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安全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征求意见)
1、当发生药品安全事件时,涉事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是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立即开展以下措施:
救助人员: 救助受害人员,排查并安置受威胁人员。
控制源头: 调查并控制可能的危险源。
暂停业务: 暂停生产、经营、使用质量可疑的产品。
上报情况: 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2、启动应急响应后,药企需要配合以下工作:
封存与召回: 配合依法封存涉事产品、原辅料及相关设施设备;配合监督开展封存、溯源、流向追踪和召回工作。
暂停生产销售: 配合暂停涉事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网络销售管控: 如果涉及网络销售,需督促第三方平台或网络销售企业依法采取控制和处置措施。
接受调查: 配合现场调查、产品抽样检验等工作。
3、善后及赔偿
赔偿补偿: 事发单位或个人是善后处置的第一责任人,需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或补偿,并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疫苗补种费用: 如果是因质量问题造成的疫苗安全事件,补种费用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
4、预案管理与演练
制定方案: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需要制定本单位的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
培训演练: 将应急培训纳入日常内容,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每年至少一次培训,每三年至少一次演练)。

一、通知原文
为指导和规范本市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药品安全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和相关上位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药品安全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8月26日至9月25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电子邮箱:ywjdc@yjj.shanghai.gov.cn(邮件名称请注明:《药品专项应急预案》反馈意见);传真号码:63269330。
二、征求意见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