)三级,对应不同的响应时限和处置流程。
第七,明确文档管理制度。AI生成的辅助内容应作为附属文档存储于电子病历系统,标注生成来源及审核情况。纸质打印时,这部分内容是否打印、打印多少,应由使用场景决定——日常查房看电子版,司法鉴定和外院会诊按需打印。制度要明确电子版与纸质版的归档标准。
六、结语
从国务院到卫健委,政策在加速。从立法计划到专家建议稿,法律框架在搭建。
但政策不等于制度,立法不等于落地。
韩杰案告诉我们:病历上少一行字,可能就是一个医生的职业生涯。那AI系统漏了一条审核记录呢?
作为医院管理者,我们不能等全国性法律出台再动。现在就要开始修订制度、厘清责任、培训队伍、规范数据。
因为AI不会等人——它已经进科室了。
电子病历是让我们“少写几个字”,AI是让我们“少犯几个错、多救几条命”。但前提是——制度得跟上,责任得清楚,患者得知情。
个人简介
安禾HL|临床护理23年,行政管理18年,退休后重返临床一线一年有余,现正式退休。从一线到管理,从管理再回一线,再到退休旁观,四十余年,亲历医疗信息化全过程。现专注于医疗AI制度与护理文书标准化研究,为行业提供一线视角的观察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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