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A修订指南,指导药企选择ANDA或505(b)(2)申报路径

*题图仅做示意用
FDA于8月17日发布修订版指南草案《决定提交ANDA还是505(b)(2)申请》,再次系统梳理了简化新药申请(ANDA)与505(b)(2)申请两条路径的适用边界,旨在帮助申请人在两条审批路径之间做出合理选择。指南定稿后将取代2019年版现行指南。
有无差异:ANDA与505(b)(2)的三种情形
复制(Duplicate)橙皮书已列品种且符合505(j) 审批条件——即常见的仿制药——通常不应走505(b)(2)通道。但若拟申报药品在505(b)(2)申请提交之后才出现相同获批品种,该申请仍可继续按505(b)(2)路径审批,无需撤回并重新提交ANDA。
修订指南中,FDA澄清一种特殊的ANDA转505(b)(2)的情形:当拟仿制的药品已列入橙皮书“停产目录”,且该药品的参比制剂(RLD)在橙皮书“在市部分”(Active Section)中无其他产品可被指定为参比标准(RS)时,FDA建议申请人先与仿制药办公室(OGD)沟通,探讨是否可采用替代方法建立生物等效性(BE)以继续走ANDA路径;若FDA认定不存在可接受的替代方法,申请人则可考虑转为提交505(b)(2)申请,但须提前与新药办公室(OND)下属审评部门沟通确认该路径的适用性,并提出科学桥接方案。
另外两种情形是:
需提交适用性请愿的ANDA(Petitioned ANDA):如果申请人希望开发的仿制产品在给药途径、剂型或规格上与RLD存在差异,或者改变复方制剂的其中一种活性成分,那么申请人不能直接提交ANDA,必须首先向FDA提交一份适用性请愿。两个否决情形是:如果FDA认为差异所涉及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无法仅通过ANDA常规数据(例如BE、体外溶出度试验等)得到充分评价,需要额外开展更为复杂的非临床或临床研究;或者已经有某个新药申请(NDA)或505(b)(2)的产品存在相同差异且已获批。
多个产品的捆绑申报机制(Bundling):针对同一活性成分,申请人计划申报多个药品规格或剂型,其中一部分可按照ANDA,而另一部分存在差异,需按505(b)(2)路径来申报。此时FDA允许申请人采取一种灵活的策略,即将这些原本分属不同申报路径的产品合并成一个统一的505(b)(2)申请来提交,无需分拆。一个典型的适用场景是:多规格仿制药存在此前未获批的规格。
“有意差异”的审评原则
修订版指南系统阐述了当仿制药产品与RLD之间存在“有意差异”(Intentional Differences)时,FDA的审评考量。
在处方差异方面,FDA澄清当前法规下非活性成分(辅料)的某些差异在特定条件下是被允许的。ANDA申请人须在申报资料中明确说明所有差异,并充分论证这些差异不会对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但FDA也强调特定给药途径的药品的辅料差异限制更为严格,这包括注射剂通常要求非活性成分在定性和定量上均与RLD相同(即Q1/Q2相同),但防腐剂、缓冲剂和抗氧剂这三类被认定为“例外辅料”的成分允许存在差异;眼用制剂和耳用制剂进一步允许在防腐剂、缓冲剂、渗透压调节剂或增稠剂等例外辅料方面存在差异,但某些眼用制剂要求更严。
在BE和生物利用度(BA)差异方面,可能存在有意的释放速率差异(如某些缓释制剂),此时若活性成分到达作用部位的差异不显著,仍可被视为生物等效,否则需走505(b)(2)。但FDA明确不会受理以下两类505(b)(2)申请:一是申报产品与已上市药品的唯一区别在于其活性成分的吸收程度低于后者;二是其吸收速率“非有意”(unintentionally)低于后者。
在使用条件差异方面,ANDA申报必须声明申报产品标签中所规定、推荐或建议的使用条件已事先在RLD中获得批准。同时FDA会考虑批准那些因专利或市场独占原因而在标签中剔除(carve out)RLD的某些使用条件的ANDA。
此外,文件还涉及其他类型的差异:在器械组成部分方面,FDA认可仿制药-器械组合产品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开发与RLD设计不同的器械组成部分,并建议参考相关指南草案《以ANDA形式递交的药品-器械组合产品的比对分析和相关比对使用人为因素研究》;在标签方面,ANDA的标签原则上须与RLD批准的标签相同,但也接受部分合理差异(如上述标签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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