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典通则能直接当SOP用吗?最新答复来了
近日,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中药饮片产品检验标准操作规程(SOP)”问题作出明确答复。
这一回复直指当前部分药企在GMP合规管理中的普遍误区:《中国药典》通则不能直接等同于企业内部检验SOP。合规必须落实到“一品种一规程”的精细化管理。

企业想“省事”,监管说“不行”
有企业向甘肃省药监局咨询:是否可以直接将《中国药典》通则作为内部检验依据,不再针对每个生产品种单独编制SOP?企业认为,既然药典方法已验证且通用,重复编制SOP属于形式主义。
甘肃省药监局明确指出:企业应当按照GMP(2010年版)第221条及223条规定,建立详细的检验操作规程,且内容必须与经确认或验证的检验方法一致。这意味着,直接套用通则是不可行的,企业必须为每个品种制定专属、可追溯、可执行的SOP。
权威丛书能直接用吗?
行业内还有一本“红宝书”——《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很多QA和QC人员会问:“这本由中检院专家编写的书,总该能用吧?”
答案是:依然不能直接替代。
虽然《规范》是配合药典实施的权威技术指导文件,描述了通用检验方法的“最佳实践”,但其定位依然是“工具书”和“参考书”,而非针对某一具体企业、具体品种、具体设备的“执行文件”。
GMP要求的是“详细文件”,必须包含具体的仪器型号、试剂规格、样品前处理步骤等细节。直接引用《规范》,往往缺失了这些关键的“企业专属细节”,不符合法规中关于“详细”和“书面”的严格规定。
为什么“抄作业”行不通?
直接使用通用规程主要面临三大风险:
法规符合性风险:GMP第223条明确要求书面规程中必须写明具体的“方法、仪器和设备”。
通用书籍无法涵盖你实验室里那台特定品牌液相色谱仪的参数设置,直接引用等于缺失关键操作要素。
实操偏差风险:不同品种的检验条件差异巨大。即使是同一含量测定项,A品种可能用液相色谱法,B品种可能用紫外分光光度法;即使方法相同,色谱柱型号、流动相比例、检测波长也可能不同。
没有专属SOP,检验人员极易误用参数,导致结果偏差甚至OOS(检验结果超标)。
审计追溯隐患:在飞检中,检查员重点核查的是SOP与注册工艺的一致性。如果现场只放一本通用的《规范》,企业将无法证明针对每个品种进行了方法确认或验证,也无法清晰记录每次检验所用的具体设备和条件,这属于严重的合规缺陷。
以权威为基,定制专属SOP
那么,企业该如何高效编写合规的SOP?
正确的做法是:以《中国药典》和《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为技术底座,进行‘本地化’转化。
作为行业内的标杆性技术文件,《规范》提供了最标准的操作逻辑和原理阐述。企业在编写SOP时,应将其作为核心参考依据,确保原理正确、逻辑严密,然后再结合本企业的实际生产条件、设备参数、人员能力和产品特性,填补具体的“执行细节”。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2025版《中国药典》的正式实施,各项检验标准与通用技术要求均迎来了全面升级。
《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2025版)现已正式上市。新版内容紧跟最新法规与技术发展,是质管人员必备的实操指南。
认准官方渠道,购买正版请前往:蒲公英商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