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答】注射剂覆膜胶塞材质变更,应如何申报?
这条来自浙江药闻(药审中心)的官方答疑,主要针对的是注射剂、吸入制剂等高风险无菌制剂在变更覆膜胶塞时的监管尺度。
结合《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对这条官方解答进行深度解析:
定性为“重大变更”
无论是胶塞基材发生变化(如氯化丁基变溴化丁基),还是覆膜材质发生变化(如PTFE变ETFE),只要涉及其一,官方均建议参照《指导原则》中“变更吸入制剂、注射眼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材质和/或类型”的规定,按照重大变更申报补充申请。
这意味着此类变更不能走中等变更备案或微小变更报告流程,必须向CDE提交补充申请,经过严格的技术审评获批后方可实施。
理由
在无菌制剂(特别是注射剂和吸入制剂)中,包装材料直接接触药品,其安全性要求极高。
材质变更风险高:胶塞基材或覆膜材质的改变,会直接改变包材与药液的接触面。不同材质(如氯化丁基与溴化丁基,或不同含氟聚合物覆膜)的化学惰性、提取物/浸出物(E&L)谱、吸附性以及相容性均存在显著差异。
监管归类严格:根据《指导原则》,注射剂和眼用制剂的包材材质或类型变更,被视为可能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显著影响,因此被直接划定为重大变更。
既然被定性为重大变更,企业在开展研究和申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开展全面相容性研究:必须针对新材质的包材开展全面的提取物和浸出物研究,并进行充分的包材与药液相容性试验,证明新包材不会引入新的安全性风险。
提供对比研究数据:需要对比变更前后的包材性能(如密封性、穿刺落屑、阻水阻氧性能等)以及药品的稳定性数据,证明变更后的产品质量不低于变更前。
关注供应商资质:变更包材材质往往伴随着包材供应商或登记号的变更,需确保新包材已在CDE平台进行登记,且状态满足关联审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