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企业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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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2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为切实保障参保职工权益,结合广东实际,省医保局出台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企业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32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
2.《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7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 根据2022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修订)。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四项主要内容。第一明确了生育津贴原则上依参保人本人申请,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直接发放至个人。第二要求各地及时将生育津贴发放信息告知参保人及其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做好参保人原工资标准与生育津贴的衔接。第三要求各地强化经办服务管理,持续完善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经办应用,细化经办管理服务流程。第四要求各地主动做好宣传工作,确保参保人、参保单位及时了解申领条件、发放方式、办理结果等。
四、主要目标任务
调整企业职工生育津贴发放主体,主动强化医保经办惠民服务供给,切实保障参保人待遇权益,积极助力我省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主要特点
(一)明确调整津贴发放主体。
在《通知》中,明确自2025年12月1日(含)起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企业职工,原则上依本人申请,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实现生育津贴待遇精准直达。
(二)进一步强化经办管理。
规范生育津贴“即申即办”流程,编制《生育津贴“即申即办”流程(参考版)》,为地市提供统一的流程指引。各地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优化完善流程,针对性开展合规经办管理服务。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市进一步优化发放流程,积极推行服务关联办,持续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三)同步做好告知指引工作。
强化宣传服务指引,要求各地主动通过各类媒体、定点医疗机构等渠道,全方位、多层次深入开展宣传,确保参保人、参保单位及时了解申领条件、发放方式、办理结果等。进一步畅通线上线下查询服务,参保单位可通过广东医保服务平台单位网厅准确获取职工生育津贴申领情况;参保人可通过“粤医保”小程序或参保地公布的其他线上渠道即时查询生育津贴申领情况,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