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限度检查"到"微生物检查法"——9202公示稿更名的14个重要变化
9月2日,国家药典委发布了《9202药品微生物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公示稿)》。
指导原则“大扩容”,适用范围显著拓宽
最直观的变化在于文件名称与适用范围的升级。新版指导原则由原先的“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指导原则”正式更名为“药品微生物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其应用范围从原先的通则1105、1106、1107,大幅扩展至涵盖中药饮片(1108)、洋葱伯克霍尔德菌群(1109)、无菌检查法(1101)及抑菌效力检查法(1121)等多个通则,实现了微生物检查领域的系统性整合。
方法验证与菌株管理:更严谨、更灵活
1.试剂适用性确认升级新规明确要求,表面活性剂、灭活剂及中和剂不仅要证明对样品处理有效,还必须确认“无毒性”,即不影响可能污染微生物的检出。特别强调,无毒性确认试验的菌株不能仅局限于方法适用性试验菌株,还应涵盖产品中可能污染的微生物,这要求企业在日常研发中建立更全面的污染菌库。
2.菌株使用与商业派生菌管理除特定芽孢和孢子试验外,一般应使用菌株的新鲜培养物。若企业为提升效率使用“即用型商业派生菌”,必须进行充分的实验研究,证明其生物特性与活力与新鲜培养物一致,这为商业菌种的使用设定了明确的合规门槛。
3.对照培养基的选择对照培养基一般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研制及分发。若企业需自行选择,必须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确保检测结果的溯源性与可靠性。
检验实操与异常处理:提供明确“解题思路”
1.供试液制备与抑菌消除指导原则倡导“简便、快速”的制备原则。对于抑菌作用较强的供试品,应尽量选用薄膜过滤法。若因无法消除抑菌作用导致回收失败,应尝试更高稀释级;若仍不达标,应选择回收率最接近要求的方法,并建议通过增加接种量(如增加平皿或滤膜数)来降低检验误差。
2.薄膜过滤法滤膜质控细化新规对微孔滤膜的选择给出了详细指导:孔径一般不大于0.45μm,并需明确材质(亲水/疏水)。同时,要求对滤膜的材质、包装完整性、无菌性、流速、起泡点及生物测试等进行全面质量控制,确保过滤环节不引入偏差。
3.控制菌确证与MDD调查针对控制菌检查中疑似目标菌的确证,指导原则明确可参考《微生物鉴定指导原则》(9204)。更重要的是,当无菌检查、计数或控制菌检查不符合规定时,必须启动微生物数据偏差(MDD)调查,调查需同时覆盖实验室环节与生产环节,实现质量问题的闭环管理。
限度标准与风险评估:强化“基于风险”的管理理念
1.原辅料与制剂的差异化控制药用原料、辅料及中药提取物仅统一规定需氧菌、霉菌和酵母菌总数,控制菌需根据污染特性、用途及工艺自行制定。含极少量原粉或矿物质的药品,可通过风险评估不按原粉标准执行。非无菌化学原辅料应参考ICH Q9制定决策树,确定是定期抽检、逐批检查还是不检查。
2.制剂检查策略的动态调整对仅有原则性要求的制剂,企业需进行污染风险评估。若累积数据表明每批均符合标准,可不再进行逐批检验,这为质量稳定的产品优化检验频次提供了法规依据。
3.无菌与抑菌效力标准的精准界定用于手术、严重烧伤及创伤的局部给药制剂必须符合无菌检查要求;创伤程度难以判断且无安全性证据的,也应执行无菌检查。在抑菌效力方面,未规定制剂类型(如腔道洗剂、阴道尿道给药制剂等)有了明确执行指导意见,烧伤及严重创伤皮肤给药制剂建议参照注射剂、眼用制剂标准执行。












